企业标准化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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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1•一、《标准化法》概况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共分五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调整范围、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管理体制。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主要规定了我国标准的体制、制定

部门、制定原则和程序。第三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规定了标准实施的要求、监督机关、检验机构的设立和标准争议的处理。2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几种标准化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机关、标准化法的生效日期。3二、《标准化法》的基本

特征标准化法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总结,其主要特征有如下几点:1.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标准化法颁布以前,我国的标准是单一的标准,都是强制性的标准,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标准一经颁布,就是技术法规。这种单一的强制

性标准体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标准化法把标准划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两大类。42.下放了企业标准的审批权企业标准不再审批,只需备案,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需求,制定自己的产品标准。3.明确了

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增加了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4.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到突出的位置这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便于克服国际间贸易技术壁垒,扩大对外出口,发展外贸经济,同时也提高我国标准制定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5.明确规定了国家推

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是提高产品信誉的手段。5•第一章总则(1-5条)•★一、立法的宗旨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二

、制定标准的范围《标准化法》规定五个方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增加两个方面,共七个方面。(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6(二)工业产品的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

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的要求;(七)信息、能源

、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7•★三、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标准化工作有三大任务: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标准实施的监督。★四、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一)国际标准的含义: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

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二)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与方法:采标的程度:等同、修改、非等效8(国家采标管理办法规定,采标程度只有等同和修改,非等效只表

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采标的方法:等同采用(IDT)和修改采用(MOD)●四、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五、标准化法调整范围(效力范围)(一)时间效力生效时间:1989年4月

1日时效时间:未规定溯及既往效力:无溯及既往效力9(二)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对人的效力:自然人、法人和有关组织。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一、标准的体制(6、7条)标准体制是指标准体系可分为哪些种类以及各种类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

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具体是指标准的分级与标准性质的总称。★我国采用的标准体制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之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的标准体制。10(一)标准的级别按标准制定部门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标准分为四级,

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和在

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这里仅指企业产品标准。11•企业标准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自己制定标准,组织生产。二是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制定的严于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这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强制性标准;内部适用是指标准可以不公开,也不要求备案。但如果作为交货依据的,必须备案。)12(二)标准的性质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

、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推荐性标准: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自愿采用的标准。13★(一)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包含以下三方面:1.保障人体健康的;2.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3.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按照WTO/TBT规定,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是:1)国家安全的;2)防欺诈的;3)保护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4)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5)保护环境的。14根据《标准

化法》和WTO/TBT规定要求,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可归纳为: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2)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4)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5)污染

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6)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要求;7)防治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8)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1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中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现在也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按标准化法规定,对没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①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这些应属于强制性标准。但山东省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可以制定推荐性的地

方标准)企业标准,对企业来说都是强制性的。16☆(二)推荐性标准在我国,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推荐性标准一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或纳入指令性文件便具有了约束力,应当强制执行。企业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内部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并应

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7•二、标准的制定(一)标准的制定机关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例外: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实施;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

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发布实施。(二)标准制定程序标准项目计划—起草—草案征求意见—草案审查—报批—标准审批、编号、发布—复审18☆(三)标准制定的原则(8-12条)1.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

益,保护环境;2.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3.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合;4.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5.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

构、学术团体的作用。19•(四)标准的备案备案就是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备查。1.标准备案的目的:1)备案的标准是处理标准纠纷的依据;当生产者与用户之间因标准问题发生纠纷时,依据所备案的标准进行仲裁检验。2)了解各级

标准情况,保证各级标准的协调统一;3)协调各级标准,避免重复制定。2.备案的要求1)行业标准的备案: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202)地方标准的备案:地方标准发布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3)企业标准的备案:企业标准报当地政府标

准化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备案,仅仅是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不用备案。根据企业情况的不同,备案的要求也不同。第一、中央直属企业,其产品标准要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其主管的国务院部委备案;21第二、受中央

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报与其所属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同级的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县级以下企业的产品标准,报所在地县政府标准化行政

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22★(五)标准的代号与编号1.国家标准:1)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xxxxx—xxxx标准发布顺序号年代号232)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GB/Txxxxx--xxxx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年代号2.行业标准:1)

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XX(行业代号)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XXxxxxx—xxxx标准发布顺序号年代号2)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XX/Txxxxx--xxxx标准发布顺序号年代号243.地方标准:1)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强制性地方标准编号:DBXX/xxx--xxxx

行政区代码标准顺序号年代号2)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XX/T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DBXX/Txxx--xxxx行政区代码标准顺序号年代号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标准编号:Q/xxxxxx---xxxx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代号25(六)标准的复审(13条)对使用一定时期后的标准,由其

制定部门组织由用户、生产、科研以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该标准的有效性。标准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5年)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

般不超过3年。标准复审的结果:1)予以确认:技术内容仍适合的编号年号不变;2)修改或补充:技术内容不完善,编号年号不变;3)修订:需作重大修改,编号不变,年代号变;4)废止:技术内容过时的,报废。26•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14-19条)标准实施是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一、标准实施的要求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14条)2.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是,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国家指令性文件,就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强制性;企业

一旦采用,对企业也就有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明示采用的、认证时依据的推荐性标准企业也必须执行;(14条)273.出口产品执行标准:由双方约定,但是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必须符合我国的标准;4.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等的标准,应符合标准化的要求;(17)5.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准(

15条)必须是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是强制性标准,也可以是推荐性标准)6.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争议的处理;(19)处理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授权的质检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28•二、标准实施的监督标准实施的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标准

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活动。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效果,考核标准的先进性、合理性,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利于标准的修订。1.监督目标: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或被指定为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的,也是监督检查的对象。292.监督机关及形式:《标准化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这是指国家的监督。除此之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还有行业监督、社

会监督和企业自身监督。3.监督检验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授权检验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30•第四章法律责任(20-24条)一、标准化违法行为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标准化违法

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1.企业轻微的标准化违法行为;1)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无标生产);2)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仍属无标生产);3)企业生产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标识不

符合要求;314)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5)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2.企业严重的标准化违法行为:1)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2)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

销售;3)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产销售。323.标准化工作人员违法行为:1)标准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损失;2)标准化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检验数据;3)标准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二、标准化法律责任行为人违反标准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

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33•(一)标准化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化违法行为有两种:1.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2.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二)标准化民事责任因标准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34(三)标准化行政责任行为人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标准化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标准化行政处罚主要有:1)责令停止销售;(主要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没收产品;(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而生产、销售、进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3)罚款;(罚

款要与其他行政处罚并用,不能单独使用)354)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已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并已有违法所得的单位和个人)5)撤销认证证书;(以获得认证证书的单位

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6)责令停止生产。(适用于生产、建设中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362.标准化行政处分标准化行政处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通报批评、责令限

期改正等。三、标准化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行政执法的主体有三种:一是各级政府的标准化行政部门;二是各级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37(一)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他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本

部门、本行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标准化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处理。(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仅限于市场销售环节,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可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8(三)标准化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部门,是标准化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机关,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有:1)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3)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四)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罚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罚,由认证部门适用。39四、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23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附则

(25、26条)一是对实施细则制定权的规定(国务院)。二是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1989年4月1日。40★谢谢合作!★再见!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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