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商品的标准及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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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第四章商品的标准及标准化•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商品标准的制定与效力以及各类商品质量法规的核心要求。了解商品标准化的作用及经济效果。•第一节商品标准•第二节商品标准化•第三节商品的质量法规•第一节商品标准•一、标准及种类•(一)标准的概念◆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是针对某类事物所作的一种技术规范,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使之尽量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和技术法则;➢重复性是指事物的反复性特征,只有当它们反复出现和应用时,对该事物才有制定标准的

必要;➢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标准形成的程序是体现上述成果的标准须经有关各利益方(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和政府等)共同协商一致,再由公认的标准化机构或团体批准,最后以特定文件形式(有

时辅之以特定实物形式)公开发布;➢标准的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技术规范建立起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生产秩序、技术秩序和市场秩序,从而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二)种类•1、技术标准:基础、产品、方法、安全、卫生、环境•2、管理标准:基础、经

济、生产、质量、安全、行政等•3、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二、商品的标准及种类•(一)商品标准◆商品标准是指为保证商品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对商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作用:商品标准是商品生产、质量验收、监督检验、贸易洽谈、储存运输等的依据和准则,也是对商品质

量争议做出仲裁的依据,对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提高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经济效益,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二)商品标准的种类•1、按表现形式不同•(1)文件标准•用特定格式的文件,以文字、表格、图标等形式

,表达商品的规格、质量、检验等有关方面技术内容的统一规定。•(2)实物标准•对难以用文字准确表达的质量要求由标准化机构或指定部门用实物制成与文件标准规定的质量完全或部分相同的标准样按一定程序颁布,用以鉴定商品质

量和评定商品等级的标准。•2、按约束性•(1)强制性标准•由法规规定要强制实行的标准。•凡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进口。•(2)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自愿认证的标准。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三、商品标准的格式及内容•(一)格式•1、概述•商品的使用对象,适用范围、制定本标准的目的。•2、正文•技术内容•3、补充•(1)附录•(2)附加说明•

(二)基本内容•1、说明标准适用对象•何种产品、原材料、加工方法、分类分级•2、规定商品的质量指标•技术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3、规定抽样方法和检验方法•(1)抽样方法•抽检百分率、抽样的具体用具和方法、样品的

数量、样品在抽样和检验前的处理和封存方法。•(2)检验方法•仪器的种类、试剂的种类、操作程序•4、规定商品包装、标志、储存、运输条件•(1)包装•包装材料、技术和方式、每件包装中的商品数量、检验规则•(2)标志•商品的名称、厂家、

危险品标志。•(3)储存•场所、条件、方法、搬运堆垛方法、期限、抽检时间•(4)运输•工具、条件、注意事项•四、商品的标准分级◆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经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并收集到《国际标准题录索引

》中加以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采用标准代号(如ISO,IEC)和编号(标准序号—发布年代号)来表示,如ISO14000——1996xxx标准代号标准序号发布年份标准名称◆2.区域标准➢区域标准是指由世界某一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国

际上较为重要的区域标准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的欧洲标准(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的标准、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制定的标准、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COPANT)制定的标准、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制定的标准等。

•3、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其编号采用顺序号加发布年代号,中间加一横

线分开,如GB1103-2007《棉花细绒棉》、GB/T20712-2006《火腿肠》。•4、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制定和实施的标准。➢行业标准代号如农业(NY)、医药(YY)、建材(JC)、卫生(WS),编号形式与国家标准相同。

◆5、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某地区内统一制定和使用的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代号由“DB”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代码前两位数字再加斜线组成;在上述代号斜线后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例如天津市推荐性标准

的代号是“DB12/T”,其推荐标准《无公害叶菜蔬菜生产技术规程》编号为“DB12/T114—1999”。◆6、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发布,在该企业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企业标准代号为“Q/”;各省、自治区、市颁布

的企业标准应在“Q”前加本省、自治区、市的汉字简称,如北京市为“京Q/”,湖南省为“湘Q/”;斜线后为企业代号和编号(顺序号—发布年代号)。•第二节商品标准化•一、标准化及商品标准化•(一)标准化•“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

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标准化是一项活动,一个过程。其对象不是孤立的一件事或一个事物,而是共同的、可重复的事物。这个活动包括从标准的编制、发布到实施的全过程。标准化涉及的现实问题或潜在

问题范围非常宽广,除了生产、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外,还包括科学、技术、管理等多种活动。•(二)商品标准化•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制定、发布及推行商品标准的活动。•包括:商品编码的标准化•商品零部件的通用化•商品名词术语的统一化•商品规格的系列化•商品废弃的标准化•二、标准化的作用–标准化

是现代化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必要前提,是巩固和发展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基本条件;–标准化是建立最佳秩序,实现现代化科学管理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标准化是提高商品质量和合理发展商品品种,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技术保证;–标准化是合理利用国家资源、保护环境、增产节约、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和提高社会经济

效益的有效手段;–标准化是积累实践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促进技术进步的桥梁;–标准化是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纽带和国际贸易的调节工具。•三、商品标准化的形式•(一)简化•简化是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商品的类型数目,使之在既定时间内满足一定需要的商品标准化形式。如产品品种规格的简化、原材料品种规格的简化、工

艺装备品种规格的简化、零部件的简化等。⚫(二)统一化◆统一化是把同类商品两种以上的表现形式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商品标准化形式。◆统一化的实质是使商品的形式、功效或其他技术特征具有一致性,并把这种一致性通过商品标准以定量化的方式确定下来。◆统一化与简化有密切联系,但

也有区别,前者着眼于取得一致性,后者着眼于精练。•(三)系列化•1、对同类商品中的一组商品同时进行标准化的一种形式。•2、商品基本参数系列:是将商品的基本参数,按一定的规律排列形成的数列。•3、商品系列型谱:对商品生产发展

和需求状况进行分析后,对基本参数系列所限定的商品进行型式规划,把基型商品和变型商品的关系以及品种发展的趋势,用图表反映出来,形成一个简明的品种系列表。•4、系列设计•(1)以基型为基础,对整个系列产品进行的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2)做法•①在系列内选择基型:基型是系列内最有代表性、规格适中、

用量最大、生产较普遍、结构较先进,经过中长期生产和使用考验较为理想有发展前途的型号。•②对基型产品进行设计•③向横向发展,设计全系列的各种规格•④向纵向发展,设计变型产品或变型系列,并使变型与基型最大限度通用,尽量只增加少数专用件就考验发展一个变型

商品。•(四)通用化•1、商品系列设计时,选择具有共性的零部件定位通用件或标准件。•2、单独设计某一产品时,尽量采用已有的通用件。•3、新设计零部件时,充分考虑到能为以后的新商品所采用,逐步发展为通用件或标准件。•(

五)组合化◆组合化是按照标准化的原则,设计并制造出一系列通用性较强的单元(标准单元),根据需要组合成不同用途的商品的一种标准化形式。•四、我国标准化发展的概况•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用政令对计量器具、文字、货币、道路规矩、兵器等进行

了全国性的统一化。•2、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进了组合化。•3、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业农产品和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8年我国参加了国际标准化组织,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五、标准化经济效果

⚫1.标准化的效果◆(1)合理简化商品品种规格的效果;◆(2)具有促进互相理解、相互交流、提高信息传递效率的效果;◆(3)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具有全面地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的经济效果;◆(4)

在商品交换与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5)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保障人类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效果;◆(6)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效果。–从实质上看,按标准化所产生的

效果可概括为技术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大方面。⚫2.标准化的经济效果◆标准化的经济效果是指制定和贯彻标准所取得的有用效果与所付出的劳动耗费的比较。◆公式表明:标准化的经济效果是相对值,表示劳动的有效性

,揭示比率、效率的关系。标准化的经济效益是一个绝对值,表明收益的大小。◆评价标准化的经济效果常采用直接比较法和动态分析法。•第三节商品的质量法规•一、产品质量法•(一)概述•1、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产品质量•(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产品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1)调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2)调整产品质量责任关系•4、立法情况•1993.3.22,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7.7,通过

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宏观政策上的指导与组织协调•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问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2)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协助。•(3)倒

卖、骗卖劣质产品的,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则由其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协助,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则由其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协助。•(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的要求。•(2)保护企业的切身利益,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3)实行自愿原则•(4)企

业可自由选择质量体系认证机构•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去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的制度。•(2)以自愿申请为主,

强制认证为辅•(3)对象是实物产品•(4)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5)实行第三方认证•(6)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4、产品质量监督制度•(1)企业的自我监督•(2)社会监督•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媒体•(3)国家监督•抽查型和评价型•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强制

性的行政措施•(2)重点是三类产品•一类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的产品•二类是影响国计名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类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问题的产品•(3)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部

门统一规划、组织协调。•(4)费用按国务院规定列支•(5)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6)结果应当公布•6、产品质量表示制度•(1)一般要求•检验合格;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规格、登记、成分;生产日期•(2)剧毒、危险、易碎

、不能倒置•(3)禁止性的规定•7、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三、产品质量的责任制度•(一)产品缺陷•1、推定性的标准•(1)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不合理的危险有两种情况•产品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产品本身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危险•2、确定性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

义务•(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符合该标准。•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第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

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1)一般要求•检验合格;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规格、登记、成分;生产日期;警示标志(说明)•2)剧毒、危险、易碎、不能倒

置•3)禁止性的规定•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进货时的产品质量义务•(2)销售前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3)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1、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1)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和承诺,如果产品存在瑕

疵,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明示担保是卖方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说明、广告或标签。•暗示担保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卖方必须对产品应当具有的性能或特定产品的适用性进行的无条件的担保。•(2)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1)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或者其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2)条件•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原则•生产者适用于无过错原则•对生产者规定了免责条件•对于销售者适用于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结合•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4)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残疾、死亡、财产损失•5)诉讼期限•诉讼时效期间,2年•请求权的丧失,10年•2、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3、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1、消费者•2、消费者权益•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1)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1)群益性(2)综合性•(3)倾向性(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监督权•(7)获知权(8)人格尊重权•(9)结社全•2、消费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2)尊重经营者•(3)加强

自我保护(4)正确使用商品•(5)投诉和举证•(三)经营者的义务•1、保障人身、财产安全•2、不做虚假的宣传•3、出具相应的凭据•4、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5、不得不从事不合理不公平的交易•6、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体•1、生产者、销售者•2、非法使用或提供营

业执照者•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4、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5、经营者发生企业合并、分立的,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责任•(五)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人身伤害、残疾、死亡•(2)人格尊严、人身自由•(3)违反产品瑕疵担保义务•(4)违反特定购物

方式约定•(5)有欺诈行为•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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