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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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FacultyofBusinessJIT聚焦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分析班级名称:M10会计学(专转本)学生姓名:胡力婕1021401039张译文1021401040张美玲1021401

041戴翠华1021401042黄泽玮1021401064授课教师:金玉萍、陈玲娣上交时间:2011年12月24日作业字数:9100字专题报告封面课程编号:0001106100课程名称:会计专题学生签名:期末成绩=考核报告成绩×60%+演讲成绩×40%=+=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Facul

tyofBusinessJIT班级:M10会计学(专转本)学生学号、姓名:1021401039胡力婕1021401040张译文1021401041张美玲1021401042戴翠华1021401064黄泽玮题目:聚焦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分析

评分标准得分评论1文字表达清楚、简洁;(10分)2全文结构合理、观点突出、逻辑性强;(20分)3正确理解所学知识;(10分)4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案例及问题;(30分)5合理引用案例、案例数量充分;(20分)6

格式、字体、字数等符合要求;(10分)考核报告封面课程编号:0001106100课程名称:会计专题合计教师签名:评阅日期:2011年12月24日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FacultyofBusinessJIT班级:M10会计学(专转本)Ⅱ学生学号、姓名:10214010

39胡力婕1021401040张译文1021401041张美玲1021401042戴翠华1021401064黄泽玮演讲题目:聚焦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演讲时间:2011年12月3日评分标准得分评论1语言表达清楚、流

畅;(10分)2合理组织演讲过程;(20分)3吸引听众的兴趣;(10分)4案例讲解清晰明了、条理清楚;(30分)5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案例及问题;(20分)6使用多媒体交流技术;(10分)小组演讲评分表课程编号:0001106100课程名称:会计专题合计评阅日期:2011年12月

24日聚焦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分析一、概念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

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二、对象及科目(一)纳税对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

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1、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征税科目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

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三、现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对我国税制的丰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延续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因其先天的缺陷,征管难度大,效率偏低。中国现行(2011年9月份之前,以下同此)的个人

所得税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采用定额和定律两种方法减除费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收入按11大项所得采用十种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这种税制模式在个人收入形式单一,收入项目少的情况下,基

本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目的。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新行业不断出现,收入形式和种类正愈来愈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趋复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漏洞和问题。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1、是居民收入渠道多

元化,税源隐蔽,难以控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政府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

。另外我国的财产税调节不力,还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目前个人收入除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甚至上处于失控状态,许多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控制也控制不了,造成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源不清。另外纳税人多、面广、分散、收入隐蔽,纳税人在银行里没有统一的账号,公民收入又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

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2、是个人所得税在社会再分配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有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收入差距水平已经达到相当大高的程度。一般认为,基尼系

数0.3~0.5表示相对合理,通常以0.4作为警戒线。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达到0.48。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从财税视角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导致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2.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

薪阶层税率偏高。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太高,且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对象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2.2、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出现逆调节,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目前来

自工薪阶层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节的对象,却成为了征税的主体。2.3、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收入,

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3、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基起征点为20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的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2000元

的起征点显然偏低,起征点偏低,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影响人民生活,还会弱化个人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我国现行分类制下在费用扣除上不考虑家庭、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因素,表面上实现了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不同,却扣除同样的费用,造成了税收不平衡。与美国相比,中国只根据个

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状况,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缴税,收入低的先缴税再退税。四、发展历程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

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

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一)发

展年表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

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1月

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2003年10月2

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起征点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

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

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

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6月30日通过个税免征额提至3500元,并于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自今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依照新规,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税务总局专家回应,3500元是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缴个税。2011年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应纳税所得额≤1500应纳税所得额≤14553%021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1455元<应纳税所得额≤4155元10%10534500元<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4155元<应纳税所得额≤7755元20%55549000元<应纳税所得额≤35000元775

5元<应纳税所得额≤27255元25%100553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5000元27255元<应纳税所得额≤41255元30%275565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41255元<应纳税所得额≤57

505元35%55057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7505元45%13505备注:1、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2、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350

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二)案例1、费用减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8月份和9月份领取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

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未修改前为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单位(扣缴义务人)8月向员工(纳税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应该扣缴,并在9月申报缴纳税,该笔收入应该仍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和老税率。纳税人9月工资

收入,则应该按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来计算税款。案例Ⅰ:某企业职工王某2011年8月、9月分别取得单位支付工资、奖金等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王某在计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2000=

3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适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3500=1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税。2、本次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后,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

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次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的同时,还将附加减除费用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也就是说,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费用扣除的总额仍保持在4800元(35

00+1300),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发生影响,但是因为此次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级距调整,所以对应纳税额会有所影响。税法所说的外籍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

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等。案例Ⅱ:某外商投资企业外籍总经理史密斯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未满90天,2011年8月、9月均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20000元。史密斯先生在计算8月份个人所

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使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20000-(2000+28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老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0×20%-375=2665元。在计算9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

法的规定,使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20000-(3500+13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0×25%-1005=2795元。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进行了调整?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9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改为3500元/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调整时从2011年9月1日

起执行,因此,2011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分步计算如下: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案例Ⅲ:某个体餐饮企业,账证健全使用查账征收方式,若2011年全年取得营业收入60000

0元,采购菜、肉、米、面等原料费为300000元,缴纳水电煤气费、房租等100000元,缴纳其他税费合计36000元。雇佣员工4人,每月工资1500元。该个体餐饮企业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应分段计算: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0-300000-100000-36000-1500×4×12-(2

000×8+3500×4)=62000元;②前8个月应纳税额=(62000×35%-6750)×8/12=9966.67元;③后4个月应纳税额=(62000×30%-9750)×4/12=2950元;④全年应纳税额=

9966.67+2950=12916.67元。4、纳税人进行企业内部退休对个人所得税是否影响?税法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了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案例Ⅳ:某企业对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办法。2011

年7月,职工王某办理“内退”,王某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正好20个月,因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100000元,本月份工资奖金共计5200元。办理“内退”后,从8月份开始每月只能得到基本工资3200元。2011年12月份,王某在另一单位重新就业,当月取得工资薪金2800元。试计算王某7月~12月各月应纳个

人所得税。按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应分段计算:①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5200-2000=8200元则适用税率为20%,应纳税额=(100000+5200-2000)×20%-375=20265元;②8月份应纳税

额=(3200-2000)×10%-25=95元;③9月~11月每月取得的基本工资,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因每月收入均低于法定免征额(3500元),故不征个人所得税;④12月份,因王某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又重新

就业,并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800+3200-3500)×10%-105=145元应当注意:如果将王某7月份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20

个月平均分摊后再与当月工资奖金5200元合并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数”计算,那么在计算12月份应纳税额时,就会造成对12月份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收入(32

00元)重复征税。故不应采用此方法计算。五、改革方向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收入分配拉大的趋势仍在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作用,以此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外有的国家征

收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30%,甚至在40%以上,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不到10%。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很大,个人所得税是具有很大发展前途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应该遵循以

下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2)与国际接轨,同时要适合国情;(3)重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趋势应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1、改革课税模式,建立综合征收与分

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随着居民收入的多渠道化,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而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既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要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体现公

平原则。因此,未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应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改为综合征税。2、优化税制结构,降低高端的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实际上35%以上的三档税率基本没有适用的纳税人,而对中等收入的税负显

得过高,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应将税率级次减少,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到3~5级,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35%,在此基础上拉大级距。对于工薪阶层的低收入者,通过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对高等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与国际上流行的“宽税基,低税率,

少级距”相接轨,最终缩小贫富差距。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废止了2002年以来实行的“年底双薪单独计税”的计税方法,即个人取得的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此举实现了对工薪高的的个人提高了

税率,体现了征税公平原则。3、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实行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可采用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要考虑到家庭状况,例如儿童老人的数量、教育费、医疗费等因素,扣除标准应适时调整,以真实反应

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更好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为3500元,扣除标准显然过低。当前如果将个人所得税税基提高到3000元的标准,就可以实现对中低收入人员近800亿元的向上调整,将个人所得税收入逐步提高到10000亿元的水平,实现对基尼系数的调整。

同时拓宽个人所得税税源,减少税基提高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增加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配合个人所得税以降低基尼系数。4、合理协调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个人所得税具有两个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二是调节收入分配

的功能。这两种功能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当个人所得税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税种、筹集的收入越来越多时,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也会日益增强,但在筹集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之间,不同时期应有所侧重。目前,在保持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应该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

收入分配公平。5、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举。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

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6、处理好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关系收入分

配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规则公平;二是结果公平。个人所得税应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前者要求对个人所得税制本身进行改革,后者强调个人收入份额均等化。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应该以构建规则为主,并力求在此基础上实现结果公

平。另外,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建立有效地个人监控机制,监控税源,以减少税款流失。在税源的监控方面,可参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做法,实行“个人经济身份证”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有效的税务监控机制,使公民必须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税漏税行为。同时要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改善

征管手段,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的行为。六、对改革的几点建议1、从分类制所得税向综合制所得税转变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综合所得税较之分类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的作用更大。出于稳定的目的,当前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方案应当采取渐进而非激进方式。所以在政策调整上,首先应当是考虑

实际,对分类所得税进行一些适当改进,然后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再向综合所得税的转化。当前个人所得税改进的重点是使其累进性真正体现出来,从上面比较可知,税法在税率设计上不合理,高税率形同虚设。为此,需要对个人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纳税级距进行调整。在条件适宜时可以由

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进行转化。我们认为这些适宜的条件有:人均GNI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社会上交易的实现大多使用转账支付;银行、税务、海关等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够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共享;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有极大程度的提高;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相当严

厉且行之有效。这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期目标,其需要很长的时逐步进行。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制度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应将扣除额系统化、规范化、层次化、弹性化。在具体操作时,既要考虑到扣除额自身的科学性要求,又要考虑到扣除额应弥补所得确认环节的局限,以及在所得确认环节

不能实现的特殊因素。根据不同年龄,扣除额应有所区别,按年龄大小采用累进扣除,以充分考虑实际的消费能力;扣除额可以按家庭人口多少,按人均规定扣除额数量;应建立费用扣除的通货膨胀弹性,对扣除额实行“指数化调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费用

扣除,以消除通货膨胀导致的税基的增加,使对名义税基课税转变为对实际税基课税。3、建立诚信纳税档案和激励机制例如,税法宣传和增强纳税意识工作,充分利用当今电子信息技术,建立诚信纳税档案数据库,同时也能为税收监控提供数据信息,为

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依据。要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现阶段代扣代缴的征税方式,不仅未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甚至纳税人连自己缴了多少税都说不清楚,应该为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这样既可方便纳税人保

管和使用,同时也是一种精神激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体制上到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仅仅靠以上几点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有更多的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纳税人进行相互的交流,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个

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各方智慧才能最终解决存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中的各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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