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划

PPT
  • 阅读 70 次
  • 下载 0 次
  • 页数 74 页
  • 大小 289.468 KB
  • 2023-07-06 上传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6.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此文档由【精品优选】提供上传,收益归文档提供者,本网站只提供存储服务。若此文档侵犯了您的版权,欢迎进行违规举报版权认领
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划
可在后台配置第一页与第二页中间广告代码
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划
可在后台配置第二页与第三页中间广告代码
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划
可在后台配置第三页与第四页中间广告代码
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划
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划
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这是免费文档,您可以免费阅读】
/ 74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6.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文本内容

【文档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划.pptx,共(74)页,289.468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65163.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与前面两种所得税法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范围比企业所得税范围要广,但它们的计税原理是一致的,即以纳税人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

额为征税对象。•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纳税人所得来源的确定、应税所得的项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减免税优惠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纳税办法等内容。•本章难点问题是:•费用的扣除有关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

定、应纳税额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等。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1、中国公民•①居民纳税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P354•2、外籍人员•②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P355要点内容居民纳税

人(1)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

住满365日。(2)类别: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3)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1)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2)类别:一个纳税年度中,

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同胞。(3)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1

、划分的两个标准:①住所(习惯性居住地。指所有客观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和②居住时间①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负有无限纳税义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01.01-12.31,不是对月的一年),不扣减临时

离境天数(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例:01.02来华12.31离境、01.01来华12.30离境,都不算居住满一年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负有限纳税义务

。2、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二、所得来源的确定•对纳税人所得来源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P356•1、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断

方法。•(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

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

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8)境内竞赛的奖金、境内有奖活动中奖、境内彩票中彩;境内以图书、报刊等方式发表作品的稿酬。•2、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根据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P356•(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

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

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三、应税所得项目:11项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

,列举(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p357•②内退问题:P357•A、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

按离退休工资对待。•B、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③出租车问题:P358•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

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①可分为两类:纯生产经营所得(4项)、独立劳动

所得(P358)•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A、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B、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如会计:专职会计,计薪金所得;兼职会计,计劳务报酬所得。•审稿:区别稿酬所得。本出版社专职:计薪金所得;外社兼职,计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①以图

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计“劳务报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著作权使用权:区别于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①不扣除费用•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与

企业所得税有区别)•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

除。•(八)财产租赁所得•(仅指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转让)•(九)财产转让所得•(指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转让)•①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②量化资产股份转让•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

收;•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计税•③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总的原则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所得的确定按已购公有住房和非已购公有住房分别确定;•个人换购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价值相等的部分可免税,但需交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

房取得的所得免税。362页。•(十)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适用代扣代缴。•(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四、税率:P364-365•1、九级超额累进税率•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①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②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其他所得: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4、应注意的问题:P365•①稿酬减征30%实际税率14%。•②劳务报酬

加成征收(三级超额累进);•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加征五成税率为30%;5万元以上的加征十成,税率为40%。(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举例如下:•例:某演员为一企业作电视广告,分两次等额取得报酬60000元

,该演员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解:每次取得60000元的劳务报酬收入,适用加成征收税率,应纳税额为:P365•[60000(1-20%)30%-2000]×2=24800(元)•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一)费用扣除标准•1、有费用扣除的项

目•①工资薪金:扣800元/月(或扣4000元/月)•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协议规定的,按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的,按人头平均计算。先分配,再征税。•③承

包承租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扣800元/月(全年800×12=9600元)•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A、4000元以下/次:扣800元•B、4000元以上/次:扣20%•例:某人将私房出租,月租金2000元,其全年应纳

个人所得税为多少?•(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计税。•(2)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800)20%12=2880(元)•例:某人在2002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两次,一次收入3000元,另一次收入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为多少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转让一次为一次收入。•(2)应纳税额•=(3000-800)20%+8000(1-20%)×20%=1720(元)•⑤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无费用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

他所得。•(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P367•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

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不是所有外籍人员);•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例•—三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月扣除800元。•—国内企业的非专家外籍人员,月扣除800元。•—外国人承包中国企业,月扣除800元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对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合计4000元。•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4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

)每次收入的确定。P367-368•①按次计算收入的有:七项所得明确规定按次计征•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②非按次计算收入的有:•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额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按年•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年•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P368•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

次,具体可分为:P368•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举例说明如下:•例:国内某作家

的一篇小说先在某晚报上连载三个月,每月取得稿酬3600元,然后送交出版社出版,一次取得稿酬20000元,该作家因此需缴多少个人所得税?•解:(1)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应合并纳个人所得税为:•36003(1-20%)20%(1-30%)=1209.6(元)•(2)同一作品先报

刊连载,再出版(或相反)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20%(1-30%)=2240(元)•(3)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09.6+2240=3449.6(元)•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

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日报上连载两个月,第一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费3000元;第二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费15000元。该作家两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为多少?•解:(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2)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5000+3000)(1-20%)20%(1-30%)•=2016(元)•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

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P368•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P368-369•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

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义务教育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

村乡镇、村的小学和初中)。•2、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三新研发费用)的,可以全额在下月(按月计征)、下次(按次计征)、或当年(按年计征)计征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实物

按照凭证注明的价格,无凭证或实物价格偏低的按照市场价格。有价证券按票面和市场价格核定。六、应纳税额的计算P369-384•要求熟练掌握看懂教材中的例题。在掌握一般计算规定的基础上,还要掌握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这也是个人所得税中的重点和难点部分。•(一)工资、薪金所得

(掌握)•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见P370•例:某职工月应发工资1400元,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4元,失业保险10元(超过规定比例2元),单位代缴水电费100元,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答案】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缴付部

分应计入工薪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800-14-10+2)×10%-25=32.8(元)•(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有关规定:•费

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农牧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已经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单独核算的)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第一种:查账征税(这个需要重点掌握)•该办法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A、投资者的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即只可以可扣除投资者费用800元/月)•B、从业人员的工资

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C、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D、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E、企业发生的工会、福利、教育经费可在计

税工资的2%、14%、1.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但不得计提。(与企业有区别)•F、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年营业额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企业:2%+5‰,超过部分,可无限向以后年度结转。)•G、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5‰,以上部分3‰(同企业)•H

、不准计提各种准备金•I、举办两个或以上的独资企业时,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交纳。(P372)•第二种: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同企业)和其它合理方法。•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

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核定征收后不得继续弥补年度经营亏损。•例:韩某投资开立了甲、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均为独资性质,均建帐设帐,账册齐全。2003年甲企业应纳税所得为2万元,乙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取得货

物销售收入180万元,其他营业收入20万元•(2)发生营业成本140万元;•(3)缴纳增值税42万元,营业税费4.1万元;•(4)发生管理费用56万元,其中支付业务招待费用10万元、缴纳个体工商协会会员费0.5万元;•(5)当年向某单位借入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1万元,同期银行贷

款利息率为4.8%;•(6)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雇员工资24万元(雇员20人,人均月工资1000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计提的三项经费也已计入成本费用。投资者个人每月领取

工资5000元,共开支工资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7)年中一辆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扣除已计入管理费的折旧费,损失达4.5万元,年底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2.5万元;•(8)以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得

投资收益3万元;•(9)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贫困山区捐款5万元。•韩某自行计算2003年乙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80+20-140-4.1-56-1-4.5+3-5=-7.6•合并甲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为2万元,仍亏损5.6万元,不

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1)正确计算乙企业经营所得应缴纳所得税。•(2)计算韩某2003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释】•(1)计算乙企业经营所得应缴纳所得税。•①计税收入=180+20=200(万元)•②税前扣除的营业成本140万元;营业税费4.

1万元;•③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200×5‰=1(万元)•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56-(10-1)=47(万元)•④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4.8

%=0.48(万元)•⑤雇员工资应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雇员工资费用扣除额=0.08×20×12=19.2(万元)•雇员三项费用扣除额=19.2×(2%+14%+1.5%)=3.36(万元)•工资和三项经费超标准应调增所得额(24-19

.2)+24×(2%+14%+1.5%)-3.36=5.64(万元)•⑥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费用6万元不能税前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每月800元,全年0.08×12=0.96(万元)•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超标准应调增所

得额6-0.96=5.04(万元)•⑦小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净损失扣除额=4.5-2.5=2(万元)•⑧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并入经营所得。•⑨乙企业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0-140-4.1-47-

0.48+5.64+5.04-2=17.1(万元)•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17.1×30%=5.13(万元),•实际捐赠金额5万元,可据实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7.1-5=12.1(万元)•2003年经营所得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12.1×35%-0.675=3.56(万元)•(2)计算韩某2003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①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2.1+2)×35%-0.675=4.26(万元)•②分回投资收益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③2003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6+

0.6=4.86(万元)•例:某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经营收入48万元,应税所得率为10%,则全年应纳所得税为()•解释:应纳税所得额•=48万×10%=4.8万,•应纳税额=48000×30%-4250=10150(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1、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见P373•

2、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例:林某自200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

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2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1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

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

00元。•2002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1年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

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计算林某2001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解释】•(1)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①补缴的营业税=

200000×5%=10000(元)•②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③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2)补缴企业所得税:•①利息费用多扣除=80000-60000=20000(元)•②广告费用多扣除=50000-2100000×2%

=8000(元)•③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④业务招待费多扣除=40000-2100000×5‰=29500(元)•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700-300+20000+8000+30000+29500-15500=26100

0(元)•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1000×33%=86130(元)•(3)补缴个人所得税:•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15500+10000+700+300)-1200000-800000-86130-50000+20000-800×12•=47770

(元)•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7770×30%-4250=10081(元)•(四)劳务报酬所得•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②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

20%•③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④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A、不含税收入≤3360的:•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所得×税率4000-(4000-800)×20%=3360应纳税额=应税所得×税

率应税所得=含税收入-800=(不含税收入-800)+税而:税=应税所得×税率,代入上式有: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800)+应税所得×税率所以:应税所得×(1-税率)=(不含税收入-800)即: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

-800)÷(1-税率)•B、不含税收入>3360的•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速扣)×(1-20%)÷〔1-税率×(1-20%)〕•税=应税所得×税率-速扣•适用税率表见教材P374•例题见教材P374•(五)稿酬所得:减征30%。见例P374•(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定额800或者定率20

%扣除)。•(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注意: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见例P375•(八)财产租赁所得:(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注意按顺序扣除下列费用:•①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

、房产税、教育费附加。•②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③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④公式:(注意:顺序不要搞反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800为限)-80

0(费用额)•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1-20%)•⑤适用税率:20%。例题见教材P376•2001.01.01起,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20%•例见P340。•(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偶然所得-捐赠额)×适用税率•例题见教材P377•(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应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1)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月扣除800

元(或4000元)(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累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累全年收入扣除

必要费用(每月800元)(4)劳务报酬所得①20%比例税率;②对一次劳务报酬20000元以上加成①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②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除收入的20%(5)稿酬所得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6)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20%比例税率(7)财产租赁所20%比例税率(个人按市场价格房屋租赁按10%)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修缮费用;③800元或20%固定费用(8)财产转让所得20%比例税率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比例

税率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纳税所得额(10)偶然所得(11)其它所得•(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P377•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该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

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

费用,因此,对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3、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P378•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

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P379•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

、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全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

局备案。•5、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P379);•6、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①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企业量化资产的,不征税•②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企业量化资产

股份,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③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7、关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该问题是2002新增,教材P379•8、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

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不适用加扣3200规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①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支付的,由雇佣单位扣除费用,计算所得税,从派遣单位取得的工薪,不再扣除费用

,直接套用适用税率计算代扣额。•③取后由纳税义务人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即:将两项目收入合并后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

全额征税,"全额"是指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但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例:王先生

为某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经理,2002年6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为9200元,个人所得税由该外商投资企业另外支付缴纳。同月,王先生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800元。•该外商投资企业为王先生申报扣

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9200-800-3200=5200(元);应纳所得税额(扣缴)=520020%-375=665(元)。派遣单位为王先生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零,即:应纳税所得额=800-

800=0因无所得则不用纳税。因双方单位已扣缴税款,王先生未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要求:请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及派遣单位计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扣缴的个人

所得税税额,同时,也请对王先生的行为分析、处理。•解:(1)该外商投资企业计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其错误有以下二个方面:•①中方人员不应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只能减除标准费用800元。•②该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其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再减除费用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

税款。正确的作法是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税后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扣缴税额。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9200-800-375)(

1-20%)=10031.25(万元)•应纳(扣缴)税额=10031.2520%-375=1631.25(元)•(2)派遣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额不正确,其错误是,派遣单位计算代扣代缴税款时,不应扣减费用。(9200-800+税)×税率-速扣=税税率确定看九级超额累进

税率表(370页)税率=20%,速扣=375,代入上式(9200-800+税)×20%-375=税税=1631.25•派遣单位的正确计算为:•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0010%-25=

55(元)•(3)王先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是错误的•①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王先生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10031.25+800)20%-375=1791.25(元)•申报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91.25-1631.25-55=105(元)•②王先生除补缴税款外,应由税

务机关处于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派遣单位也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50%以上至3倍罚款)。•9、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所得的征税问题。P380-383•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以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居住)时间为标准,来划分工资薪金的来源地。注意来源地和支

付地不同。(其他的收入项目按支付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也分为境内支付和意外支付。•****以实际支付地来判断是否应纳税。•①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

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天,或按税收协定不超过183天,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A、由境内雇主支付或由境外支付但由境内负担的所得(实际还是境内支付),纳税•B、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境内负担的所得,

免税•C、特殊:境内机构采取核定征收或没有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只要是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指A、B两项),均应纳税。•②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天,或按税收协定超过183天,但不

满1年。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A、应对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不分境内和境外支付)均应纳税•B、应按月申报缴纳。可预知要超过90天的,按月;不可预知的,待达到90日或183天后的次月7日内就期以前月份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纳税•③无住所,住满1年但不满5年的

,•A、在境内工作期间的,就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所得但由境内支付的部分所得,均应纳税。B、临时离境期间,仅就境内所得支付部分纳税(这是一项优惠)•C、如境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同上。•优惠: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只就

境内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支付的免税。•****满1年,指居住365日,对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视同在华居住。•****满5年:指5年间每1年均居住满1年。•****满5年以上,从第6年起,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就内外工资所得纳税,不满1年的,只就

境内收入纳税。•④境内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不以在华居住时间为标准,而以任职期间为标准)•A、取得境内支付的工资,在任职期间(不按实际在中国境内时间),均应申报•B、取得境外支付的工资,如果双方签订有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时间不超过183天的,可

免税,超过的要纳税,如果双方未签订有税收协定,则在中国境内期间取得的境外支付工资应合并计算纳税。总结如下:•境内所得•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183日非居民•90天--1年非居民•1--5年居民•5年

以上居民•境外所得•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183日非居民(高管要交)•90天--1年非居民(高管要交)•1--5年居民•5年以上居民•例:某外籍个人受聘到中国某公司担任技术部负责人,任职时间为1999年4月16日至

1999年11月10日。中国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为8500元人民币,其境外的任职公司每月还支付其薪金1200美元(1:8.5)。请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在中国境内期间应缴纳的人所得税税额。•解:(1)该人在中国境

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90天或183天,而不满1年,因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收入均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每月应纳税所得额•=8500+12008.5-4000=14700(元)•(3)5月至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470020%-375)6

=15390(元)•(4)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470020%-375)(1530)=1282.5(元)•(5)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470020%-375)(1030)=855(元)•(6)该人合计在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

•=15390+1282.5+855=17527.5(元)•10、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P38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可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例:某学校四位老师共写一本书,共得

稿费35000元,其中1人得主编费5000元,其余稿费四人平分,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为:•解:(1)四人应各自扣除费用•(2)主编应纳税=(5000+300004)(1-20%)20%(1-3

0%)=1400(元)•(3)其余三人各自纳税=(300004)(1-20%)20%×(1-30%)=840(元)•(4)四人共纳个人所得税=1400+8403=3920(元)•11、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P383•①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例并

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所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P383-384•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800元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终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七、减免优惠•1、免税项目(十四项)P384-385•①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等,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等奖金。(级别、用途)•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

金融债券利息。•③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见义勇为奖金(乡镇级以上)。•⑦按规定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

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超过规定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⑧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等……•2、减税项目(三项)P385•①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②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的。•3、暂免征税项目(九项)P385-386•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④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⑤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⑥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⑦高级专家(政府特殊津贴)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视同离退休工

资免征个人所得税。•⑧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得所得•⑨符合以下7个条件之一的取得的工资、薪金免税P386•4、无住所,1年<居住<5年居民纳税人的优惠P386•5、无住所,90天>居住的非居民的优惠P386八、境外的纳税额的扣除P387-388•为

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在向我国政府纳税时,允许将境外已纳税款扣除,但本年扣除的最高限不能超过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扣除限额。掌握这些政策时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1、扣除限额如何计算•既要分国,又要分项。(分国分项)•同一国家、地

区内不同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这个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2、纳税人境外已纳税额指什么•按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应缴实缴税额。•3、如何使用扣除限额在境内补税。P387•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税款;•境外实

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本年无需补交税款,超出部分也不存在扣除问题。并且超出部分可在以后5年中,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例:某个人取得来源于美国的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折合人民币12万元,以及一项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8

万元,总计在美国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2万元;•另外,该人还从日本取得一笔股息折合人民币10万元,被日本税务当局扣缴所得税1万元。•该人能够向国内主管税务局提供全面的境外完税证明,且已证明属实。•要求:•(1)计算境外税额扣除限额;•(2)计算在我国应当实际交纳的税款。•解:•(1)计算境外

扣除限额•①在美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2(1-20%)20%=1.92(万元)•②股息所得扣除限额=820%=1.6(万元)•③在美国所得税款的扣除限额为:1.92+1.6=3.52(万元)•④

在日本所得税款的扣除限额=1020%=2(万元)•(2)计算该人在中国实际缴纳税款•①在美国缴税2万元小于扣除限额3.52万元,全额扣限.•②在我国应补税款=3.52-2=1.52(万元)•③在日本缴税1万元

小于扣除限额2万元,全额扣限•④在我国应补税款=2-1=1(万元)•⑤该人在中国实际应补交税款=1.52+1=2.52(万元)九、纳税申报及缴纳•1、哪些人应自行申报及如何申报(包括申报的时间和地点)•(1)范围:•①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③分笔取得一次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取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④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⑤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2)纳税期限•①账薄健全的,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②账薄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确定。•③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承租所得的,30日内申报;分次取

得的,每次取得后7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④独资和合伙企业: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委预缴,7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⑤独资和合伙企业:终止经营的,在终止后60天内汇算清缴•(3)纳税申报地点•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代扣代缴的征管规定(包括支付哪些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期限)。•3、核定征收•①对律师

事务所应实行查账征收,无法查帐才实行核定征收;②对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并应督促其建账建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③计算收入时不得扣除

办案费用及其他个人费用。•④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比照律师事务所执行。

精品优选
精品优选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有留下。
  • 文档 34925
  • 被下载 0
  • 被收藏 0
相关资源
广告代码123
若发现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请立即联系客服,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侵权客服QQ:395972555 (支持时间:9:00-21:00) 公众号
Powered by 太赞文库
×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