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

PPT
  • 阅读 33 次
  • 下载 0 次
  • 页数 78 页
  • 大小 414.771 KB
  • 2023-07-06 上传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5.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此文档由【精品优选】提供上传,收益归文档提供者,本网站只提供存储服务。若此文档侵犯了您的版权,欢迎进行违规举报版权认领
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
可在后台配置第一页与第二页中间广告代码
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
可在后台配置第二页与第三页中间广告代码
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
可在后台配置第三页与第四页中间广告代码
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
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
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这是免费文档,您可以免费阅读】
/ 78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5.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文本内容

【文档说明】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pptx,共(78)页,414.771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64868.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贯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几点思考▪内容概要:▪1、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2、行政处罚的立案问题▪3、行政处罚的证据问题▪4、行政处罚的定性问题▪5、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6、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问题▪7、行政处罚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8、行政处罚中

需增强的几个意识一、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一)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一、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二)银行业监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业整顿。(5)吊销金融许可证。(6)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7)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三)

行政处罚的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5、行政

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四)行政处罚的地位▪行政处罚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措施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成立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1、银监部门的行政权力▪(一)规章规则制定权▪(二)

审查批准权▪(三)检查监督权(如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权;现场检查权;责令披露相关信息权;约见谈话权;责令整改权等)▪(四)对金融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权▪1、强制纠正权;2、强行处置权;3、查询权和申请冻结权;4、通知阻止出境权;5、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转移财产权;6、促成机构重组权;7、请

求公安机关协助权。▪(五)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相关调查权2、监管部门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一)对违反内部规定行为▪督促措施:督促当事人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处理和整改。▪(二)对违反银监部门法律法规的行为▪1、责令措施▪(1)如责令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责令限期整改等。▪(2)责令的性质:1)责令主体为银监部门,但实施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2)但由于责令主体为银监部门,所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复

议、诉讼等行政救济的范围。▪2、强制措施(七类)▪3、处罚措施▪4、其他措施:通报、约见谈话、特别监管等3、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裁量适当▪程序合法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1、立案条件:监督管理过程中或

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2、立案批准人:银监会监督检查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人。3、例外情况: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调查取证,再予以立案。三、行政处罚的证据

▪1、证据的重要性▪(1)证据是行政处罚的核心。▪违法行为的证据是行政处罚成立的六个要件之一,也是行政处罚成立的核心,多数行政处罚的救济行为(如陈述和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2)行政部门取证和举证行为受到限制。▪一是在某些时期取证受限。按照法律程序,

在复议和讼诉期间,被复议或诉讼机构不能自行到被处罚部门取证;从法理上分析,处罚告知书下发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在听证未举行前,也不宜自行对当事人进行取证。▪二是举证受限。行政诉讼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政相对

人起诉行政机关时,不由行政相对方举证,而是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三、行政处罚的证据▪2、证据的作用▪(1)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行为成立;▪(2)证明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3)作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申

请听证、提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救济行为质证的依据。▪(4)作为监管部门维持或支持处罚行为的依据。三、行政处罚的证据▪3、证据的形式和要求▪(1)证据的形式:帐页、凭证、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笔录、照片、录像、录音等。▪(2)证据的要求:1)不可否认性;2)可复制性;3)要形成证明违

法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证据链。4)不可单纯依据当事人在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等文本上的签字作为违法行为或相关责任的证据。三、行政处罚的证据▪4、调查取证的几点要求▪(1)现场检查主查人或调查组负责人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负全面责任

,并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初步处罚意见负第一责任。▪(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监管人员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员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

,检查(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共同签字予以说明。▪(3)监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三、行政处罚的证据▪4、调查取证的几点要求▪(4)在调查或检查时,监管人员可

以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调查或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印文件、资料应当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被调查或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确认;可以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提取证据,复印件及电

子影像资料需注明来源及取得方式。▪(5)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检查,除必须取得当事人经营行为违法及相关责任人负有直接或其他责任的相关证据外,还要查明可能影响到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各种情节。对有违法所得的,要

查清违法所得;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确认其违法的程度。▪(6)检查(调查)人员要对违法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并制作相应的认定文本,经被查单位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认可,相关检查(调查)人员及负责人(主查人)签字确认。被查单位当事人或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要求其

出具书面解释;拒绝出具书面解释的,应由相关检查(调查)人员及负责人(主查人)签字予以说明。四、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定性▪1、什么是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的广义和狭义概念:广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甚至包括规范性文件)所有条文

的行为。狭义: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2)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3)应受行政

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标准:1)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该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有明确表述(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部分中)。▪不是所有的行政

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行政处罚,即使列入行政处罚范围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也可免予处罚。四、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定性▪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定性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有违法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对违法事实的描述要清楚,证据有明确,必要时应有相关情节的描述(包括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2)必须要有定性依据。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因此确定某行为为违法行为,必须注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及其具体条款,属于何种违法行为。▪(3)必须要有违法行为的明确表述。凡定性为违法行为的,其定性描述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

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如“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4)定性依据的链接问题。金融机构的行为违反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或内部规定的,必须有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相关条款的链接。四、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定性▪3、关于是机构违法还是个

人违法▪(1)就银行业监管而言,我们主要从事的是对机构的监管,董事、高管人员、相关责任人员都是一种履职行为。▪(2)银行业违法行为主要是机构的违法,相关人员在为机构履职的过程中,对机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或间

接的责任。▪(3)对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是对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应对机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采取制裁措施,其中重要的部分就是处罚。▪(4)对机构违法的,应在对机构处罚的基础上,对直接

负责的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措施,二者不是选择关系。▪(5)不能排除个人违法并应受处罚的情形:1)不是作为一种履职行为,而是纯粹是一种个人行为;2)虽然是一种履职行为,但存在严重越权、逆程序等行为,

且造成严重后果等。3)个人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五、行政处罚的依据▪1、行政处罚依据的基本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引用处罚依据的注意事项:▪(1)要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

▪(2)慎用口袋条款或兜底条款。六、行政处罚的程序▪1、处罚的调查程序▪2、处罚的告知程序▪3、处罚的法律审核程序▪4、处罚的陈述和申辩程序▪5、处罚的听证程序▪6、处罚的决定程序▪7、处罚的送达程序▪8、处罚的执行程序▪9、处罚的复议(讼诉)程序▪10、处

罚的法律责任问题总体流程图现场检查立案非现场监管调查取证检查组通过立项部门立案监管部门直接立案形成调查报告汇报提前3个工作日与法律法律部门沟通主监管员负责协调与衔接审查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五要素法律审查七

要素告知我局在此环节介入法律审查1、同意;2、纠正;3、退回;4、移送。陈述、申辩、听证监管部门复核法律部门听证决定银监会在此环节介入法律审查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处罚的调查程序(1)调查进场程序:监管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2)调查取证程序(略)(3)调查报告程序:调查终结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或检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

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建议的依据。监督检查部门的现场检查报告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示意图调查取证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监管人员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员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

字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共同签字予以说明。基本要求: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制:复印文件、资料应当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被调查或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确认;拍照、录像、录音、拷贝等方式提取的证据,需调查人员共同签字予

以说明时间、地点和来源。确认:调查人员要对违法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并制作认定文本,经被查单位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认可。被查单位当事人或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释;拒绝出具书面解释的,调查人员共同签字予以说明。附带要求:可能影响到依法从轻

、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各种情节。对有违法所得的,要查清违法所得;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确认其违法的程度。2、处罚的告知程序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应载明下列内容:▪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按照我局《查处分离程序》,《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将法律部门审核,报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3、法律审核程序(1)审核要求:1)审查内容(材料

:决定书,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陈述申辩意见,其他材料)2)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3)审核时限:7天3、法律审核程序(2)审查内容:法律审查要素1、本单位是否有管辖权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4、调查取证程序是

否合法5、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6、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7、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3、法律审核程序(3)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审查同意

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的。3、法律审核程序(3)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并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回监督检查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四是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部门提出移送建议,由办公室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具

体办法按照银监通[2007]27号《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执行。3、法律审核程序(4)关于分局的行政处罚法律审核问题根据山东银监局《查处分离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分局办公室为分局的指定法律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法律审查工作。办公室要设立法律岗,具体履行

行政处罚法律审查职责。法律岗要出具独立的行政处罚法律审查意见,单独履行法律审查手续,不得以秘书核稿代替法律审查。3、法律审核程序(5)关于行政处罚以外法律审核事项的规定根据山东银监局《查处分离办法》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监管措施,不适用查处分离实

施程序,由专业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实际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发送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涉及相关监管强制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履行批准程序。必要时法律部门

可参与研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程序(1)听取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立案部门)(2)所处环节:下发处罚告知书之后,下发处罚决定书之前。(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程序:▪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

申辩的书面材料。▪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监管部门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5、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2)申请及通知听证的程序;(3)听证工作组的组成;(4)听证回避的规定;(5)听证的现场程序;(6)听证的报告程序;5、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重大处罚的条件为: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金融

许可证。4)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终身。5)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听证程序(2)申请及通知听证的程序:1)听证程序所处环节:下发告知书后,下发决定书前,属于

重大处罚的,当事人既可要求听证,也可提出陈述和申辩,而放弃听证。2)提出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书面提出,逾期放弃)3)通知听证: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无需审查,公开进行)5、听证程序(3)听证工作组的组成;1)负责部门:监管部门法律部门组成听证工作组。2)工作组组成:三人或五人组成,一名为监察人

员,其他为法律部门人员。听证主持人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3)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5、听证程序(4)听证回避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监管部门分管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银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5、听证程序(5)听证的现场程序:1)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2)主持人宣布案由、工作组人员、记录员名单。3)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4)本案调

查或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其法律依据。5)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7)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5、听证程序(6)听证的报告程序:听证结束后,法

律部门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6、决定程序(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管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上述《决定书》法律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长会议审核决定。6、决定程序(2)决定的权限及

相关材料1)决定权限▪一般行政处罚:监管部门负责人▪重大行政处罚:局长会议。2)上报处罚的部门及材料▪对应当做出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负责人或局长会议。6、决定程序(3)决定人审查分别作出决定:一是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三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7、处罚送达程序(1)送达文件内容: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负责送达部门:立案部门(监

督检查部门)(3)送达程序:1)《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2)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收到《行政处

罚意见告知书》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之日为告知书送达之日。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7、处罚送达程序▪(4)法定送达方式:▪1)送达诉

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

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

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7、处罚送达程序▪(4)法定送达方式:▪3)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受送达

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5)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具体送达要求见《查处分离办法》后附表《送达回执》。8、执行程序(1)处罚执行的简易程序(2)处罚履

行的规定(3)处罚的公告规定(4)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措施执行示意图执行过程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专业监管部门关注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全过程,确保行政处罚按时执行到位。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执行程序(1)处罚执行的简易程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处罚:(一)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8、执行

程序(2)处罚履行的相关规定一是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二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做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银监会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

专用账户。四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监管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8、执行程序(3)对处罚公告的规定一是需要公告的处罚种类:停业整顿处罚;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二是公

告方式: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管机构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8、执行程序(4)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一是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依据《银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责令对直接负

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对个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取消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复议(诉讼)程序(1)行政复议的有关基本规定(2)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3)需要关注的一些条款(4)有关法律责任

(1)行政复议的有关基本规定1)行政复议的目的与原则:目的: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

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1)行政复议的有关基本规定2)复议的适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有关基本规定3)复

议的适用情形(一般)▪第一,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第三,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第四,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行政复议的有关基本规定3)复议的适用情形(附加)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金融规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银监会制定,并由银监会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并发布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1)行政复议的有关基本规定4)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第一,行政复议机关:银监会和银监局。第二,行政复议决策部门:行政复议委员会:银监会和设分局的银监局设立,由复议机关负责人、法律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三,行政复议具体办事机构:复议机关的法律部门。(2)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1)申请

人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面申请的要提交行政复议审批书。2)复议机关5日内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3)复议机关受理后7日内向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行政复议申

请书副本或复印件。4)被申请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5)复议机关法律部门经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并在受理后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6)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

议决定书,决定书一经发出,便发生法律效力。7)申请人对银监会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银监会、银监局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

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行政复议的其他规定1)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关系: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的其他规定2)复议期间的申请人查询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10、法律责任(1)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法律责任2)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采取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10、法律责任3)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法律责任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银行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行政处罚应关注的其他几个问题▪▪(一)关注行政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条的含义是,行政处罚的追罚时效一般期限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

2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执行该条时应注意:(1)行政机关已经立案,而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不在此2年的期限内;(2)已经开始立案查处,但因种种原因在2年内没有做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也不在此2年的期限内;(3)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并不是不进行处理,监管部门仍然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的机构、个人作出相应的制裁。七、行政处罚应关注的其他几个问题▪(二)要做好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协调配合。根据《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提

出处罚意见和执行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监管机构负责人或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我局实行管检交叉体制下,检查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现场检查职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将现场检查相关材料移交负责立项(或

立案)的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在充分了解被查机构违法违规情况,进一步确认事实证据、定性依据的基础上,提出对被查机构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办法》和查处分离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

分及其他内部处理的,采用向被查机构发出《监管意见书》等方式进行。七、行政处罚应关注的其他几个问题▪(三)关于责令给予纪律处分等问题的建议。▪1、监督检查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应

掌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责令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是伴随行政处罚而产生的行政行为,前提是必须有违法行为;二是既要有违法事实及其证据,也要有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证据;三是凡提出具体处分种类的,应当有给予其具体纪律处分种类(或某一纪律处分幅度范围,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2、对于对违法行为不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违反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但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以及违反金融机构内部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等,应在查清违规事实的基础上,建议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及其内部规定作出处理,并限期报告责任界定、处理结果和处理依

据等。八、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识▪▪1.证据意识▪一是要树立行政处罚要以证据为中心的意识。▪二是要树立处罚要用证据说话的意识。▪三是强化取证意识。包括规范取证和全面取证。规范取证是说既要注意取证程序合法,又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取证权利。全面取证是指不但要为违法事实

取证,而且要考虑到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的取证。▪四是要树立举证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八、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识▪▪2.程序意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银监会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监管处罚的工作程序,包括立案程序、取证程序、审查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决定和执行程序、公告程序等。是否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决定了行政处罚的效力。▪《办法》第四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无效不但影响监管者形象,削弱监管权威,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诉讼,而且违反程序实施处罚的,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办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并树立程序意

识,防止出现程序违法。八、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识▪▪3.权限意识。▪《办法》确定了三种权限:▪一是授权权限,即银监会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管权限的划分;▪二是执法权限,即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权限,比如调查、

取证等权限;▪三是管辖权限,即监管部门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在监管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权限意识,防止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等现象的发生。比如在取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既要防止越权取证,又要防止证据灭失。八

、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识4.依据意识▪一是依据的层次意识,要按照新规定的处罚依据开展处罚工作。▪二是依据的时限意识,要随时注意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防止运用过期依据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三是依据的适用意识。使用依据要有针对性。不能使用含糊的依据。八、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识▪5.时限意识。▪《办法

》对执法中的许多时限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听证申请、银监部门应在申请后7个工作日通知听证、《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违规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实践证明,

违反时限是行政程序违法的重要形式,应引起重视。八、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识▪▪6.公开透明意识。▪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政务公开办法》的要求,行政处罚事项属于行政公示及政务公开的范围,《办法》也明确规定了行

政处罚的程序及内容,并规定了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处罚的公告、公开听证等多项要求。这就要求在行政处罚中要提高执法的公开透明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让行政处罚经得起公众的监督。八、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

识▪▪7.裁量意识。▪行政执法工作的自由裁量权限较大,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处罚倚重倚轻的不公平现象。《办法》借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详细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一方面使处罚工作更加切合监管实际,同时也为监管处

罚的裁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场检查中,要全面掌握案情,尤其对适用于从轻、减轻及从重处罚的情节,应按照有关条款切实掌握相关证据,并按照第四条“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要求做出审慎作出决定。▪要切实防止滥用从轻、减轻及从

重处罚条款,维护监管执法的公平和公正。八、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识▪▪8.审慎意识▪一是审慎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因为任何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及其文件本身,都会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二是审慎作出所有行政行为。因为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理由。▪

三是审慎进行行政处罚。坚持没有证据、证据确凿不处罚;没有依据、依据不充分不处罚等。▪八、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识▪▪9.全员执法意识▪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执法部门,监管岗位上的每一位员工都是执法人员,要树立全员执法意识,按照专业分工熟悉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规范,成为

执法专家。八、行政处罚中需增强几个意识▪10.风险意识▪一是诉讼主体劣势地位。▪二是全国复议撤销案件迅速增加▪三是辖内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事件增加。▪执法风险问题已经摆在每一位执法者的面前,需要我们面对新形势、站在新起点去思考、去应对。非常感谢大家,不妥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

再见!

精品优选
精品优选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有留下。
  • 文档 34925
  • 被下载 0
  • 被收藏 0
相关资源
广告代码123
若发现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请立即联系客服,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侵权客服QQ:395972555 (支持时间:9:00-21:00) 公众号
Powered by 太赞文库
×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