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公务员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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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务员的奖惩制度•第一节公务员奖惩制度概述一、公务员奖惩制度的涵义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的作用三、公务员奖惩制度的原则•第二节西方公务员奖惩制度一、西方公务员奖励制度二、西方公务员惩戒制度•第三节我国公务员奖惩制度一、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二、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三、我国公务员奖惩制度的探

索第一节公务员奖惩制度概述公务员奖惩制度,是规范公务员行为,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制度。奖惩是奖励、惩戒的统称,由于奖励和惩戒制度联系紧密,习惯上将二者统称为“奖惩制度”。合理的对公务员实施奖惩,能保证公务员管理机制充满生机和活力。公务员奖惩制度是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顺利运行的重要环

节,在公务员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公务员奖惩制度的涵义公务员奖励,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公务员的现实工作表现对其实行的物质或精神鼓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或机制,奖励是通过满足公务员物质和精神需要,以调动其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刺激和挖掘其

潜能的一种有效管理方法。一、公务员奖惩制度的涵义公务员奖惩制度是双重的公务员工作评价体系。一方面,它从积极的角度不断调动和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它又从消极的角度对公务员的错误行为进行补救或纠偏,不断维护公务员工作的荣誉性,这种正反两方面的

功能有效地保证了公务员制度的运行。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同,但两者的根本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即不断追求和创造卓越的人事管理,以促进公务员系统高效的运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奖励和惩戒需并列使用,缺一不可。一、公务员奖惩制度的涵义1、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这是奖惩制度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奖励最初的动机

就是要通过物质的、权利的或精神的授予形式,使工作优异者获得实际的利益和荣誉的鼓励,从而产生更加积极工作、创造更大业绩的激励力。惩戒的作用则恰恰相反,它是通过行政强制性的方式和手段,防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违法越轨行为,从反方向强化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公务员执

行公职的效率。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的作用2、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奖惩制度不仅对获得奖励或受到惩处的人具有激励或约束的作用,而且对整个公务员群体组织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它能够向组织中每一个成员明确地昭示何以为荣、何以为耻,从而强化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意识,引导大

家自觉地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工作,积极向上。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的作用3、促进竞争的作用奖惩有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无论在任何时候,被奖励者或被处罚者在组织中都是极少数的一部分人,而不可能是组织的全体成员。只有工作业绩优异者才能获得奖励,违法

乱纪者才会受到处罚。因此,奖惩制度对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具有激励竞争的作用。公务员认识到,只有通过努力的工作,不断的进取和创新,创造优秀的工作业绩,在组织中出于出类拔萃的地位,才有权利获得奖励;也只有努力竞争,才能避免落伍。这种竞争作用有利于整个组织精神的净化与素

质的提高。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的作用建立公务员奖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奖优罚劣,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能。因此,西方各国都审慎地采取了对公务员的奖惩措施,并贯彻以下两个原则:1、奖惩必须客观和公正公务员制度运行的基本宗旨是功绩制原则,决定了公务员的奖惩必须客观和公正,即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准

则,按照法定程序,一视同仁的对所有公务员实施奖励、惩罚条例。确保公务员奖惩制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影响到奖惩制度本身的效能,还对公务员及其管理机关具有共同的行为约束作用。一方面,要求公务员在奖惩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地位、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因素而享受特权和殊荣;另一方面

,要求公务员管理机关在实施奖惩时,必须秉公执法,严格按照公务员的实绩工作表现,奖优罚劣,杜绝凭个人主观意志裁决。三、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2、奖惩必须及时和适度实效性和适当性是维护奖惩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保证。奖惩及时性的内

在要求是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工作成绩或违法行为应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该奖则奖,该罚则罚,赏罚分明。如果管理者对下属的功过是非视而不见,处之怠慢,不仅使奖惩失去其应有的功效,而且会造成组织群体人心涣散,人际关系紧张,导致组织严重的“内耗”。奖惩适当性是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具体

化和延伸,它要求公务员管理机关必须建立明确、严格的奖惩标准体系,并根据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表现,选择适当的标准,实施奖励和处罚。奖惩的适当性是衡量一国奖惩制度规范化程度的关键因素,它标志着奖惩制度和措施的成熟与完善程度。三、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第二节西方公务员奖惩制度(一)西方公

务员奖励的条件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就是指对公务员实行奖励所遵循的标准和依据。由于国情不同,西方各国奖励条件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方法表现出各自的特点。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以考绩为标准的奖励:即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务员工作考核成绩作为实施奖励措

施的标准和依据,这种奖励条件采用比较普遍。英国、美国、法国、瑞士、奥地利、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各自有关的公务员法规中,规定了通过考核,对成绩优秀者给予适当的奖励的条文。一、西方公务员奖励制度(一)西方公务员奖励的条件2、以工作成绩为标准的奖励即

以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特殊贡献或发明创造等作为奖励的依据和标准。具体表现有:超工作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以及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发明创造;使文秘工作大幅度下降等诸多方面。一、西方公务员奖励制度(一)西方公务员奖励的

条件3、其他奖励条件这种奖励主要指在日常工作之外,公务员所作的某种特殊贡献或长期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条件。如公务员在抵抗自然灾害、保护国家财产、预防或挽救恶性事故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一贯忠于职守、起表率作用;或在维护正

常的工作秩序、社会治安中有显著的成绩和参加某种危险性的工作等,都应获得应有的奖励。如美国《公务员改革法》规定,各机构的领导和总统可以给出色完成某项特别任务的人员颁发特别奖金。一、西方公务员奖励制度(二)西方公务员奖励的种类西方各国公务员管理机构授予公务员的奖励大体有三种,即

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和晋升奖励。其中晋升建立具有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双重性质。而这三种奖励的授予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西方各国都各不相同。荣誉奖励是通过一种精神上的赞赏和鼓励,激发公务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许多国家都采用荣誉奖励的方法。日本政府对公务员的荣誉奖励有

总理(大臣)表彰、长官赏赐、业务成绩表彰、功劳章和各种不同等级的勋章和奖章。美国公务员每年有总统授予的“优秀行政官员”、“卓越行政官员”等荣誉奖励措施。一、西方公务员奖励制度(二)西方公务员奖励的种类物质奖励主要是通过物资的或

经济的刺激方式实施的,是对公务员为国家付出超额劳动而给予的报酬形式,以发放奖金为其主要方式。奖金在不同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发挥的作用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各国公务员奖金的种类和数额不尽相同。除了发放奖金的方式以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授予

或奖励优秀公务员某些特殊的待遇或有限的权利,这也是物质奖励的一种重要方式。许多国家在奖励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采用荣誉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形式。既授予有成绩的公务员荣誉称号、勋章、奖章或口头及书面的表彰等,又发给其适量的奖金或使其享受到某种特殊待遇及优先权,以达到满足公务员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双重需

要的目的。一、西方公务员奖励制度在美国,各政府部门和独立机构,对那些通过自己的建议和突出的工作表现,从而为改进政府作出贡献的公务员,给予现金和荣誉奖励。奖金以其所提出的建议和从事的工作为政府带来的价值作为基础。根据美国联邦预算局颁布并执行的有关规定

,政府各部必须连续而不是中断性地把每项活动、每一职能或机构单位的实际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评定出来,并且把那些由于其个人的努力而促使本单位在某些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监督人员和雇佣人员找出来。由政府各部领导人指定专人组成“工效奖赏委员会”,

选拔和确定作出成绩的人员,在报各部部长审核批准后,对上述人员实施奖励。美国公务员的奖金项目主要有特殊成绩奖、质量优异奖、建议奖、节约奖、考绩奖等。每种奖励的标准有所区别,如考绩奖的要求是:忠于职守、工作成绩突出。该奖金最高不超过三次按资历连续加薪的总和。

节约奖的发放标准是:节约1万美元以上,奖给节约数额的10%,节约1万美元以下的,按少于节约额10%的金额,视情况发放奖金。如果奖励的是个人,奖金额不得超过授奖者所属等级中逐步加薪金额的3倍。凡按该办法受到奖

励的人员,对其职位晋升到更高一级,给予特别重视。如果奖励的对象是集体,其奖金总数不得超过该集体在出色完成任务时为政府创造财富而节省的总金额的25%。上述奖励活动的规则,由联邦预算局控制。联邦预算局每年要向国会报告实施结果,并附以自己对奖励工作的建议。一、西方公务员奖励制

度西方各国都非常强调职业道德和官风官纪,规定严明的纪律。西方国家政府一直强调,由于公务员承担义务的特殊性,其面貌直接体现了政府形象,因而对公务员提出了极高的职业道德要求,规定了严肃的纪律,要求公务员自觉严格遵守,以维持高标准的个人行为准则和执行

公务的高度正直。职业道德,官风官纪是对公务员个人的内在和外在的要求。职业道德是一种“荣誉法典”,大多不成文。官风官纪是对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工作作风的要求,大部分是成文法规。其内容包含了为国家利益服务,忠于国家,严守机密,政府中立,公

正不阿,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要求。职业道德和官风官纪成文化就是各国规定颁布的公务员纪律。二、西方公务员惩戒制度纪律是公务员的行动规则,包括公务员的服务规则、办公规则或政治法律义务。违反服务规则即构成失职行为,违反政治法律义务即构成犯法行为,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戒。纪律是

规约和控制公务员的重要手段,为此西方各国均对公务员明文规定了严格和明确的服务纪律,归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政治纪律。即对公务员参与政治生活的规约,体现了“忠于国家”、“政治中立”的原则。如忠于国家,不得参加与其他社团共同举行的罢工或集会,不得参加或间接参加、赞助任何具有政治目的的活动,

禁止在公共场合发表反政府的言论等。二是经济纪律。即对公务员在经济生活中的限制,体现了“廉洁奉公”的原则,内容主要包括:(1)兼职限制;(2)受礼受勋限制。三是工作纪律。即公务员工作服务的准则,主要包括(1)严守国家机密;(2)不得无故旷工、怠工及擅离职守;(3)服从和执行上

级命令;(4)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等。二、西方公务员惩戒制度由于各种原因,西方公务员惩戒制度仍难以真正地实现其高标准的公务员道德和纪律。其局限性表现在:首先,惩戒制度本身不科学。惩戒制度虽然理论上法治成熟,但某

些具体细则规定仍很不科学。如有的国家规定惩戒及申诉的时限极长,势必造成拖拉、办事无效率等弊病。有的细则规定得近乎繁琐,并且很不科学。惩戒制度在制度和机构建设方面都有不完善之处。其次,惩戒制度执行受限。由于国家制度的局限,西方国家惩戒制度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经常受到金钱、权力、地位

的支配和影响,从而不能完全有效地防止公务员的腐败发生,仍有不少违纪案件发生。国家官员贪污腐化、违纪枉法、官僚主义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国家还相当严重。二、西方公务员惩戒制度(一)西方公务员惩戒的条件西方

国家对公务员实施惩戒的条件都做了规定,即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才受到惩戒,什么情况下不受惩戒。虽然各国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它们的共性在于:普遍依据公务员是否犯有过失或违纪的程度的事实而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有与公务员称号不相符的行为或其他错误,造成危害的后果均应受到惩戒。但不因宗教

信仰、婚姻状况、种族等原因而受惩戒。西方各国一般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要受到惩戒(1)考绩成绩低劣;(2)违反服务纪律;(3)触犯法律。把惩戒同考绩联系起来是各国相同之处,根据考绩的低劣程度给予处分,体现了“功绩制”原则。服务纪律包括了各国所规定的公务员应遵守的政治、经济和工作方面的纪

律。法律包括各国政府颁布的普遍适用的宪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如果公务员没有违法违纪及考绩不属于应受惩戒范畴的事实,都不应受到惩戒。(二)西方公务员惩戒的种类•首先,公务员不享有刑事特权,凡公务员触犯刑法,就要受到刑事惩戒。对公务员违纪的惩戒

,西方国家普遍遵循“罚当其责”的原则,即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与所受惩戒的种类相对应。西方各国的惩戒制度中,均有关于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衔接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刑事先理”的原则。即在追究公务员的行政错误时

,如发现犯有刑事罪行,就移送司法机关先处理刑事罪行。德国规定,如果公务员的过失涉及刑事,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法院判决之前,暂停追究行政错误,如果法院判决为无罪,行政处分的理由便也消失,如法院判决为有罪,责依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行政处分。(二)西

方公务员惩戒的种类•其次,如果公务员的错误只涉及违反服务纪律就只受行政惩戒。行政惩戒是公务员惩戒的主要内容,遵循“罚当其责”的原则。失职行为、违纪程度越严重,考绩越低劣,所受到的惩戒就越严厉。一般而言,西方各国惩戒按违纪的轻重程度分为三种。(1)申训、警告、寄过等,适

用于对较轻微的失职行为及考绩“劣”者的惩戒;(2)减薪、停薪、停升、停算年资等,适用于对情节稍重的违纪行为和考绩“劣中”者的惩戒;(3)降级、降职、调职、免职、离职、修职以及取消退休金等,适用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和考绩“特劣”者的惩戒。(二)西方公务员惩戒的种类•

再次,开除公职是行政惩戒中最严厉的手段。西方各国都遵循“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的原则。西方各国对免职处分的构成条件有严格规定,凡受此处分者必须是犯严重错误,已经丧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资格。西方各国对这种惩戒的

使用都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和做法。(三)西方公务员惩戒的机构•惩戒权的归属如适用得当,可有效地维持政府的工作秩序,否则可能错误地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西方各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中都严格规定惩戒权的执掌者

及其权力范围。由于西方各国公务员机构的设置不同,其惩戒权的归属也不同,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三)西方公务员惩戒的机构1、主管行政首长主管行政首长的惩戒是指公务员的主管行政首长对其失职违纪行为进行的处罚。西方各国大多赋予主管公务员的行

政首长一定的惩戒权,但哪一级行政首长有权提出和批准对下属人员的惩戒,有权提出和批准何种惩戒,各国规定不一。即便如此,凡授权主管行政首长惩戒权的国家不外两种情况:限制型和非限制型惩戒权。前者是指行政首长只能处理那些

最终受到申诫、警告、罚款、记过等较轻微处分的案件,逾此范围,则将移送行政性或司法性惩戒机关处理,法、德属于这种情况。后者是指行政首长可直接决定各种轻重不同的惩戒方式,但不同级别其权利范围是不同的,英、日属于这种情况。(三)西方公务员惩戒的机构2、行政性惩戒机关•行政性惩戒机关的

惩戒是指行政性惩戒机关对失职公务员的惩处。一些国家在行政系统内设立公务员惩戒的审议机关,行使一部分惩戒权,如法国的惩戒委员会等。这一机构一般来说是对较严重违反纪律的公务员进行惩处。(三)西方公务员惩戒的机构•3、司法性惩戒机关•司法性惩戒机关是指司法机关对失职公务员进行的处罚。一些国家,特别欧洲

大陆的国家,或成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让司法机关参加部分公务员惩戒活动,如德国。这是对失职或违纪严重的公务员的惩处。(四)西方公务员惩戒的实施程序及时限•惩戒关系到公务员的政治地位、物质利益和前途,西方各国为了保证惩戒的公正和客观,防止惩戒行为流于专断,在惩戒程序上严

格要求,如果惩戒机关行使惩戒权时违背了这些程序,惩戒将被认为无效。(四)西方公务员惩戒的实施程序及时限一般而言,西方各国都遵循下列惩戒程序(1)由违纪当事人的直接主管向所在机关的有关部门直接提出惩戒建议报告,该报告要说明

执行纪律所依据的规定、违纪事实及主要依据;(2)将处分理由和事实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受惩戒者,受惩戒的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辩,在陈述案情时,可以请友人、律师、工会为自己辩护;(3)惩戒执掌者根据当事人所在机关主

管行政首长的报告和受惩戒人的申辩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周密的调查、核实和审议,主管委员会提出惩戒建议,交主管惩戒机构;(4)主管惩戒机构作出惩戒决定;(5)惩戒决定通知受惩戒者。如果受惩戒的公务员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诉,

由上一级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决。(四)西方公务员惩戒的实施程序及时限•西方各国确立惩戒的程序与惩戒的严厉程度和受惩戒者的职位及地位有关。越时严厉的惩戒,确立的程序越严谨;较轻微的惩戒,程序就较灵活;受惩戒的公务员地位越高,程序就越慎重,如美国规定,对

暂时性任用人员,任命官员可以随时提出书面通知辞退,而永久性公务员的惩戒确定程序却严格得多。(四)西方公务员惩戒的实施程序及时限•另外,西方各国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对违纪失职行为均及时惩处,并规定了惩戒的时限

。惩戒时限的规定与受惩戒的严厉程度和受惩戒官员的职务和地位有关,违纪失职越严重,受惩戒越严重及受惩戒官员越职高职显,程度就越严格,时限也越宽泛,反之时限越狭窄。(五)西方公务员惩戒申诉制度西方各国为了防止惩戒权的滥用,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惩戒的公正,纠正已作出的惩

戒不当的决定,大都建立了公务员惩戒申诉制度。受惩戒者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工资待遇不合理,考核鉴定不公正,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国家设置的有关机构或人员申诉,要求得到公正解决。(六)西方公务员

惩戒的归档及撤销•西方各国惩戒制度中都对惩戒处分及材料的归档和限期撤销作了规定。惩戒作为对公务员不当行为的处罚,应该记录在案,以便考察。故西方各国都规定将惩戒决定及其材料全部载入公务员的档案。但为了不影响公务员的前途和有助于其积极改正错误,西方各国又都有定期撤销惩戒和

销毁全部或部分材料的规定。撤销限期各国规定不一,但总的来说轻微惩戒取消的期限短,严厉惩戒取消的期限长。第三节我国公务员奖惩制度一、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1、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我国的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公务员法》,为了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

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而制定的。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我国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并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2、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为了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在奖励条件方面所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总的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

务员在日常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时应当受到奖励;二是公务员在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突发事件或特定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也应当受到奖励。具体来说,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

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

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2、公务员奖励的条件3、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我国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

予荣誉称号。•(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

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4、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我国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3)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4)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国家公务员五种奖励及其对应的

批准机关表行政级别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县级有权有权市级工作部门有权有权省级工作部门有权有权有权省级有权有权有权有权国务院工作部门有权有权有权有权国务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批准5、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程序我国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

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3)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5、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程序我国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

案。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6、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实施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

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6、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实施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

颁发奖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6、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实施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

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7、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监督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

发放奖金。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1)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3)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

形。7、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监督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

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对公务员已给予的奖励,对公务员本人和其他人都回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要认真对待,不可马虎从事。撤销奖励

的权限有如下两种情况:原申报机关提出撤销奖励的意见,原批准机关作出撤销奖励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经过调查,可以直接撤销奖励。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7、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监督二、我国公务员的惩戒制度1、

我国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第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三,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四;给予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我国公务员处分的种类(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3、我国公务员

处分的适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4)以暴力、

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

处分;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

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

良影响的;(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3、我国公务员处分的适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

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3)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我国公务员处分的适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4)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3、我国公务员处分的适用•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我国公务员处分的适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的;•(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3、我国公务员处分的适用•泄

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

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3、我国公务员处分的适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包养情人的;•(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3、我国公务员处分的适用参与迷

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职或者开除处分。3、我国公务员处分的适用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3、我国公务员处分的适用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

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4、我国公务员处分的权限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

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

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我国公务员处分的权限•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

行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4、我国公务员处分的权限•(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

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

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5、我国公务员处分的程序(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7)任免机

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5、我国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

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1)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6、对不服处分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

处分决定:•(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2)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3)处分不当的。6、对不服处分的申诉三、我国公务员奖惩制度的探索•1、必须坚持奖从严、惩从重,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原则;•2、奖惩必须与公务员的日常行为相挂钩;•3、奖惩必须

与廉政建设相结合;•4、奖惩必须与社会监督相联系。•案例:香港政府奖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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