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学习材料2_党团建设_党团工作_实用文档.pptx,共(43)页,283.741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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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学习材料2(行文规则、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部分)主讲: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戎教授Email:rongyang68@163.com◼本讲重点:——新《条例》学习体会——新《条例》行文规则、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部分的学习体会——当前党政机关公文运
行规则以及公文处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正式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于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并从2012年7月1日
起正式施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中办发布,以下简称“党《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新《条例》由两办联合印发,前所未有,力度非常大。将党政两大
系统的公文处理法规合二为一,是我国当代公文法规建设进程中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对于进一步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新《条例》的指导
下,我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必将又一次出现新的飞跃。◼新《条例》一、新《条例》学习体会(一)增强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中规范内容统一一致程度◼党政机关地位、职能不同,具体活动方式也有区别,必然给公文处理带来影响。◼执政党地位,以及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模式,决
定了党政机关在公文处理方面的客观共同点大于它们之间的差别,它们之间公文往来最密切,且经常联合发文。◼党政机关在公文处理规范方面的不一致,特别是在“接口”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地成为妨碍有效沟通的障碍。新《条例》在党
政公文处理以下方面取得尽可能大的统一:◼有关的概念统一,特别应就反映工作活动及其流程的工作术语等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其从词形到释义的完全一致,以建立起共同的工作语言;◼有关文种统一,主要针对党政机关通用公文的文种统一规定其名称、
性质和适用范围,保证对同一文种的所有表述完全一致;◼有关公文格式的统一,主要是针对公文的基本式样,有关尺寸规格,各部分内容的位置及排列规则作出一致规定,尽量减少党政公文在格式方面不具备实质意义的差别;◼行文规则基本精神统一,也就是针对既适用于党的机关,又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规则作出一致
性规定。(二)在公文处理法规内容体系中补充完善一部分具有基本性的内容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公文处理法规应适时地就所涉及一些法律问题积极作出规定。◼公文生效要件:制发者、内容、程序、外部形态等要件;◼公文效力范围:公文时间、空间、机构、人员的效力范围;◼公文效力等级:效力
等级的划分、各等级间公文的关系;◼公文生效的条件及其确认,失效公文的处置(撤销、废止、中止等);◼公文不同文稿、文本的效力;◼公文附件效力;◼一些特殊公文,如电子文件的效力认定、公文复制品的实际效力认定,公开发布公文的效力认定等问题。二、新《
条例》的突出特色(一)“依法行文”特色——首先体现在新《条例》的立法宗旨上: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改善管理(科学化)、规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公文质量。其次体现在新《条例》具体规范中:处处以法律法
规规章、国标以及规定为依据。。(二)“简化便利”特色——◼“简单就是可靠”“便利更有生命力”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管理者所认同。超过实际需要的多样性从来都是公文质量与公文处理效能的大敌。◼机关内部几乎人人参与公文活动,不能期
望都能成为专家,因此有关制度、方法、程序应尽可能在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化繁为简。只有简单方便,才易于有效掌握和推行,才可以对所有人严格要求;才可以降低操作难度,减少中间转换环节,少出差错,提高公文质量。◼◼长期以来,
人们呼吁公文工作简化便利(党政通用文种多达18种、格式项目复杂、行文规则纷繁、办理流程繁琐)。◼新《条例》在以上方面有明显改进。◼新《条例》本身文风也是大大改观,不仅条款减少(8章42条)(党《条例》12章40条、《办法》9章57条),结构也更加清晰合理,文字简洁明快,具有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章《行文规则》新旧规定比较1.新《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减少了条目。◼仅设5条,经过结构调整,内容更加完备,条理更加清晰。◼党《条例》原也为5条◼《办法》原为11条《行文规则》5条内容分别为◼(1)
行文确有必要规则◼(2)确定行文关系不越级行文的规则◼(3)上行文规则(含6项具体内容)◼(4)下行文规则(含5项具体内容)◼(5)联合行文与部门行文规则2.新《条例》对于《行文规则》主要的增加和更改:(1)规定行
文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只是“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也没有必须“同时抄送”被越过机关的规定。(3)规定:“上
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党《条例》规定党委系统上行文则只抄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办法》仅对于“请示”有此规定。(4)党政机关下级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
门行文请示的限制背景有改变,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仅党《条例》原有此规定;◼《办法》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要求是,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即下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向上级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行文而不受限制。(5)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
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6)规定“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注意与“亲启件”、“签报”的区别(7)上行文不直接送机关负责者个人的限制文种范围更宽泛,直接规定为“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党《条
例》仅限制“请示”;◼《办法》限制的是“请示”、“意见”和“报告”。(8)规定“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9)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原仅《办法》有此规定;◼党《条例》则规定党委系统的“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
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一概如此,没有例外。第五章《公文拟制》新旧规定比较1.新《条例》第五章《公文拟制》共5条,包括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党《条例》将有关内容比较松散地设了3章共6条内容:第五章公文起草;第六章公文校核;第七章公文签发。◼《办法》中原
未专设“公文拟制”章,直接在“第五章发文办理”中规定了4条内容。2.内容更加强调程序规范。(1)起草环节突出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
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表面上看,起草环节7项规定比《办法》草拟公文的9项规定少,《办法》列出的文种,紧急程度,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结构层次序号,计量单位,简称等多项具体规定,在新《条例》中仅浓缩为“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一
项。◼注意: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
月1日起施行)◼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GB3100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2(所有部分)量和单位◼GB/T15834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5出版物上
数字用法◼在充分链接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基础上,新《条例》现有内容精练简洁,有关起草具体规定不再一一列出。(2)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条审核重点细化成五项,审核重点包括强
调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等◼《办法》中没有的,仅在党《条例》中规定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等内容也得到体现。(3)签发环节◼强调:“重要
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中仅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强调:“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完善了在党政机关目前为数很多的授权行
文的手续和程序,保证其法定效力。第六章《公文办理》新旧规定比较1.新《条例》第六章《公文办理》简化了工作环节。◼仅用1章5条包括了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等复杂的内容。◼党《条例》则分为2章5条: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第十章公文立
卷归档。◼《办法》相关内容分为3章17条: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七章公文归档。2.《公文办理》1章5条内容安排:(1)总述(2)收文办理主要程序(含7项内容)(3)发文办理主要程序(含4项内容)(4
)涉密公文的传递传输(5)归档公文整理◼条理清晰,概念明确◼表述规范,语言简洁3.《公文办理》主要新内容如下:(1)收文办理主要程序签收——登记——初审(退文)——承办(分办、拟办、批办、注办)——传阅——催办——答复◼更名:“审核”
——“初审”;◼合并:“承办”环节中按照机关实际操作步骤将“分办(送)”、“拟办”、“批办”并入;◼增加:“传阅”(党《条例》原有此环节)、“答复”两个环节。(2)发文办理主要程序(起草——会商——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用印)——核发◼减少:由8个减为4个;
◼另列:“起草”、“审核”、“签发”3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章;◼合并:“用印”并入“印制”;◼更名:“分发”——“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党《条
例》规定党的系统的公文工作原有此环节,包括现在的复核和核发规定的内容)4.涉密公文的传递传输通道有了明确规定。◼原《办法》无此规定5.整理归档仅用1条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句“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简化了相关
内容。◼党《条例》用了1章3条◼《办法》用了整整1章6条◼归档公文整理(立卷)既属公文办理流程的最后环节,也属于档案管理的收集工作,按照我国档案法律法规规定,这项工作专业性要求较强,由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以及机关档案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操作原则与要求有现行
法规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明文规定。◼新《条例》中对此项工作环节简化规定有道理。第七章《公文管理》新旧规定比较1.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共10条。◼涵盖公文管理制度、公文保密、公文公布、公文复制汇编、公文撤销废止、清退销毁、移交、发
文立户申请等内容。◼党《条例》第九章公文管理、第十一章公文保密共11条;◼《办法》第八章公文管理共10条。2.公文管理方面主要特点是更注重安全保密。◼新《条例》未设公文安全保密专章,但是在《公文管理》一章中很明显地着重强调了这方面内容。如:提出了建立机
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涉密公文的管理、复制和汇编以及涉密公文的销毁有明确规定。◼党《条例》专有1章公文保密3条内容;◼《办法》也在《公文管理》章中规定了两三条内容。3.新《条例》公文管理部分内容的变化(1)规定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取消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的详细规定。(2)规定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3)规定: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
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办法》原无此规定。(4)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原无此规定。(5)复制、汇编公文主要针对涉密公文作出规定。规定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的效力认证。对
于复制件、翻印件、汇编本的技术性要求也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其效力。(6)规定:“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党《条例》原无此规定。◼《办法》规
定没有这么具体和明确。符合新时期公文出现的新情况。(7)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简化了党《条例》、《办法》中对于清退、销毁工作的详细阐述。(8)对于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手续和程序首次作出了规定。第八章《附则》需要注意的问题1.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办法》有这方面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1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程序
执行。”◼新《条例》中区分出行政法规、规章,以后进一步区分出其他规范性文件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党政机关普通公文的区别(分清狭义和广义的红头文件)◼在当前行文实践中,作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还有大量与普通公文不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不断产生和使用。◼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措施其他规章制度宪法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公文◼这份通告是否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2008.5.12,国务院颁布发了《关于加
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把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应加强相关知识学习与业务培训,把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到重要日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定新闻发布会公务员学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2.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3.第四十一条解释权属于中办、国办。4.取消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关于公文督查制度的规定。本讲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