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十二讲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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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刑罚执行变更目录一、刑罚执行变更概述二、死刑执行变更三、暂予监外执行四、减刑五、假释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一、刑罚执行变更概述◼(一)概念◼刑罚执行变更是指在交付执行和实际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地发挥刑罚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已经发生

的法定情形,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执行内容加以变动或更改的制度。(二)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存在问题◼1.媒体不断披露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典型案

例:◼广西罗城监狱监管人员与法官勾结,集体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涉及46名监管人员和6名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大连黑社会头目死缓犯邹显卫通过行贿骗取减刑、保外就医后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原山西临汾监狱政委王勇民、监区医院院长申小红多次收受罪犯亲属贿赂,违法给多名罪犯办理保

外就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通过向有关部门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违法办理多人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被判10年有期徒刑,通过行贿骗取保外就医竟没坐一天牢,法庭宣判后直接从法院回家。(二)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存在问题◼2.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所反映的我国

监管领域的违法现象数量庞大,这中间就包括大量违法变更执行的情况◼注:2005年前的数据为全国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的数量;2006年后的数据为全国检察机关对纠正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数量。数据均来源于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全国人大工作报告。年份200020012

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数量93188548866870552047286252846132754990988310813118723.刑罚执行变更的问题,不仅是执行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缺陷◼针对已纳入司法审查的减刑、假释制度:◼(1

)其书面审理的方式不利于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2)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不足不利于纠正减刑、假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3)被害人无权参与减刑、假释程序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利;◼(4)被判刑人无权参与减刑

、假释程序不利于体现对其主体性应有的尊重。3.刑罚执行变更的问题,不仅是执行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缺陷◼针对尚未完全纳人司法审查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1)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高度集中在监狱主管部门,实质上是自我审批,自我执行

;◼(2)审批程序不具有公开性,这种内部封闭式的运作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刑事诉讼法》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变更执行的情况。(一)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

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二)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二、死刑执行的变更(二)死缓执行的变更死缓的执行必然产生

减刑或者执行死刑两种结果,都涉及执行变更的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三、暂予监外执行◼(一)监外执行的概念◼指

司法机关在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情况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制度。对于罪犯适用监外执行,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二)监外执行的种类◼1、收监前的监外执行◼2、收监后的监外执行1、收监前的监外执行◼(1)适用对象:

收监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有权决定的机关:人民法院。2、收监后的监外执行◼(1)适用对象:收监后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生

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也可以监外执行。◼(2)由监狱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指罪犯有以下情形:(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3)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经

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4)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注:“生活不能自理”指:(1)罪犯确因病、伤、残或年老,而长期或永久性的“生活不能自理”;(2)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无论是“需要保外就医”还是“生活不能自理”对于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在给予监外执行时都必

须严格控制。★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时应注意的问题A.不准保外就医的罪犯有:1、判处死缓和无期尚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被害人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3、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4、自残自伤的。B.对“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

效的”有期徒刑罪犯应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但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好的,可不受此限。C.对“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和“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可依据其病情一

次批准保外就医半年至一年。(三)监外执行的程序1、审批程序(1)初审(2)鉴定(3)取保(4)审批2、监督程序——检察院应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批准机关。3、实施程序监区一般程序①分监区民警集体评议

后提出建议;②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查;③公示结果④监区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呈报监狱研究;⑤监狱狱政科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四)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义务1、服从执行机关和基层组织或原所在单位以及担保人的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

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5、不许外出经商。※保证人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③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的。保证人的义务:①督促被保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的县、

市辖区公安机关报到;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暂于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③每三个月向监狱和执行机关书面汇报一次被保证人暂于监外执行的情况。(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考察◼1、主要负责监督的机关:罪犯居住地或就医地的派出所◼2、协助监督的机关:基层

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3、监狱负责每年一次全面考察,方法两种(1)派员(2)发函(六)监外执行的有关事务1、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生活和医疗费用的负担。3、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

。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刑罚执行终结的情况:(1)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5、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1)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2)骗取保外就医

的。(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4)办理保外就医后不就医的。(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七)思考◼1、女性收监后怀孕或者生产,是否可予暂予监外执行?◼注:新刑诉

法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应该作为监外执行的条件?◼3、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允许外出经商?为什么?(八)新刑诉的完

善◼1.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1)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明确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报经省级以上监狱

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八)新刑诉的完善◼(3)从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计人刑期的条件,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

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八)新刑诉的完善◼2.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

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便于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改变为“同步监督”。(八)新刑诉的完善◼3.加强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管理◼明确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有助于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主体和

管理方式,改变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漏管、脱管现象依然存在的问题◼(1)未将大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使暂予监外执行与其它刑罚执行变更方式脱节◼监外执行审批需要对申请方、监督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情况进行综合认识、判断,属于司法活动的范畴。行政审批虽然具有较高的效率,但作为监狱、看守所的上

级主管部门难以以超然的态度保持中立,因而难以保障公正。新刑诉法总体上延续过去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双轨运行”的机制,与减

刑、假释等其他刑罚执行制度不一致,也与域外普遍做法不相符,不利于杜绝在暂予监外执行领域的腐败现象◼(2)对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如何决定对罪犯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也缺少具体的程序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其相关利益人

(包括罪犯、罪犯家属、被害人)都不具有在决定前参加听证的机会,决定作出之后也无法律救济的渠道,容易导致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满的被害人或对不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满的罪犯家属信访、上访的现象。四、减刑主要内容:➢(一)减刑的概念➢(二)减刑的种类➢(三)减刑的条件➢(四)减刑的

程序➢(五)死缓的减刑(一)减刑的概念♥司法机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条件时,依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注意的事项1、减刑适用的对象:无期徒刑、有

期徒刑(注:死缓的减刑与无期、有期减刑属不同刑罚方法。)2、减刑适用的时间:刑罚执行期间3、减刑的方式:包括原判刑种的减轻或原判刑期的减轻◼4、减刑的法律法规依据:◼(1)《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2)《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减刑的种类➢(1)可以减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2)应当减

刑:具有法律所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997年司法解释2012年司法解释认罪服法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特别注意:◼(1)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2)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

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

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三)减刑的条件◼1、前置性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实质性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立功表现、确有重大立功表现。◼3、形式性条件:刑期的执行情况和期限。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和幅度的规定:(1)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

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2)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

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3)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4)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无期

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和幅度的规定:(1)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2)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罪犯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和幅度的规定:◼(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2)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

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4)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减刑特殊规定:◼(1)判处管

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

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3)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

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4)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四)减刑的程序1、分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提出建议;2、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3、罪犯减刑听证会;4、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少于7人)5、公示(狱内);6、监狱长会议决定;7、监狱向法院建议;(1)有期:罪犯所在监狱建议→当地中院裁定(2)无期:罪犯所在监狱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审核→监狱所在地的高

院裁定。8、裁定9、宣告注:监狱建议减刑材料要齐全、完备,具体包括以下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

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10.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罪犯的姓名;◼(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

和依据;◼(五)公示期限;◼(六)意见反馈方式等。(五)减刑制度的思考◼1.问题:◼减刑比率过高;减刑程序过于复杂、耗时过长;上报审批期间表现好亦不能因此减刑,不合理;◼2.建议:◼减刑考验程序;刑期折抵制度五、假释主要内容(

一)假释的概念(二)假释的条件(三)假释的程序(四)假释的撤销与期满完毕(一)假释的概念◼司法机关对于在服刑改造期间具备了法定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概念的理解1、适用对象的特定——被

判处无期、有期的罪犯,但又有例外:“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以及“三涉人员”(涉黑、涉毒、涉枪)和“惯累主犯”。2、必须依法定条件、程序进行。(二)假释的条件1、前置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实质条件:确有悔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形式条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法定期限。注: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要求:(1)有期的须执行原判的1/2以上;无期的须执行13年以上;(2)对无期减有期的适用假释仍然按照“无

期的须执行13年以上”;(3)对死缓已减为有期或无期的,应当实际执行15年以上方可考虑是否使用假释。(特殊情况不受此限。)◼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

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三)假释的程序1、分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提出建议;2、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3、罪犯假释听证会;4、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少于7人)5、公示;6、

监狱长会议决定;7、监狱向法院建议;(监狱提请——中级以上法院)8、裁定9、宣告注:监狱建议假释材料要齐全、完备,具体包括以下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

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四)假释监督监督考察的机关:公安机关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间须遵守的规定:①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的会客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注:假释考验期的规定:1、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2、假释考验期对罪犯进行考察和监督管理的机关:罪犯居住地的县、市辖区的公安机关。3、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该附加刑自假释之日起执行。(五)假释的撤销与期满完毕1、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1)又犯罪(2)发现漏罪(3)有违法行为2、假释期满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监狱办理减刑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部200

3年4月2日作出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来执行,主要程序如下:◼(一)实行逐级合议和公示制度◼1、提请减刑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减刑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

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对案件审查后,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直属分监区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以上各级会议研究,应当有书面记载,并由与会人员签名。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

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5、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

办公会审议。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6、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按照规定的案件管辖规定提请人民法院裁定。◼7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8、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的材料后,应

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问题,可以建议召开

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一些值得继续思考的问题◼1、新犯收押方面,存在老病残犯一律收(除检查出患有传染病的外),造成监狱猝死、外诊和保外多的问题;◼2、分级处遇方面,存在“非宽即严”制度无法执行的问题;◼3、日常管理方面,存在惩罚功能弱化问题;◼4

、日常考核方面,存在年轻一线车工考核达标高、老病残犯低的问题;“关系犯”工种轻松、考核偏高;考核办法落后、漏洞多、成本高等的问题;◼5、保外就医方面,存在家属不理解、无力闹事、高额索钱的问题;◼6、减刑方面,存在无法认定罪犯内心是否真正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条件就呈报,“以减代改”谋稳定,部分罪犯“减刑到手,改造到头”,屡犯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7、假释方面,存在罪犯假释后“不致再犯罪”无法认定,假释考验期内是属于“监狱人”还是“社会人”的问题。刑庭法官往往是刑法专家,但不一定是犯

罪学专家,其对拟假释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可能并不准确,如何完善假释由法官裁定的现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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