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案例分析(10商务文秘).pptx,共(150)页,408.709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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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程技术学校(肇庆市农业学校)教案授课教师:梁英华授课班别:10商务文秘科目:商贸法律与案例专业科:经贸科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课目第一节法律概述(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分类)6月19日5、6节第一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要求了解法的概念2
.要求掌握法的特征和分类能力目标:1.能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2.能正确区分国内法和国际法重点法的特征、国内法和国际法难点区分各种法律的属性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第一节:法律概述◼第一环节导入◼通过举例,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使学生对一些与国际商法关系密切的法制史基础知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二环节新授课◼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
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分不开的。◼2.特征◼法的特征:法具有规范性,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
可和解释;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法律的一般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基本方面:◼1.法具有规范性,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1)制定、认可、解释是
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法律主要体现在: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第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
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王海被称为“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成都专业打假人士,已有14年打假经
历的刘江,因为在重庆市万州区的打假活动,于8月19日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此事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国内职业打假人圈子中,对此更是高度警觉。◼变相“敲诈”VS正义打假◼得知刘江打假涉嫌敲诈勒索被警
方刑事拘留,王海认为这很正常,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全国不少县、市、区级电视台虚假广告现象泛滥,严重的如果没有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整形、美容方面的虚假广告,恐怕要关门。刘江针对这个领域的打假,当然要损害别人的利益。打假遇到这种情况在所
难免,这是做这一行必然要承担的风险成本。王海看过成都商报有关此事的报道后表示,如果刘江是以消费者身份索取赔偿,那么不存在什么问题,是非常好的事,应该推广。但是如果以举报人身份索取钱财,恐怕就涉嫌敲诈勒索了。◼舆
论对职业打假人士最大的质疑是认为打假人士以公益为口号,实质是索赔要钱,以此敛财。对此,王海的观点和态度是:要认识到打假的公益性并不会因打假者的趋利性而转移,之所以《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设立惩罚性赔偿,就是因为
国家要利用人们的趋利性来打假,这是个逐渐回归常识的过程。公益事业成为赢利工具,才能更好地实现公益目标。◼变相“敲诈”VS正义打假◼新华网、新浪网、新民网、腾讯网……昨日,30多家网站转载了成都商报关于刘江的报道,各大网站论坛的网民纷纷发表观点,各种声音针锋相对。◼
网友:刘江第一次索赔成功后,又隔一年再索赔。从这来看,个人认为他是打着打假的幌子,行敲诈之实。◼网友“老客”:借举报电视台的名义,实际上就是敲诈经销商。对于借打假名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应坚决打击。◼网友“梵华”:这种行为是变相“敲诈”,正义的打假行为值得我们支持,但
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就很可耻了。◼网友“小浩”:刘江两次从对方那里拿到索赔款,而没有更加强硬地继续阻止这种虚假广告,最多说明,刘江还没有足够的公益境界。但是,这能不能表示他是敲诈?定罪必须要有严谨的法律程序,完善的证据才行。◼网友“猪头猪脑”:就算刘江索赔后就走人,就算打假后没有监督,又怎么
了?他又没有监督的义务!他的行为只要没有违法,就应该得到保护。◼网友“晨露”:如果不索赔,打假者哪来的经费?今天去这儿,明天去那儿的。他们找到违法虚假产品(广告),向对方索赔,通过举报阻止违法虚假。刘江一个普通老百姓,以个人力量去做本不是他职责范围的事。相信我们
的执法者的眼睛是雪亮的。◼网友:就算刘江的出发点是为了赚钱,也是因为出现了假东西,才让打假人士有机可乘。在抓刘江的同时,也应该把他所举报的广告主、广告播出单位同时处罚。◼二、法的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
法◼公法和私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法律的概念、特征、分类的有关基础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作业:P12◼课后记:主要讲解了法的概念、特征;了解法的分类。课目第一节法律概述(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第二节法系6月20日3、4节第
一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要求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要求掌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能力目标:1.能区分标准性规范和规范性规范2.能区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具体的内容重点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的构成难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分类两
大法系的区别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规范通常有严
密的逻辑结构。其构成主要有两种学说:◼1.二要素说。其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2.三要素说。其将法律规范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这一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做
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范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三)法律规范的种类◼1.从法律规范内容上看可以将其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则◼[提问]◼教师用教材第四页所给的分析问题的内容进行提问,并对学生回答进行评价。◼[讲解]◼四、法律关系◼1.法
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分组讨论]◼教师用教材中第七页的二个案例,分组讨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五、法律
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责任的概念: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其它授权机关依法负责追究,其他任何社会
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二)法律责任的构成◼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可将法律责任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五个方面。◼(三)法律责任的分类与其实现方式◼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
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四)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
则、责任相当原则、责任平等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析]◼采用教材第9页案例分析法律责任的构成◼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受审◼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
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
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在庭上,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该案罪名的定性上。辩护人辩称,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
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而不应被判盗窃罪。公诉人则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
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但是,许霆在知道了情况后却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则涉
嫌构成盗窃罪,这时他虽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却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许霆案件判决违反罪行法定、平等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判词矛盾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许霆一案判决,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
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
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判决首先违反了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
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和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既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那就要板板正正的,一是一的办,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何必法外开恩捞取大赦的英
名,正规的刑法原则不适用,偏偏深街陋巷的,怕是有难言之隐吧?古代就有“欲加之罪”,还要你感恩。其次该判决最精彩的自相矛盾的判词是“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该句判词是否可以翻译成:“一、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客观条件
下,许霆恶意取款,或者说,二者有前因后果的关系;二、许霆(合法公开的)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该句话描述的可是该案件的客观方面即确定罪名的依据的事实啊。第三,判词认定“许霆(合法公开的)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
资金”,凸显该判词描述许霆并非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作案,盗窃罪的最典型的客观特征,是其行为的秘密性,柜员机“神经了”向许霆献媚,招手钱来,就像对一个5岁的婴孩,许霆在大街上向其讨要了170张面额1000元的金元券,怎麽能定性“盗窃
”呢?“见死不救罪”◼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法国刑法典》◼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
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
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
。彭宇案◼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
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
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
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
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十三亿人竟扶不起一个跌倒老人◼目前,跌倒是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伤害死亡的首因。◼遗憾的是,他们跌倒时往往无人敢扶。偶有雷锋传人试图冒险施救,不是被讹诈就是被法官庄
严地依据常识判处巨额赔款,以至于跌倒受伤老人延误治疗魂归九泉的人间惨剧时有发生。有专家感慨:十三亿中国人扶不起一个跌倒老人。◼卫生部9月6日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这份技术指南很技术,考虑得相当周全,
但对于非技术的普通公民要掌握,则有必要先去参加一个业务培训班,不然只能对跌倒老人退避三舍。但老人跌倒往往情况紧急,如此技术地救人势必延误施救,罪过仅次于见死不救,可见此指南有想当大的局限性。◼9月14日下午2点左右,一位八旬老人摔倒在
昆明市麻园农贸市场门前路上,不少路人驻足围观却一直无人敢上前搀扶。热心的许女士想上前搀扶,又担心“蒙冤”成为昆明版的“彭宇”,最终她找来了两人作证才扶起老人。不少市民表示,如果再遇到老人摔倒的事情,他们也会像许女士那样,先寻找证人,再做好事。◼拯救跌倒老人先要唤醒更多人的良知———
因为做这件事本来就没道理,该属人性的原点———本能。◼在现今道德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制定见死不救罪无疑会使社会更加和谐、文明,也使得那一个个冷漠的画面大大减少。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大大提高国民的素质,处处倡导见义勇为的精神,让助人为乐之风真正吹进大街小巷
,才是解决见死不救现象的治本手段。因此,我们既要采取奖励机制鼓励助人为乐的公民、惩罚机制追究见死不救的公民的治标手段,又要对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治本手段。唯有如此,我们才可以有那么一天真正对着“见死不救罪”自豪地说声“再见”。◼第二节法系◼一、法系的概念和种类◼法系是指西方
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以及渊源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一般公认的分类方法是将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
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前述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二
、两大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二)法律推理方式不同◼(三)法律结构不同◼(四)法律分类不同◼(五)诉讼制度不同小结-作业-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法律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有关基础知识,使学生对如何分析案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作业:P12◼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法律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有关基础知识,使学生对如何分析案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课目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9月日5、6节第一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熟悉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分类。2.了解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
则。能力目标:能了解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能知道通过合同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好途径。重点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难点1.合同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一、合同的概念◼1.概念◼合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析]◼合同中必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组讨论]◼学生根据教师所给的具体事例,分组讨论合同的概念。◼◼2.特征◼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多方民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诺成合同和实
践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合同的分类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4.国家科研合同◼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6.国家订购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8.计划生育合同◼二、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调整合同问
题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分组讨论]◼学生用教师所给的案例,分组讨论哪些了解合同法的概念。◼第一,平等原则。◼第二,自愿原则。◼2、合
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公平原则。◼第四,诚实信用原则。◼第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法这几项原则之间的关系。列举相应案例所对应的原则,帮助学生了解其五项原则之间的关系。小结-作业-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
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使学生对合同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作业:复习◼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使学生对合同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课目第二章:合同法第
二节:合同的订立9月14日3、4节第二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熟悉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2.掌握合同的形式。能力目标: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格式合同文本和非格式合同文本重点1.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合同的形式。难点1.合同的形式。教学方
法电教法、讲授◼一、当事人的缔约资格◼概念◼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参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但无论是哪一类当事人要想参与合同签订都必须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二)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成立时产生,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注销时消灭,而且法人与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大小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都是一致的,都由其营业执照限定。◼[分析]◼通过概念了解当事人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而无论是哪一类当事人要想参与合同签订都必须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再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分,并熟悉各点之间
的练习找出区别所在。◼[课堂提问]◼通过一问一答的实行让学生切身体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区别。◼植物人符合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与立法本意◼植物人等患者既然无意识活动,就无所谓对自己
行为的辨别能力。因此,此类人当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反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立法。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条款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精神病人”两个概念在外延上应当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
系,而并非等同关系。具体而言,“精神病人”仅是除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之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并非全部。在外延上,该项条文此时仅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某一种情况即精神病人作出限定,而对法定症状以外的民事主体,如案例中的脑萎缩患者和植物人等却未明确。笔者认为,此类人在逻辑
上并不当然被排除在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伴随社会生活的发展,已经显示出该条文在立法技术上的不周严。因此,将植物人、脑萎缩等因疾病丧失认识能力、辨别能力的患者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二、先合同义务◼(一)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依
法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承担条件与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有:◼(1)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蹉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假借合同恶意磋商,就是本来就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拿着订立合同的幌子达到其他目的比如,A和B正为一个交易磋
商,B的竞争对手C为了阻止他们达成协议,就以更优厚的条件与A磋商,其实C根本没有完成次交易的意思与能力,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案情:◼2004年2月,某建筑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
。经人介绍,在2月25日,该公司与甲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厂新建厂房于2004年9月底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将旧房三间租给该建筑公司,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10年。4月10日,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共300平方米的厂房给建筑公司,月租金1500元。
但建筑公司考虑到已和甲厂签订了合同,还有5个月就能租到房,没有必要为此违约,故未答应。2004年9月20日,甲厂新建房竣工,并搬进新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建筑公司即于2004年10月14日要求履行合同。而甲厂却告知该建筑公司,甲厂已于2004年2月18日将三间房租给了个体户李某,李
某已于2004年9月30日搬进旧厂房。为此,建筑公司无法租到此房,重新另租厂房,损失30,000元。建筑公司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甲厂承担法律责任。◼在处理本案时,关于甲厂故意隐瞒真相签订“一房二租”的附条件合
同,最终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三、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具体有:◼(1)合同书。◼(2)信件。◼(3)数据电文。◼合同的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
形式。◼(三)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有作为的默示形式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熟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使学生对合同法订立有一个基本的掌握。◼作业:预习◼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
同义务,熟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使学生对合同法订立有一个基本的掌握。课目第二章: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款、合同订立的程序)9月16日5、6节第二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了解
合同的条款内容2.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能力目标:1.能书写主要合同条款2.能按照合同订立顺序依法完成合同签订重点1.合同的条款、合同订立的程序。难点1.合同条款的作用、要约和承诺。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四、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1)当事
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分组讨论]◼首先对学生分组,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样本分发给各组,并要求学生
根据样本,联系合同条款拟定分别拟定一份合同,并进行各组之间比较。找出差距,以便学生掌握合同的基本形式。◼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五、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订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与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个意思表示要成为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2.要约邀请◼要
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主要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不具备要约条件的)等。◼3.要约的效力◼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5.要约的失效◼(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与必须具备的条件◼承诺是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要约的内容完全同意,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最完善的承诺。◼二是对要约的内容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2.承诺的方式◼(1)通知。◼(2)行为。◼3.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
法》,承诺的生效主要有这些规定:◼(1)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迟到◼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案情介绍◼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
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
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
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
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小结-作业-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熟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使学生对合同法订立有一个基本的掌握。◼作业:◼课后记:通过本节
的学习,了解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熟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使学生对合同法订立有一个基本的掌握。课目第二章:合同法第三节合同的效力9月19日3、4节第三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了解合同的成立的必要条件。掌握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能力目标:能正确判定
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能在经济活动中正确处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重点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难点1.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形式。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成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采用合同书
形式和确认书形式成立合同的,则以双方签字盖章地和签订确认书之地为合同成立地。◼二、合同的效力(40分钟)◼1.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
利益。◼2.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a.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在附条件的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
实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这种事实在合同成立时还没有发生,即须为将来的事实。◼(2)这种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这种事实应该是可能发生的。◼(4)这种事实何时发生是无法预知的,即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
无法确定其何时发生。◼(5)这种事实必须是合法的,标的违法或者严重不当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6)这种事实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b.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条件的合同。作为所附的期限必须具备
以下这些条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蟑是明确可知的;◼(3)作为期限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期限的设定可以是某一特定的期日(如:某年某月
某日),也可以是某一肯定会到来的事实。◼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即约定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2)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即约定期限到来时合同解除。◼3.效力待定的合同◼a.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d.无财产处分权的人处分该财产过程中而与相对方订立的合同◼4.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缔约时意思表
示不真实,从而使撤销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由其将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将合同予以撤销使其自始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而使对方当事人同其订立的合同◼4.一
方当事人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同其订立的合同◼5.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而使对方当事人同其订立的合同◼5.无效合同◼a.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从而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b.无效
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当折价补偿。◼(4)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收缴其所取得的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第三人。◼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
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
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
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
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
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案情介绍◼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
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
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
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合同成立、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
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
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
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
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
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并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关键要素的要求。◼作业:P48◼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成立、合
同的效力,并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关键要素的要求。课目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和保全(一)9月21日3、4节第三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了解合同履行的原则。2.掌握合同有关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方法。3
.懂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能力目标:能在执行合同中自觉履行合同条款。能在履行合同时及时解决合同条款的缺陷。在发生经济纠纷时,能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抗辩,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重点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有关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方法、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难点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权。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三)效益履行原则◼二、合同有关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方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可有以下方法:◼1.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协议补充◼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中不明确的内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如果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则可适用《合同法》第61条对合
同履行问题的补充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待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调整价格的,合同履行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履行;如果一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行;如果一方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
价格下跌时按原价格执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熟悉合同履行的原则,并对在合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和行使要求,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和行使要求做出深入的掌握。◼作业:P48◼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熟悉合同履行的原则,并对在合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求,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和行使要求做出深入的掌握。课目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和保全(二)9月26日3、4节第四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了解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方法。
2.掌握代位权和撤消权的成立条件。能力目标:1.能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2.能合法行使债权人的权利。重点1.合同债权的保全。难点1.代位权、撤消权。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合同的履行和保全◼四、合同债权的保全履行的原则◼合同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主要有:◼(一)代位
权◼代位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抚养关
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利,这些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其债权而不行使其债权;二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3
)债务人的债务也已陷于迟延。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没到期,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能实现,难以预料,因此不能因此而产生代位权。◼(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则其债权将无法实现。◼【案例分析
】◼甲非常富有,个人资产大约有2000万元,手头的流动资金大约就有500万元。甲有一次向乙借了100万,这时丙还欠着甲150万元。丙对甲的债务先到期,随后甲对乙的债务也到期了,由于甲对丙很有好感,因此债务到期后也不急着去问他要,而甲对乙却心生厌恶,因此债务到期
了以后还不想还。◼请问:此时乙是否可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为什么?◼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1)债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案例分析】◼乙欠甲100万元货款,丙欠乙一台价值200万元的仪器。乙对甲的债务及丙对乙的债务都已到期,而且乙也只有取得这台仪器并出售之后才能偿还甲的欠款,但乙就是迟迟不对丙行使债权。于是甲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请问:甲能否对整个这台仪器行使代位权?为什么?如果甲可以对整台仪器行使代位权,则
取得的仪器应该归属于甲所有,还是乙所有?为什么?◼(二)撤消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1)须有债务人实施危害合同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具体如下:一是债务人放弃或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
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三是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四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出让
人明知或应知该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会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债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分析】◼甲向某大学捐助了一笔青年教师激励基金之后不久,发生了金融风暴,甲所持有的股票市场值一落千丈
,从而无法偿付其欠乙的到期货款。◼请问:乙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什么?◼(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务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继承的抛弃等)不能撤销。◼(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时,该财
产的受让人或出让人必须存在主观恶意。◼2.撤销权的行使要求◼(1)债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行使这一权利。◼(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4)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一权利。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这一权利的,该权利消灭。◼【案例分析】◼甲许诺出卖自己珍藏的一个清朝花瓶给乙,但在向乙交付前将花瓶赠送给了丙并已交付。◼请问:乙能否以甲不能清偿自己的债权为由行使撤销权?为什么?◼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
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
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
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评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
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
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对在合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求,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和行使要求做出深入的掌握。◼作业:P49◼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对在合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求,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和行使要求做
出深入的掌握。课目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9月28日3、4节第四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了解合同担保的各种形式。2.掌握保证、和抵押的内容。能力目标:1.能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保证和抵押权。2.能在制订合同条款时全面表示保证和抵押的
条文。重点1.保证、抵押。难点1.保证和抵押的异同点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合同的担保◼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一旦成立,就
会形成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1.保证人◼(1)担任保证人的资格。◼下列这些主体在保证活动中的主体资格则受到限制或禁止:◼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其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按份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
可采取按份或连带方式。◼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有下列情形时,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是保证人以书面
形式放弃这一权利的。◼(2)连带责任保证。◼(3)保证方式的确定。◼3.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保证责任◼(1)
保证担保的范围。◼(2)保证期间。◼(3)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规定◼一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在保
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四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五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合同
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4)保证责任的其他规定◼二、抵押(35分钟)◼[讲解]◼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以抵
偿自己的债权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1.抵押财产◼(1)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2)不得用作抵押的财产。◼(3)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2.抵押合同◼3.抵押登记◼4.抵押的效力◼(1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的权利主要有:◼5.抵押权的实现◼抵销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
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
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评析◼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
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
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倒担保合同含义。熟悉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任方式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并且熟练掌握对保证、抵押、质押运用。◼作业:P51一、2◼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倒担保合同含义。熟悉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任
方式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并且熟练掌握对保证、抵押、质押运用。课目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二)9月30日5、6节第四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了解合同担保的各种形式。2.掌握质押、留置、和定金的
内容。能力目标:1.能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合同担保手段。2.能在制订合同时能准确表达质押、留置和定金的意思。重点1.质押、留置、和定金。难点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异同点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三、质押◼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主要有两种:
◼1.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质物在出质之后要转移占有,即由质权人占有;而抵押物在抵押成立生效之后是由抵押人占有的。◼(2)动产质押的质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押的对象;而抵押中动产与不动产都可成为抵押物
。◼(3)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分为登记生效和签字盖章生效两种。◼(4)动产质押合同成立生效后,质物孳息应由质权人收取;而抵押情形下,在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前,抵押物孳息是由抵押人收取的。◼(5)动
产质押关系中,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2.权利质押◼(1)可用作质押的权利。主要有:一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的财产权;四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具体规定如下:◼一是以上述第一类财产权利进行质押的合同,其生效以权利凭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于质权人时生效;◼二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合同生效;◼三是以依法中以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合同应自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时生效;◼四是以上述第三类财产权利进行质押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经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合同生效。◼(3)权利质押的其他规定
◼一是以上述第一类财产权利出质的,其规定的财产权利行使时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取得的财产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二是以股票出质的,出质后该股票即不能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
。如果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三是以上述第三类财产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财产权利,但质权人同意的除外。如果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财产权利所获得的转让费及许可费也应提前清偿
或向双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四、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
◼1.留置权的取得条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须债权已过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占有的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2.留置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
留置权的费用。◼3.留置期限◼4.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5.留置权的实现◼与抵押与动产质押相同。◼6.留置权的消灭◼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债权消灭的;二是债务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
到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担保自己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1.定金合同◼2.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以抵偿自己的债权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1.抵押财产◼(1)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2)不得用作抵押的财产。◼(3)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2.抵押合同◼3.抵押登记◼4.抵押的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的权利主要有:◼5.抵押权的实现◼三、质押◼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主要有两种:
◼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倒担保合同含义。熟悉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任方式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并且熟练掌握对保证、抵押、质押运用。◼作业:P51一、2◼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倒担保合同含义。熟悉我国《担保
法》规定的担任方式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并且熟练掌握对保证、抵押、质押运用。课目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10月8日5、6节第二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了解什么是合同的变更、了解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
的若干问题。2、掌握合同变更的主要方式。3、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4、了解违约行为的形态能力目标:1、能判定合同权利转让、义务转移的几种情形;2、能掌握合同的约定与法定解除的有关规定。3、能掌握违约责任的认定要件;4、能判定违约责任的
方式及违约责任的免除。重点1、合同权利转让、义务转移的几种情形;2、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的若干问题;3、合同的约定与法定解除的有关规定。4、违约责任的认定要件;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的免除。难点合同权利转让、义务转移的几种情形违约责任的认定要件教学方法电教法、
讲授◼一、合同的变更◼1.概念◼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即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加或减少。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分析]◼某些特定情况的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应办理这些手续,否则变更无效。◼二、合同的转让(25分钟)◼1.概念◼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和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等情形。◼[分析]◼合同转让要注意是全部转让还
是部分转让。◼2.合同债权的转让◼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现象。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3.合同债务的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转
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4.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而完全退出合同关系的行为。◼[分析]◼不同类型的合同转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三、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的终
止也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合同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消灭。◼2.履行◼合同可因各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归于消灭,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原因。◼3.解除◼解除是指合同的提前终止,分为协商
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解除须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其规定。◼4.抵销◼抵销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其与对方当事人因分别根据不同的合同而相互负有的义务,出于消灭的目的而将它们互相充抵,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5.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将应履行的债务提交给法定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6.免除◼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
示后,债务人的债务便在免除的范围内消灭。债权人可以免除全部债务,也可以免除部分债务,并可以附条件。◼7.混同◼混同就是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现象。◼一、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与形态(20分钟)◼保证是指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违约形态(25分钟)◼1.实际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未能按
约定履行,包括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拒不履行形式、超过合同期的迟延履行形式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不适当履行形式。◼2.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情形。◼[分析]◼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的区别◼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5分钟)◼(一)继
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则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分析]◼还要注意分析非违约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讲解]◼(二)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
,当事人一旦违反合同义务便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约定数额金钱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因自己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以支付金钱的方式来予以补偿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四)
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无法确定的,非违约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
酬等违约补救措施。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概念,并能分析现实生活中合同案例的相关类型。了解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能在日常生活中来辨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能运用到生活中去◼作业:P51一
、2◼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概念,并能分析现实生活中合同案例的相关类型。了解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能在日常生活中来辨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能运用到生活中去课目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二节10月10日3、4节
第七周目的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2.了解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条约3.掌握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贸易惯例。4.掌握当事人的缔约资格要求。5.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重点1国
际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条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贸2、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难点国际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放在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的货物买卖关系均受民法典的调整。◼2.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
《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3.中国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目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第九章“买卖合同”的规定。◼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条约◼1.《国际货
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被普
遍接受和遵循的习惯性行为规范。其主要有以下几种:◼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一、当事人的缔约资格◼1.对自然人缔约能力的规定◼我国
的规定具体可见第二章合同法。◼2.对法人与其他组织缔约能力的规定◼具体可见第二章合同法中我国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缔约能力的规定。◼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要约与承诺◼与国内合同的成立相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也需经过要约和承诺才能完成。◼1.要约◼2.承诺◼3.对价与约因◼1)
.对价◼对价是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律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它是合同的要素之一,一般而言,合同无对价则无效。◼2).约因◼【案例分析】◼德国的A先生自吸毒之后,整个人都变了,于是A先生的妻子向当地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禁治产人。
后来,A先生为了筹集毒资,就将自己的一只劳力士手表偷了出来,低价卖给了B先生,B先生购买时不知其为禁治产人。A先生妻子得知后,要求B先生返还。B先生不同意。◼请问:B先生需不需要返还?为什么?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同学们熟练的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条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基础知识。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法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有关基础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作业:预习◼课后记:通过本节的学
习,同学们熟练的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条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基础知识。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法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有关基础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课目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
一、二节10月14日5、6节第七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了解国际公约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2、掌握履行买卖双方义务的各项要求。3、了解违约形态4、掌握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救济方法5、掌握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6、掌握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重点1、买卖双方的义务2、违约形态、买卖双方都可以采
取救济方法3、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难点1、履行买卖双方的义务的各项具体要求。2、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救济方法。3、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节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根
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项:①交付货物;②移交一切与有关货物的单据;③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三)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四)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有两项:◼一是支付货款◼二是受领货物。第四节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一)◼一、违约形态◼(一)《公约》对违约形态的规定◼1.根本违约◼2.非根本性违约◼3.预期违约◼(二)大陆法系国家对违约形态的规定◼德国法对违约形态的规定◼(1)给付不能。◼(
2)给付迟延。◼(3)积极违约。◼(三)英美法系国家对违约形态的规定◼英国法对违约形态的规定◼(1)违反要件。◼(2)违反担保。◼(3)预期违约。◼(4)履行不可能。◼美国法对违约形态的规定◼(1)重大违约。◼(2)轻微违约。◼另外,还有预期违约与履行不可能与英国法的规定相
同。◼二、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救济方法◼(一)损害赔偿◼1.《公约》的规定◼2.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3.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二)对预期违约行为的两种救济方法◼1.中止履行合同◼2.撤销合同◼(三)分批交货时的救济方法◼【案例分析】◼美国甲公司(卖方)
与乙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后乙公司表明自己将不履行合同,此时这批货物正在生产过程中,而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开始下跌,此时如果出售该半成品,还能回收合同价的70%,但甲公司为于是甲公司决定继续生产,等其生产完成并将其归于合同项下时,市场价格已仅为原来的25%。甲公司出售产品后要求乙公司赔
偿其本应取得的合同价75%的损失。◼请问:根据美国法,乙公司是否要赔偿?为什么?◼(3)转售货物和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这两种救济方法的规定与英国法的规定相同。◼(4)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在买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卖方可解除合同。至于损害赔偿已在上文有明确阐
述,这里不再赘述。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四节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除了可以采取上述买卖双方均可用的违约救济方法外,《公约》和各国法律还相应规定了其可以采取的其他
救济方法。以下以《公约》为主阐述这些救济方法。◼(一)实际履行◼(二)交付替代货物◼(三)修补货物◼(四)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五)减价◼(六)卖方自费补救◼(七)卖方提前或超量交货时买方的补救◼四、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买方的违约
行为主要有不付款、迟延付款、不接收货物、迟延接收货物。◼(一)《公约》的规定◼(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CASE:1998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于是
,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问:本案能否仲裁?叙利亚能否诉讼?本案结果与理由?◼案例分析:◼中国A公司与
美国某公司签定“CIF纽约”、D/P付款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货物遭遇大浪受损,此时得知买方美国公司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此时A公司尚未收到货款。◼问(1)A公司能够转售?货损由谁负担?◼(2)如果没有采用贸易
术语,结果是否改变?◼CASE1、我国两公司签定合同螺纹钢200吨,每吨价格2100元,2000年3月30日交货,预付钢材款50000元,如果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支付了5
0000元。3月10日被告提出要求将价格上调为2500元/吨,否则无法保证按时交货。原告不同意涨价;3月30日被告未如期送货。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4月初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实际上我们购买这批钢材连运费每吨2130元,已经超过与原告订的价格,若按合同约定交货等于我公司赔钱,是显失公平的。另外3月中旬我公司与飞达公司以每吨2500元订了买卖合同,我愿意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10000元。法院查明被告与飞达公司交货时间为
4月底。要求继续履行[结论]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原告交付螺纹钢200吨,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理由(1)第二个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因此被告有能力继续履行第一个合同,而原告也提出了请求,且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法院应判令被
告继续履行。(2)本案中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并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并用的,只要有违约事实不论是否给受害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不论受害方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都应当支付违约金◼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与飞达公司的合同如何履行?被告可与其协商改变交货时间,或解除合同,如果履行期限已满而无力供货的话,被告就只能
就自己的一物二卖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我国《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的条件:◼1、事实上可能;◼2、经济上可行;◼3、时间上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实际履行可以和损害赔偿并用。◼《公约》:是否可以强制对方履行,按国内法处理要求解除合同◼[案例]CASE1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
大型生产设备,分三批交货。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而B公司提出异议。◼答: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卖方分批交货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
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本案分批交货的大型生产设备各部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中国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
CASE2:如果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火鸡,圣诞卡、圣诞树等,卖方交货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期间晚了一个星期。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答案(1)如果导致圣诞节已过,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延迟交货可
以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拒收迟交的货物。(2)如果供销情况亦正常,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延迟交货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能撤销合同。要求赔偿损失◼CASE3(英国判例)1854年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该案正式确立了英美法赔偿这一理论)◼案
情是:原告磨坊的机轴破裂,磨坊停工。原告委托被告运送该轴到外地厂家按原样定做新的机轴。被告拿到坏机轴后因疏忽迟延送交,磨坊不能如期复工。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迟延复工的利润损失。◼英国法院认为,按当时磨坊一般做
法,磨坊常有备用的机轴,印机轴损坏并不一定导致停工,且原告有没有将机轴损坏导致停工的事实告知被告,因此,被告在承诺时无法预见到迟延运送的停工利润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对于迟延运送导致的利润损是不负赔偿责任。◼CASE3:中国A与美国B签定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与中国其他两
家公司分别签定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B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提出如下赔偿请求:利润损失;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与B文电、办公费用;其他因B公司造成的损失。◼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结论:A公司
提出的(1)、(3)、(4)项赔偿请求是合理的,(2)项不合理。◼理由: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且合同中没有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应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定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1992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
〕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
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199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1992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
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问: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针对此种情况,B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1、B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为根据合同约定,B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交付货物,而B却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A也没有同意B所提出的延期交货的要求,合同
没有变更,所以构成了违约。◼2、因为B事实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A可以采取的针对措施有:◼第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除非卖方撤销了合同。◼第二,撤销合同,向卖方发出撤销合同的通知,◼第三,请求损害赔偿,就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利润要求卖方赔偿,◼第四,可以补进货物,并就
因此而多支出的部分要求卖方赔偿。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1992年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
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
A收款。A未向银行汇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问:1、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为什么?2、B发货20000台的行为是
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按"公约"的规定应采取什么做法为妥?4、B能否以延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为什么?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学习,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义务的有关基础知识,使学生对买卖双方的义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了解违约形态、
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救济方,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能结合所学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加以解决实际问题;了解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能结合所学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
方法加以解决实际问题。◼作业:复习◼课后记:学生已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种案例,用《公约》来进行解决课目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实训案例10月14日5、6节第七周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重点难点1、教学方法电教法、讲授1、案例:◼一集装箱货物在吊装
上船过程中,因吊钩脱落砸在船舷上后掉入海中,谁应为此损失负责◼(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
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
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
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
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
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
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
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
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
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
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
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
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
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
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
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小结-作业-课后记◼小结:通过学习,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义务的有关基础知识,使学生对买卖双方的义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了解违约形态、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救济方,
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能结合所学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加以解决实际问题;了解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能结合所学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加以解决实际问题。◼作业:复习◼课后记:学生已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种案例,
用《公约》来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