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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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目录新法新规•新法新规速览•重点新规截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3.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

的通知4.广州市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目录案例分享解析•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拔河绳断她摔倒,判赔3.8万算工伤•2008年度HR十大候选新闻之:广东东莞发生由劳资纠纷引起的打砸警车事件仕邦动态•仕邦网信息快递•俱乐部会员项目办公室健身操解压小技巧•电脑族

的保健宝典目录新法新规新法新规速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的通知➢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关于在深圳市劳动保障系统推行统一的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文书表格的通知➢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

工作试行办法➢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调动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河北省关于预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关于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发布山西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法新规速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对长期病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关于公布山东省直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宁波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湖南省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

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颁发的关于核对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第二阶段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离休人员规范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对参保缴费困难人员给予缴费优惠的通知➢宁波市关于公布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江苏省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河北省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江省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关于查询核对2009年度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通告➢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特岗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重点新规截选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

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事处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重点新规截选重点新规截选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

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

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重点新规截选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

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

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

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

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重点新规截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

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

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

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重点新规截选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第十四条流动人

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

)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重点新规截选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

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

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

何费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重点新规截选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

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重点新规截选(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

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

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重点新规截选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

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

、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

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进行税务稽查。重点新规截选重点新规截选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

%。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

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三、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其作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大力组织所得税收入

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比对工作。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联合采取措施,加强

所得税管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09年底之前将工作情况正式书面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检查、督导。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重点新规截选重点新规截选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穗劳社规〔

2009〕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广州市公布的统计数据,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事项执行的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公布如下:一、广州市城镇单位

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702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09元。二、番禺区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182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652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861元,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2655元。重点新规截选三、花都区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225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688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463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5元。四、增城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978元,职工

月平均工资2582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50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96元。五、从化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525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105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241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03元。六、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2.9%,番禺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

资增长率为18.8%,花都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3.2%,增城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7.0%,从化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9.2%。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

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

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经上级批准解散(以下统称“关破”),其怀孕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本次生育医疗费。具体支付办法如下:一、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所在的市、

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①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含孕周)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参加广

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由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和怀孕职工本人各执1份。重点新规截选重点新规截选二、关破企业职工应当在生育后1年内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医疗费核销。办理时,须提供《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原件、计划生育证、医院诊

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本人存折复印件及指定医疗费核销拨付帐户说明。三、怀孕职工在企业关破前已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已记帐的生育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

。企业关破后,职工因本次妊娠就医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对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医疗费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市医保中心按实际费用核销;高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定额结算标准核销。分娩时同时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将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合并核销。四、

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操作办法按各统筹区的基金收支情况自行确定。五、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

98〕48号)及《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歇业后其女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复函》(穗劳社函〔2000〕51号)同时废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案例:2006年5月31日,陈景(化名)受雇于某营销咨询公司,被指

派至某超市从事饮料的促销工作,其中约定的促销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7月10日,另外双方还就报酬等其他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2006年6月1日,陈景到某超市办理进场手续时,因超市要求缴纳1000元管理费,而某营销咨询公司无锡

地区临时主管李莉(化名)只交给陈景700元,另要求陈景垫付300元。陈景收入微薄,手头拮据,遂外出筹款。在借款途中,陈景发生交通事故,2008年2月22日,陈景将某营销咨询公司告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

48146.24元。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法院调查中,超市作出的“招录时超市人事部是不参加面试的,可能部门经理看一下”的陈述对超市是否需要对促销员进行面试这一事实的表述并不明确。咨询公司所主张的必须要经过超市面试通过才能正式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

予确认。咨询公司与陈景之间确定的任务单一,即在超市从事饮料的促销活动,时间较短,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现有事实表明双方之间的关系仅系陈景提供劳务服务,咨询公司支付劳务报酬,陈景不享有咨询公司的保险、福利待遇,双方之间的

关系尚未构成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咨询公司不与临时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临时促销员交纳社会保险金,其用工方式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景为咨询公司代交管理费的事实已证明

双方就陈景至超市从事促销服务的任务已开始具体实施。故陈景与咨询公司的劳务雇佣关系已经建立。判决:南长法院判决咨询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0729.24元。拔河绳断致摔倒判赔3.8万算工伤案例:深圳某药业公司在奉节一家商场设有经销专柜,女

子张某是该公司派到这家商场的一名促销员。2006年3月7日,商场组织了“三八节”拔河比赛。当天上午,拔河比赛如期在商场外面举行,一共有20多人参加,张某等人被分在一组。在助威声中,张某紧握赛绳,憋足劲往自己一方拉。突然,“啪”的一声响,赛绳断了。20余人纷纷倒地,

有的被擦伤,有的被压伤……“妈呀,我的手!”张某惨叫后重重摔倒在地。经医生诊断,张某的左手摔成了骨折。经过十多天治疗,张某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同年4月,张某向奉节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随后作出的结论是:张某属工伤。但张某所在的用人单位即药业公

司对此认定却不服,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还是维持了工伤认定。事后,药业公司仍不服气,又先后向奉节县法院、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两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均维持了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与此同时,张某还申请了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判决:去年年底,奉节法院一审

判决由药业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生活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3.8万余元。药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近日审理后维持原判。2008年度HR十大候选新闻之广东东莞发生由劳资纠纷引起的打砸警车事件候选理由:2008年11月25日下午,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500多人袭警,起因是一起普通的劳

资纠纷,380多名被解除合同关系的工人,与工厂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冲冠一怒为补偿!珠三角近一年来劳资冲突激烈程度可见一斑。案件回放:11月25号下午5时50分左右,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事件中约500多人(约有2000多人是围观者)在厂区门口聚集闹事,

现场处警的“全顺”牌警车1辆,开放式巡逻车4辆均被推翻,后闹事人员又冲进工厂内,闯入该厂办公室,打烂门窗玻璃、电脑等办公设备。该镇通报,该厂216名工人11月26日劳动合同期满,厂方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由于80多名工人与工厂补偿上产生分歧,导致该厂员

工纠集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和老乡约500人在厂区内闹事,并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终极点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日益提高,同时劳资双方矛盾日趋明显。本案中,资方有很明显的失误,即没有对劳资纠纷

事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作充分预估。在处理一些重大劳动纠纷事件时,可邀请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以增加员工的认受性。本案中,员工就是本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以激进的方式试图争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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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满意是我们永远的动力,在以后不断奋进的过程中,我们将更加努力,希望能得到您一如既往的支持!为了更好回馈广大客户对我司一路的支持,增进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从2005年起,我司成立了仕邦俱乐部。在此

平台上,定期给客户提供免费的主题讲座、主题论坛、交流会、拓展活动等。至今,我司成功举办俱乐部活动共41期,活动遍布全国17个城市以及地区,深受广大客户支持。为给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我司将邀请所有客户免费加入仕邦俱乐部,成为尊贵的俱乐部会员。会员将不仅享有参加

免费的活动的权利,而且享有每月礼品、奖品、免费刊物、网上学习等各种各样利益。具体入会流程将在七月刊公布,敬请关注!HR管理工具聘约人员任用核定表人事部年度招聘计划报表HR管理工具我们可以放一支笔在椅子一侧的地上,然后侧

弯身体用手捡笔。左侧右侧多重复几次,可以避免腰肌劳损的发生哦。我们可以放一支笔在椅子一侧的地上,然后侧弯身体用手捡笔。左侧右侧多重复几次,可以避免腰肌劳损的发生哦!打字和握鼠标久了,手腕和手指关节会积累疲劳,平时

要多注意旋转和拉伸手腕。由小指到食指逐个握拳,握紧后再打开,快速重复这个动作会使手指和腕部肌肉得到锻炼。坐在桌前,旋转一下脚腕或者将一条腿抬起伸直,拉伸小腿的韧带,可以收到不错的效果。---电脑族的保健宝

典长期使用电脑,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和自主神经功能失调,出现头痛、情绪低落、失眠、心悸、多汗、厌食、恶心、疲乏。据统计,常用电脑者感到眼疲劳占83%,肩酸腰痛占63.9%,头痛占56.1%,食欲不振占54.4%。因此,电脑族人员应注意自身保健。1.避免长时间连续操作电脑。每天操作电脑的时

间不宜超过4小时。每工作1小时,到户外活动10~15分钟。2.操作电脑的姿。势要舒适。应选用可调节座位高低的靠背椅,坐时腰部挺直,紧靠椅背,保持最佳舒适姿势。屏幕下缘的高度应比眼睛的平行线低20厘米,屏幕上缘应与前额的高度基本持平,眼睛与屏幕的距离应在40~50

厘米,使双眼平视或轻度向下注视荧光屏,这样可使颈部肌肉放松,并使眼球暴露面积减小到最低程度。键盘的高度应灵活调整,以操作者的手能伸直为宜。手肘保持屈成90度,头稍向前伸,肩臂放松,尽量保持自然舒适的姿势,操作动作要轻柔。文件支架应安置在与屏幕同一平面和同一高度的位置。3.保持室内良好的工作环境。

室内温、湿度要适宜,最佳温度为21℃,湿度55%~60%。天气干燥时,可在室内摆些花草和放盆清水。长时间开机,荧光屏释放出的正离子像磁铁一样,吸引附近空气中的负离子,使操作者头痛、气闷、沮丧。因此,在天气晴好,环境对电脑无损害的情况下,定时开窗通风换气,促使室内空气中的

正离子和其他有害气体排出,增加室内新鲜空气和负离子。4.室内光线要适宜。室内照明应柔和,光线不过亮或过暗。电脑屏幕的位置应与窗成直角,不要面向窗户或背向窗户。窗户应挂窗帘或百叶窗,避免光线直射到荧光屏上。仕优邦兴成人达己客户满意度是衡量一

切工作的唯一标准服务热线:4007162588仕邦(广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183号大都会广场21楼(全层)电话:020-61138828传真:87551114网站:http://www.seebon.comSeebonHuman

Resource(Guangzhou)Co.,Ltd,Address:21/F,MetroPlaza,No.183TianHeNorthRoadGuangzhou,510075,P.R.ChinaTel:61138828Fax:87551114感谢您查阅仕邦电子月刊,祝您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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