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合并会计报表培训课件.pptx,共(153)页,628.404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61644.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保山市国资委合并会计报表培训李继楼保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2015.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涉及准则层面问题:一、准则选择:小准则、大准则二、业务层面涉及四个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二)企业会
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一、准则选择:小准则、大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相同。一、准则选择:小准则、大准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型、小型、微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
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包括所有行
业一、准则选择:小准则、大准则❖规范了所有行业,16条规范以工业为例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其中: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修订内容(一)主要变动: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二)其他变动:整合完善有关规范性条款(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1、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损失(一)综合收益与其他
综合收益的列报2、其他综合收益1、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2、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两类•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单独列示—企业应当以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后的净
额在利润表上单独列示各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3、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企业会
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
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3、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类列报(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4、资产负债表1、所有者权益类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一)综
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5、利润表1、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区分两类列报2、各项目单独列示3、合并利润表: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
分(横向)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纵向)✓列示“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综合收益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利润表中列报,而不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3、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7、附注1、披露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2、针对利润表:➢所得税影响➢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3、针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期初和期末余额的调节情况(二)其他变动1、总则⑴财务报表的组成:4表+附注✓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⑵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同等重要(第二条)(3)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第三条)(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⑴依据确认计量结果编制报表(第四条)✓不恰当的确
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如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还应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⑵列报基础(第五条、第六条)✓持续经营评估涵盖期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
大怀疑的,披露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持续经营评估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判断非持续经营;并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⑶权责发生制(第七条)✓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
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⑷列报一致性(第八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可以改变的情况增加一项:✓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列报提供更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⑸重要性和项目列报(第十条)✓
重要性: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判断项目金
额大小的重要性: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⑹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第十一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不能相互抵销✓例外情况:①一组
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②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③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⑺可比性(第十二条)✓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⑻报告期间(
第十四条)✓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二)其他变动3、资产负债表⑴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第十六条)✓金融等企业大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资产和负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采用混
合的列报基础✓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⑵正常营业周期(第十七条)✓定义: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⑶持有待售的列报(第十
八条、第二十条)✓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归类为流动资产或负债(二)其他变动3、资产负债表⑷负债的流动性划分(第十九条)✓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在资产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对资产和
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划分为流动负债⑸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第二十一条)✓将“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修改为
“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二)其他变动⑸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第二十三、二十五)优化项目顺序3、资产负债表⑹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第二十三、二十五条)✓优化项目顺序✓增加单列项目⑺不切实可行除外(第二十四、二
十六条)(二)其他变动4、利润表⑴费用的列报方式(第三十、三十九条)✓在利润表中以“功能法”列报费用✓在附注中以“费用性质法”列报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第三十九条(六))⑵利润表单列项目(第三十一条)✓调整个别项目✓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
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单独列示(二)其他变动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五条)✓将综合收益总额和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分别列示✓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
权益变动的交易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列项目(第三十六条)✓综合收益总额(二)其他变动6、附注(1)提高了“企业的基本情况”披露的重要性(2)进一步明确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的含义(3)明确了“重要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的范围及披露细节(4)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5)明确了“终止经营”的概念和持有待售的确认条件(二)其他变动7、衔接规定➢一致性✓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自本准则施行日起按照本准则列报财务报表✓对报表和附注中的比较数据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但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制定背景准则的主要内容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背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1.2008年国际金融
危机后,金融稳定理事会、监管者等认为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披露亟需改善;❖2.2011年6月,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1)整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
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的披露要求;❖(2)增加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3)根据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扩充有关子公司的披露要求。三、企
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内背景:整合现有规定,完善披露内容❖有关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不包括有关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
体的披露,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了解表外主体风险❖现有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未包括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风险,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其他信息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总则:目标/有关定义/适用范围➢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
业中权益的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衔接规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目标/重要性原则✓相关定义✓适用范围➢披露的目标: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
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符合重要性原则:判断各项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重要的权益,应当单独披露相关信息;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单独披露的权益,可以汇总披露相关信息。目标/重要性原则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定义➢定义: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其他主体: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参与方式:持有其他主体的
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结构化主体的定义和特征➢定义: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特征:✓业务活动范围受限。✓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资本金(如有)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
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适用范围适用主体适用情况子公司适用。(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
个别财务报表的情况)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适用。(采用FV计量的情况)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适用。合营安排参与方(非合营方)是否CAS41CAS41CAS37合营安排合营方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是否结构化主体是否CA
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主要内容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基本要求✓主要情形✓投资性主体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披露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大判断及依据➢披露在确定
是否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其他主体时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对该判断和假设进行的变更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
重大影响,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投资性主体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一)该公司是
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企业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判
断。包括企业不具备投资性主体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披露该变化、原因及其财务影响。✓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
露准则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基础信息(主要财务信息)✓重大限制的披露✓在合并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企业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变化✓投资性主体(基础信息、风险信息)子公司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企业集团构成情况(举例)子公司名称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当期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
益当期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期末累计少数股东权益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的基础信息(举例)2X15年2X14年A公司B公司…A公司B公司…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合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
信息(举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风险信息举例➢次级债券列示在企业财务报表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中。最大损失敞口为次级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摊余成本)。➢信用违约互换列示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衍生金融负债”项目中。最大
损失敞口为相关贷款全部违约情况下企业需要偿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应收融资租赁款列示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贷款”项目中。最大损失敞口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财务担保因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未在
企业财务报表中确认。最大损失敞口为相关金融工具的名义金额。企业不持有权益但是是发起人的情况➢企业作为该结构化主体发起人的认定依据,即如何判断企业是该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分类披露企业当期从该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收益类型➢当期转移至该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结构化主体提供的支持➢没有合同约定:✓当期提供支持(财务支持、其他支持、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类型、金额和原因✓包括企业前期或当期持有权益的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意图✓财务支持、其他支持、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
得财务支持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主要内容第六章衔接规定➢列报一致性: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豁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
构化主体的披露重大限制的披露➢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限制的内容: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或垫款等✓子公司少数股东保护性权利的性质和程度: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限制涉及
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的金额在合并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有合同约定:✓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可能使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没有合同约定:✓提供支持(财务支持、其他支持、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类型、金额和原因✓导致企业控
制结构化主体: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提供支持的意图✓财务支持、其他支持、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企业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变化➢未导致丧失对子公司控制:✓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本企业所有者
权益的影响✓例:P公司2×14年1月2日处置部分对S公司的投资但未丧失对S公司的控制权,取得的对价为2600万元,该交易导致出售投资当日的少数股东权益增加24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200万元。➢导致丧失对子公司控制:✓由于丧失控制权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公允价值
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例:P公司2×14年1月2日处置部分对S公司的投资,丧失对S公司的控制权,收益为720万元,列示在“投资收益”项目。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利得为200万元。投资性主体➢基础信息: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
册地、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相关风险信息:✓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性质和程度✓向子公司提供支持的承诺或意图,以及当期提供的支持的类型、金额和原因✓企业或其子公司向受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支
持母公司(投资性主体)子公司(投资性主体)子公司的未合并下属子公司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基础信息(主要财务信息)✓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重要✓相关风险信息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基础信息(举例)企业名称注册
地主要经营地持股比例业务性质对企业活动是否具有战略性重要的合营企业:主要财务信息举例(投资性主体豁免)2X15年度2X15年2X14年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流动资产其中: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非流动资产资产合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净资产按持股比例
计算的净资产份额取得投资时形成的商誉包括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在内的其他调整事项对合营企业权益投资的账面余额期末减值准备对合营企业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存在公开报价的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重要的合营企业:主要财务信息举例(投资性主体豁
免)2X15年度2X15年2X14年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其中: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企业本期收到的来自合营企业的股利重要的联营企业:主要财务信息举例(投资性主体豁免
)2X15年度2X15年2X14年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合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净资产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取得投资时形成的商誉包括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在内的其他调整事项对联营企业权益投资的账面余额期末减值准备对联营企业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
存在公开报价的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重要的联营企业:主要财务信息举例(投资性主体豁免)2X15年度2X15年2X14年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其中: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企业本期收到的来自联营企业的股利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
企业中的权益不重要的:汇总财务信息举例(投资性主体豁免)2X15年2X15年2X14年合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合计下列各项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合计数净利润其中: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合计下列各项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合计数
净利润其中: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与企业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对转移资金能力的重大限制的性质和程度➢超额亏损: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当期数/累积数➢与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或有负债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
披露准则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基础信息✓相关风险信息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基础信息➢披露非合并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例:2X15年12月31日,与A企业集团相
关联、但未纳入A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A集团成员企业购买信贷资产,同时在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分级产品)融资。这些结构化主体2X15年12月31日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5亿元,2X14年12月31日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4.8亿元。➢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该
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该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不能量化的,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上述两项的比较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风险信息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风险信息举例与企业在非合并结构化主体中权益
相关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及最大损失敞口2X1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最大损失敞口账面价值最大损失敞口2X15年2X15年2X14年2X14年次级债券200200220220信用违约互换(负债)(100)(1600)(90)(15
00)应收融资租赁款120120150150财务担保(3000)(3600)2014年8月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一)准则的修订背景(二)准则主要修订内容➢IFRS——国际背景:《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2011年5月IASB发布➢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纳入IAS28➢有关披露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背景国内背景:整合现有规定,充实完善准则长
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解决实务问题(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主要内容(主要修订内容)❖总则:规范的内容/范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衔接规定第一章总则❖准则规范的
内容❖长期股权投资❖适用范围准则规范的内容❖不再涉及披露:❖总则第一条:不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的披露❖删除原“第四章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
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规范的内容➢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判断控制:CAS33➢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判断共同控制、合营企业:CAS40➢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
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判断重大影响:(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
资❖(三)原“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二章初始计量❖一、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
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
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例1】
2X10年6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S公司的原股东A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股普通股,取得S公司100%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S公司之前为A公司于2X08年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日,S
公司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S公司净资产(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含商誉500万元)。假定P公司和S公司都同受A公司控制。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即: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关注: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
始投资成本:❖一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一)支付现金: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发行权益
性证券:该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冲减发行收到的对价)〔2010年报通知〕➢(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确定➢(四)债务重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二)成本法◆(三)权益法◆(四)核算方法的转换◆
(五)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第三章后续计量(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控制……子公司→成本法❖重大影响……联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权益法后续计量:成本法❖投资性主体→为母公司投资活动
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成本法❖投资性主体→其他子公司→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CAS33)(二)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删除原“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
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三)权益法❖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按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后续计量—权益法❖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被投资单位投资时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被投资单位投资时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调整成本,且计入当
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后续计量—权益法对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确认:❖1.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2.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例2】2X10年3月20日,A、B、C公司分别以现金200万元、400万元和400万元出资设立D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20%、40%、
40%的股权。A公司对D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D公司自设立日起至2X12年1月1日实现净损益1000万元,除此以外,无其他影响净资产的事项。2X12年1月1日,经A、B、C公司协商,B公司
对D公司增资800万元,增资后D公司净资产为2800万元,A、B、C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15%、50%、35%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假定A公司与D公司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生其他内部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
他因素影响。后续计量—权益法➢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
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后续计量—权益法应关注的是: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应当区分该资产是否构成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不构成业务➢构成业务后续计量—权益法1.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投
出或出售业务的处理。2.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业务,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后续计量—权益法❖1.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2.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四)核算方法的转换1.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金融资产转为对联营
、合营的投资: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5%—20%)❖金融资产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成本法核算(5%—60%)❖对联营、合营的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20%—60%)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1.追加投资等
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
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
转换❖1.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
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2.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对联营、合营的投资转为金融资产:权益法核算转为公允价值计量(20%—5%)❖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对联营
、合营的投资: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60%—20%)❖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金融资产:由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60%—5%)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2.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
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
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2.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
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第十六条对联营企
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五)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
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后续计量—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第十九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衔接规定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一)准则的修订背景(二)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准则的修订背景❖国际背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1.2011年5月IASB发布;❖2.取代《国
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有关合并的部分、《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3.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4.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三个要素: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利、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利影响投资者回报的
能力;❖5.对如何应用控制原理提供了详细指引:实质性控制的判断、委托与代理关系的判断、潜在表决权的考虑等。(一)准则的修订背景❖(二)国内背景:整合现有规定,充实完善准则❖1.有关规定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文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关于执
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二)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二)合并范围(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四)特殊交易的处理(
五)衔接规定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1.合并财务报表定义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
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2.合并财务报表组成部分:(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
同)变动表(5)附注。❖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3.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投资性主体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4.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1)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
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2)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3)在判断合并范围时,如果涉及投资性主体,区分情况考虑。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5.适用范围❖(1)外币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二)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控制概念:投资方拥有对被
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三要素:❖控制=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对源自被投资方可变回报的权利+行使权力影响回报33号准则
主要修订内容❖控制的判断❖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
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一项或多项发生了变化,则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被投资方设立
的目的❖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及具体设计❖那些是相关活动?❖如何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谁拥有现时能力主导这些活动?❖谁从这些活动中获得回报?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贯穿控制判断的始终)表决权是/不是判断控制的决定因素
❖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相关活动: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融资活动等◆相关活动
的决策机制✓权力机构还是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及如何决策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
投资方的权力。(表决权)◆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
方相关的权力◆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权力来自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由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决定✓被投资方管理层多
数成员由持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聘任✓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没有权力1.其他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投资方的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实质性权利: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
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其他投资方
拥有的可行使的实质性权利:提出议案的主动性权利和对议案予以批准或否定的被动性权利等❖非保护性权利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保护性权利: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
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投资方对被
投资方拥有权力:✓相对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其他相关事实或情况☆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能
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
似权利的比例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权力来自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
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可变回报:不固定的并可能随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回报。❖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资方发行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投资的价值变动❖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
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动性支持收取的费用或承担的损失、被投资方清算时在其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税务利益,以及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的未来流动性❖其他可变回报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的代理人代理人:是相对于主要责任人而言
的,代表主要责任人行动并服务于该主要责任人的利益。代理人在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时,并不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决策者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的其他利益而承担可变回报的
风险❖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该投资计划设有年度投资者大会,经出席该会议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一致通过,可以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不存在
可以无理由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的单独一方的投资者;➢参与该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较多,其他单个投资者的投资份额均小于0.5%且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其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
的承诺,主体A对超过其2%投资以外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同时满足下列两条件时,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持续评估控制的评估是持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三项基本要素是否发生了变化,重新评估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投资性
主体❖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33号准
则主要修订内容投资性主体❖投资性主体的特征:❖拥有一个以上投资❖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该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存在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投资性主体❖投资性主体:持续判断❖投资性主体的转换❖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
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其会计处理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理原则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投资性主体❖投资性主体的转换❖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转变日视为购买日,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前期准备工作❖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对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收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资料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2.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份额❖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2.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
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该损失❖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
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2.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
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四)特殊交易的处理➢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
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母公司因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而丧失控制权的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
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
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
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母公司因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而丧失控制权的◆一次交易✓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
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母公司因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而丧失丧失控制权的◆分步交易✓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如不属于一揽子交易,按照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一揽子
交易: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原有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33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揽子交易的判断☆这些交易是同时或
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33号准则主要修订
内容(五)衔接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