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培训课件.ppt,共(134)页,416.935 KB,由小橙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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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一节概述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medicaltangle):是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患者要求追究责任或(和)给以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
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
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医疗纠纷特点◼(1)患者确实或怀疑发生了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2)不良的医疗后果发生在患者诊疗过程中◼(3)患者就诊的场所可以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4)医患双方的纠纷不能通过协商来
解决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三.医疗纠纷的类型1.按照发生医疗纠纷原因分类(1)、医源性医疗纠纷: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1)医疗过失纠纷:指引起患者不良后果的原因是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犯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责任过错或技术失误所致的医疗纠纷。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2)、非医源性医疗纠纷:指医疗纠纷并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原因
引起,而是因为疾病本身自然发展或因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三.医疗纠纷的类型1)无医疗过失纠纷◼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
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三.医疗纠纷的类型2)患方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不良医疗后果发生的
原因不理解◼由于某种原因,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不信任◼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者协商调解结果不满意◼由于各种其他与医疗无关的因素影响下产生的索赔心理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三.医疗纠纷的类型◼2.按处理途径不同
分类◼(1).行政途径:调解、处罚。◼(2).医疗损害:诉讼途径。◼(3).医调委。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三.医疗纠纷的类型3.按不良医疗(损害)后果的结局分类(1)、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2)、涉及伤残的医疗纠纷(3)、涉及器官组织功能障碍的医疗纠纷(4)、
其他医疗纠纷1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二节医疗事故1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medicalnegligen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医疗事故的4个基本要件(要素):(1)主体的合法性:医疗事故涉及的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合法行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事件发生在其从事合法的医疗活动中。(2)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必须有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3)行为的损害性:过失造成人身损害(非故意);(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
一至十级◼一级:甲、乙等◼二级:甲、乙、丙、丁◼三级:甲、乙、丙、丁、戊◼四级:不评伤残等级1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二级甲等医疗
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代替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
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1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
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
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型)。1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Ⅳ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集,临床判断不能恢复;1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
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2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4)肝缺损2/3
,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追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
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脑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一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
/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l)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6)不能修复的Ⅲ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Ⅳ级
(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
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Ⅲ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
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医疗事故的分级2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
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I/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l临
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跺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
)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
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耒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
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跺、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
、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收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
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
)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
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Ⅴ级(五级),双小腿肌力Ⅲ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
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医疗事故的分级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
,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廓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
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
)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3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医疗事故的分级3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1.机构医学会-市、省、国家◼2.启动卫生局、医患双方◼3.过程抽签、听证、讨论、结论35医疗纠
纷医学知识宣讲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1、医疗过失2、损害后果3、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
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3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三节医疗损害一、医疗损害的概念医疗损害(medicaldamage)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医疗过错(故意或过失)行为对患者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3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医疗损害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计11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3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4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
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4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4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
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4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
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
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
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4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单位:最高人
民法院文号:法发〔2010〕23号发布日期:2010-6-30执行日期:2010-6-304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
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
的法律规定。4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5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
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5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医学鉴定◼鉴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鉴定人或复阅病理资料,有时需做尸检,举行听证会等。◼对医疗
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分析判断、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5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来说,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必
须确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应注意的基本义务,并且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这种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错:◼(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2)依据医疗行
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诊疗))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7条)◼(3)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5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义务的;◼(5)未
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5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A、是否违反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侵权责任法》58条1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有损害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5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B、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和注意标准◼医疗风险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没有重视和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则易导致过错行为。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也
称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病人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病人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5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医务
人员对于病人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病人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判断一个医师是否存在过错,其重要的依据就是看他或她在为病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而相应的判断标准即为注意标准(Standardof
care)。5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国外有关医疗注意义务的判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一个普通的医师来说,在为病人提供服务时应尽到下列注意义务:◼①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的条件下从业的知
名医师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②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知名专业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③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的智慧和最佳判断;◼④未能尽到上述任何一种义
务就是过错。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医师是完美的,它所强调的是“通常的注意”(ordinarycare)。5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例如,内科医师有义务采集完整的病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要求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并对检查结果
予以准确的解释,并对疾病做出诊断和鉴别诊断、告知病人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书,应用的治疗措施要有合适的理由,用药准确、适时随访或会诊,并予以病人以通行的治疗和处置。5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对于一个从
事于特殊领域的专科医师来说,其注意义务与普通医师的略有不同,作为专科医师在为病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尽到“专家义务”(DutyofSpecialist):◼在内科学、外科学等特殊领域的专科医师须具有从事与相同领域和相同或相似地区在相同的条件下的知名专家通常具有知识和技术,并使用这
些专家通常所使用的注意和技术。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就是过错。6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对于医院或医疗机构来说,其应承担的义务是:◼①雇用有能力和合格的医务人员;◼②对其雇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③为医务人员提
供合适的设备和仪器;◼④建立必要的安全和保障系统。6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注意标准的适用原则◼①“合理性原则”,指合理的注意与技术,强调的是“通常的注意”,即通常的技能、知识与经验。不能以高年资的医师的知识和经验去评价低年资的医师所发生的医疗事件;不能
用专科医师的知识和经验去评价普通医师的医疗事件。但要求医师要有特定的专业和特定的经验。此外,医师不可忘记在遇到困难时有请教更有经验的上级医师或其他医师的义务。6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②“地域性原则”,指不同地区,由于经济、文化发
展状况存在相当的差距,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以及医务人员的技术知识水平、医疗经验等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因此,不能以发达地区尤其是大城市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技术或知识水平、医疗经验为依据,而应以同一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
俗相似的地区)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技术或知识水平、医疗经验为准。◼③“时限性原则”,即必须以医疗事件发生当时的医疗水平,医务人员应具有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判断的依据,引用的所有文章或著作也应当是事发以前公开发表的。6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从
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已成为法庭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6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C、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及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告知义务也是注意义务的范畴,只是知情同意在医
疗过失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故在此单独加以讨论。◼a.国外有关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的判定◼分为以下几类:◼①为得到病人有效同意的说明义务;◼②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6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③作为转医(即转院)指示的说明义务。◼第一类为得到病人有效同意的说明义
务,其内容如上所述。第二类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其内容是医师在诊疗的过程中,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有相当盖然性发生不良结果的危险时,应有对病人或其亲属就医师的诊断、治疗状况进行说明,对具体的治疗方法与遵守事项进行指导,以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第三类为转医(或转诊)指
示的说明义务,指专科医师对于患有自己所属领域之外疾病的病人或依其病情超出自己治疗能力之外的病人负有作出转医指示的说明义务。它包括医师对◼(1)属于自己专门领域之外的病人劝说转医;◼(2)对属于自己专门领域之内但本医院或本人无条件给予适当治疗的病人进行劝说转医。6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
宣讲◼b.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的判定原则◼1.我国卫生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卫生法律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履行对病人的告知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
、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6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关于告知义务◼我国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该充分告知、并征得病人或病人近亲属属的同意:◼(1)构成对肉
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2)需要病人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3)药物的毒副作用和可能存在的个体反应;◼(4)需要病人暴露隐私部位;◼(5)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6)需要对病人实施行为限制的。◼除此之外,
医师还应尽其所知对病人加以说明,使病人不至于丧失得到最佳治疗机会。6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我们认为,就一般医师而言,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该履行下列告知义务:◼(1)告诉病人关于其疾病的诊断,包括医师所知道的和应当
知道的;◼(2)所建议使用的处置措施的目的和方法;◼(3)采用所建议的处置措施的好处和风险;◼(4)除了所建议使用的处置措施外,可以选择的其他处置方法;◼(5)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是否属医疗保险范围等;◼(6)拒绝接受所建议的处置措施可能存在的好处和风险;
◼(7)不属于自己专门领域内或虽属于自己专门领域内但医院或本人无条件为病人提供适当的治疗时应及时建议病人转诊或转院治疗。6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关于知情同意◼(1)知情同意,包括知情和同意两个要素。知情是建立在医师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基础
之上,同意是建立在知情基础之上。医师有义务告诉病人所有的真实信息,以使病人在知情的基础上能够对拟采取的手术或治疗方法作出决定。所谓真实的信息是指医师所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对于病人在决定接受或拒绝医师所建议的医疗处置
措施时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只有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的同意才具有法律约束力。◼(2)同意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书面同意外,还包括口头的和行为的,甚至只是特定条件下的一个姿势。例如,在给一个合理的病人进行注射时,只要病人卷起了衣袖,就足以表示同意。因此,没有书面同意不等于不同意。应
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7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临床上有许多情况并非一定都需获得病人的书面同意。一般说来,在病人同意接受或拒绝接受某项医疗处置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应当预见的风险必须告知病人,并必须获得病人的书面同意。医
师没有义务去讨论在常用的治疗方法中固有的较小的危险性,因为这些治疗方法很少引起严重的后果。7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如果因未能尽到告知义务而给病员造成损害,也是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7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C.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预见
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损害结果是否发生,本质上属于机率问题,可分为绝对不会发生、很少发生、经常发生、确实会发生。发生的机率越高,医师应注意的程度越高。如何判断,应以科学的合理性为标准。例如,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可能性极低,但仍有发生的可能,且为一般医师所知悉时,即有预
见义务。医学上的危险,已被合理证实时,虽未为一般医师所明知,如实行医疗行为之医师,处于能够知悉状态时,亦有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在于避免不良结果的发生。一是舍弃危险行为。如果医师预见到其行为将会给病人带来危险的结果(即损害),则应舍弃该行
为,以回避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继续该行为,而给病人造成损害时,即为过错。7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例如,无充分能力和经验的医师,不考虑其能力及经验是否能够胜任,对病人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手术,结果手术失败而致患者死亡,虽其施行手术时已尽到最大努力,但仍不能免除其过错
责任。当然,如果患者处于危急状态,不立即手术就会有生命危险,而周围没有更好的医师,也来不及转院,这种情形造成患者的损害,则可以紧急避险为抗辩,否定医师的过错。◼二是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医师已预见到
自己所采用的处置措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继续采用,并不意味着医师就有过错。但要求医师在实施具有危险性医疗行为时,必须履行其义务,以回避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医师在手术之前,已预见到手术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先采取防止或回避的对策,如果自信其不发生而不采取对策,一旦损害结果发生,
则应认定其违反回避义务而有过错。◼实际上预见义务和回避义务也是注意义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判断诸如手术并发症和药物副作用引起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医师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则。7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医疗损害后果◼医疗损害的法律概念◼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
过错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概念,不包括正常医疗行为所造成的必然损害。从一般意义上说,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这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
害。除此之外,医疗损害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我们讨论的主要是医疗过错行为对病人身体权、健康权及生命权的侵害。7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如医师在未事先获得患者同意的
情况下切除患者的器官,不论该器官是正常的还是病理的,则可以认为医师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如果一个医师在未事先获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切除患者的器官,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一旦形成诉讼,医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切除阑尾手术过程
中,手术医师发现卵巢发生病变,可能并未告知病人或其家属而将病变的卵巢切除。虽然未给患者带来不利后果,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7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健康权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维护自己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的人格权。由于健康依赖于身体而存在
,所以侵害健康权往往也侵害了身体权,对健康权的侵害与对身体权的侵害存在重合性。医疗行为对患者健康权的损害表现对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的损害。具体来说,主要是:◼一是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本可以治愈的疾病未治愈
;◼二是对患者身体正常部位的损害而导致器质性和功能性损害。◼如将肺结核误诊为肺癌而行肺切除的,由于肺结核可以通过药物治疗而痊愈,手术切除是非必须的,由于医师的误诊而致患者肺被切除。再如阑尾手术,本应切除有炎症的阑尾,但由于医师对局部组织解剖结
构不熟悉而误切子宫或膀胱。这些医疗过失行为不但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同时也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7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生命权是指自然人能生存于社会、正常维持生命活动、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人格权,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表现为由于医师的过错行为而使患者生
命丧失,即导致患者死亡。如失血性休克患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违规使用药物致使患者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等,都是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7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其他损害◼除了上面讨论的损害后果外,还应该包括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致使病人原有病情加重或病
程延长,而这种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长在病人得到适当诊疗的情况下,或医务人员不发生在医疗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因为这两种情况也是医疗纠纷诉讼的理由,也是医疗损害鉴定中经常碰到并需要解决的问题。7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
关系◼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过错的责任程度是多少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从医学角度来说,我们会把这里
所说的过错行为理解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常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过错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它意味着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可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80医
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医疗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1)死亡◼在涉及病人死亡的医疗纠纷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第一种情况:病人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进行药物过敏试验,致使病人用药后
因药物过敏而死亡的。◼2)第二种情况:病人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没有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病人是可以康复的,或者说是不会死亡的。如失血性休克的病人,由于医务人员检查不仔细,漏诊误诊以致延误抢救造成病人死亡的。8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第三种情况:病人死亡
的主要原因是疾病本身危重,医务人员虽然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这种医疗过错行为不是造成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如严重颅脑外伤的病人、大面积心肌梗死的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病情危重,而非医疗过错行为。◼对于第一种
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可以判定为“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病人死亡”。但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另当别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病人的死亡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还是由于疾病本身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即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判定“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病人的死亡”可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丧
失生存机会的问题)。8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残疾或功能障碍◼这里同样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第一种情况:残疾或功能障碍完全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阑尾切除手术时,由于医务人员对解剖结构不熟悉而误切子宫造成生育能力丧失的。再如需切除病侧器官(如肾脏、卵巢等)而误切健侧器
官造成功能障碍的(如肾功能不全、生育能力丧失)。◼2).第二种情况:残疾或功能障碍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没有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残疾或功能障碍是可以避免的。如由于误诊误治,误将
异位甲状腺作为甲状软骨囊肿切除而造成病人甲状腺功能障碍的。再如骨折病人因为复位或固定不当造成骨折畸形愈合、影响骨关节功能的。8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第三种情况: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是病人本身病情所决定,而医疗过错行为只是加重了
残疾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如椎间盘突出行椎间盘切除术后,病人的症状并未得到改善甚至有所加重,即使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造成病人残疾或肢体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医疗过错行为,而主要是病情难以恢复或继续发展所致
。再如严重颅脑损伤的病人,虽经抢救可以挽救生命,但疾病本身预后差、致残率高。因此,不能把致残或功能障碍归咎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可以判定“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病人残疾或功能障碍”
,但对于第三种情况另当别论。医疗过失行为的损害后果可能表现为致使病人丧失了治愈机会或加重原来的病情(丧失康复机会的问题)。8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丧失生存机会◼在美国的许多州,允许将“丧失生存机会”作为一种损害后果,并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理由。8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日本法律界称为“
期待权侵害理论”或“延命利益丧失论”。当医疗方的不作为有重大过错,但又无法认定如果实施该作为患者就能够免除死亡时,可以将损害的内容由“死亡”改变为“得到适当治疗的机会或者期待利益的丧失”。延命利益侵害是
指由于医生的过错使患者的死期提前,患者的延命可能性被剥夺。日本司法界接受了该理论,但由于生存可能性实质上只是某种概率程度的救命可能性,具有相当的不透明性,且产生的损害及其核算相当困难。所以,主张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更具实际意义,当然,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该适当考虑生存可能性的大致程度。8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在我国,虽然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但在许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已经承认“丧失生存机会”是一种医疗损害后果,并作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损害赔
偿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作为医疗损害鉴定,必须正确理解“丧失生存机会”作为医疗损害后果的真正含义,并能够对此进行正确判断。我们认为,涉及恶性肿瘤(或极危重疾病)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应该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说明患者因医疗过错行为丧失了一定的生存机会(或生存期),如果某种疾病的生存期有统计学调查结果
的,可具体说明生存期的长短。而医疗过失行为在“丧失生存机会”这一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即参与度)则依据病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而有所不同,但原则上应确定为次要原因,参与度低于30%。8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丧失
康复机会◼在大多数涉及病人残疾或功能障碍的医疗纠纷诉讼中,病人诉讼的理由是,在医务人员出现医疗过错行为之前,他或她如果得到适当的治疗的话,则存在一个有可能好转的机会。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这个机会丧
失了。8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康复机会可能被概念化为一个时间窗口,这个时间窗口存在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发生之前。在这个时间窗口内,医务人员有一个及时实施适当医疗处置措施的机会,这些医疗处置措施可能会防止损害的发生或使损害减小
到最低程度。由于医务人员的误诊、误治,或延误诊断、延误治疗,使得这个时间窗口被提前关闭或错过了。8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不少法庭的判决书中已
经出现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病人“丧失救治机会”或“丧失治疗时机”判词。可以认为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已经承认“丧失康复机会”也是医疗损害的一种后果。因此,作为鉴定人员有必要明确,如何确定“丧失康复机会”以及丧失康复机会给病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9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
¤错误受孕、生产◼错误受孕(wrongfulconception)是指因医疗过错施行绝育手术或避孕药使用不当,造成妇女再度受孕,而由小孩双亲提起的诉讼。◼错误生产(wrongfulbirth)是指生下缺陷儿的双亲提起
的诉讼,是孕妇担心胎儿有疾病而请医师诊察,医师检查失误而告以胎儿健康,致未堕胎而生下患残疾的小孩。9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相关度(或参与度)判定◼相关度(或参与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过错行为(包括
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在患者所出现的损害后果(包括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患者本身所具有的伤病)中原因力的大小。◼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相当于“损伤参与度”的问题。1980年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与其他学者一道采用
了定量比例的方法对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死亡、后遗障碍)进行研究,提出了“事故寄与度”的概念,并以该概念来确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9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986年,“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引入我国法医学界,受到学者的高度重
视,我国法医界将该词改称为“损伤参与度”。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在不法行为造成的损伤与受害人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出现暂时性或者永久性机体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死亡等后果的人身损伤事件中,与人身损伤事件相关的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继发症在现存后果中的介入程度,即原因力大小。其中,相关损伤是指人身
损伤事件所造成的损伤及其并发症、继发症。现存后果是指可能与人身损伤事件相关的解剖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死亡的后果。受害人自身疾病是指受害人在损伤事件发生之前已经存在的与本次损伤事件没有关系的疾病及其并发症。9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
讲◼在提出“事故寄与度”的概念之后,渡边富雄教授又提出了具体的十一项分类标准,将“与事故相关的疾病”和“与事故无关的疾病”分别作为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原因构成因素,采用“确定性”(certainty)、“盖然性”(probability)与“可能性”(possibility)作为信赖度的等级,把事
故在导致后果中的作用划分为“作为原因”、“作为主要原因”、“作为决定性原因”,并制定出独创的标准。9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然而由于渡边富雄教授的十一项标准过于抽象,因此在日本法医学以及保险业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采用
。之后,大阪大学若杉长英教授在渡边富雄教授的十一项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富实用性的五级分类标准,即“外因的相关判断标准”。若杉教授将外因(即损伤事件)出现之前就已存在的受害人的肉体、精神障碍(即受害人自身疾病),与受到外因而产生的受害人的肉体、精神障碍
作为原因构成的因素,采用“外因直接导致”(参与度为100%)、“主要由外因导致”(75%)、“外因与原有疾病所共同导致”(50%)、“外因属于诱发因素”(25%)、“与外因没有关系”作为划分标准,简洁清晰地确定了外因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程度。95医疗
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为了便于表述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的大小,我们可以将若杉长英教授的“外因的相关判断标准”转换成如下的“医疗行为的相关判断标准”:◼1.“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不良后果”。该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比如
,手术误切正常组织器官,造成机体功能障碍。误用有毒药物导致病人中毒或死亡等。其医疗行为与不良医疗后果的相关程度可判定为100%,◼2.“主要由医疗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75%的原因力。比如,无难产因素存在时出现的新生儿产伤,不论医务人员
的作为或不作为,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可判定为75%。9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医疗行为与其它原因共同导致”。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与其他原因(如病人的伤情严重、病情复杂、对治疗的反应不佳等)
共同导致患者损害的出现,而任何一个因素单独存在时都不会出现这种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判定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50%的原因力。比如,骨关节损伤因复位不良而导致患者关节功能障碍等,其医疗行
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可判定为50%。也可以根据医疗行为与“其它原因”的多少,以及它们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作相应的调整(<75%,>25%)9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4.“医疗行为属于诱发因素”。这种情形意味着患者自身的疾病或其他原因是
造成死亡或者功能障碍的主要因素,而医疗过失只是诱发因素或者促发因素,此时医疗过失在不良医疗后果中的原因力为25%”。比如,患有隐匿性心脏病的病人在接受经食道内窥镜检查时突发心律失常、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医师因为术前检查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患者患有严重心脏疾患因而存在过失。此时,造
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病,而内窥镜检查只是诱发因素,医师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相关度可判定为25%。9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第四节医疗相关的犯罪◼一、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
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应予立案追诉:9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
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10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10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非法行医
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10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4)◼1.非法行医:◼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③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
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④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10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
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0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①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②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
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10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其他1:医疗事故发生的环节在诊疗护理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中,甚至医院管理的环节均可出现医疗事故,但最
常出现医疗事故是在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10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一、诊断过程◼诊断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主要是,错误诊断和延误诊断,错误诊断必然使用错误的治疗方法而出现医疗事故,而延误诊断则是延误抢救病人的宝贵
时间而造成医疗事故,诊断不正确,医生有责任,但不能要求医生每一次诊断都是正确的。◼实践证明,门诊时作出的诊断,常常到住院后会改变,住院后最初的诊断会在观察病人过程中得到纠正。有时诊断不正确,是由于缺乏某种医疗设备,受客观条件限制所造成。◼在鉴定有关诊
断不正确的医疗纠纷,分析医生有无责任时,必须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10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案例◼18岁的陈某。7月15日因颈部有一肿物而到平陶县人民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先天性甲状舌管襄肿”,并通知陈某住院治疗。陈某入院治疗后,该院于第二日
对其施行了摘除手术,并于7月20日出院,陈某出院后不久,出现面部浮肿、面色苍白、怕寒、乏力、肢冷等症状,经门诊治疗没有好转,后到广西医科大学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永久性)”,必须终身替代治疗,即必须终身服用药物替代治疗。经贵港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
,结论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法院受理此案后,亦委托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有过错责任。10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因异位甲状腺到被告平南县人民医院就诊,被告对此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而误诊为“先天性甲状舌管襄肿”和“甲状腺滤泡性腺瘤”,
并施行手术误切了原告的甲状腺组织,造成原告永久性甲状腺功能重度减退,需终身服用药物替代治疗。被告在施行手术前,没有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检查,也没有进行会诊,造成诊断错误,最终导致误切了原告的甲状腺组织。因此,原告永久性甲状腺
功能重度减退完全是被告误诊误治的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并不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因此,被告应对其医疗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10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法院认为:原告需继续治疗52年零8个月即632个
月,继续治疗需药费185808元(每月294元共632个月),检查化验费515712元(每月一次816元共632个月),残疾生活补助费1399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998元,继续治疗应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227970元以及已经开支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共1112713.30元
。医疗事故为二级丙等,11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治疗过程◼治疗的方法多种多样。一般可分为手术治疗和非手术治疗。◼手术治疗主要在手术性科室进行,如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等。其中以外科出现的医疗事故最多,妇产科次之。不论在手术前,手术中和手术后如果处理不当均可
出现医疗事故。手术需要麻醉,在麻醉过程中也可出现医疗事故。手术还需要输血,如果输血环节处理错误,比如血型配型错误,同样可发生医疗事故。◼非手术治疗主要在非手术性科室,出现医疗事故以内科和小儿科多见。非手术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输
液不当,用药不当、药物过敏或针刺不当所造成的医疗事故。11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案例◼2004年2月9日,孙女士因吞咽不畅,来到徐州市某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轻度贲门失驰症,需住院治疗。2月12日,医生为
她进行了球囊扩张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医生的手机铃声响了,医生随即将仪器交给护士,出去接听电话。医生出去后,护士手持胃镜,将打气囊交给另外一人操作,继续进行扩张手术。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手术医生仍未回来,孙女士感到害怕,要求停止手术
。护士只好将手术医生叫了回来。医生回来后,不仅没有安慰孙女士,反而呵斥了孙女士几句,并坚持要继续实施扩张术。孙女士本以为手术医生会亲自操作仪器,但这位医生的眼睛却仍然盯着手中的手机,又向门外走去。治疗仪器仍由护士操作,一直到治疗结束。11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术后孙女士感到左肩剧痛,开
始大口吐血。她的丈夫找来医生,医生为她打了止疼针,并拍了胸片和腹片。检查后医生告诉她丈夫没事,这是正常现象。2月13日孙女士开始发烧,医生仍然说是正常的,是术后热。当孙女士的体温升到了39.8度时,那位手
术医生仍然自信的说,扩张治疗和发烧根本不搭界,没有任何关系,只能是其他原因,可能是病人感冒了。在孙女士丈夫的强烈要求下,医生才在16日为孙女士抽血做了化验,化验的结果是感染。17日中午,医院又为孙女士
拍了胸片、上消化道照影和B超检查,检查发现孙女士的食道被手术撕裂造成穿孔,并已漏入食物引起纵隔障炎伴胸腔浓肿合并感染肺炎。◼17日下午医院将孙女士转入胸外科治疗。胸外科医生告诉孙女士食道穿孔以后,不能有任何饮水和进食,肌体需要的水和营
养只能通过静脉滴入。根据治疗的需要,胸外科医生又为孙女士进行了空肠造瘘术,从小腹部插入一根橡胶管,通过这根橡胶管将流汁食物打入小肠中。医生还在孙女士的背部下了一根引流管,每天从这根管子打进药水,引出体内的脓液。11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004年5月10日,孙女士一
纸诉状将徐州市某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21646.74元,赔偿各项损失11218.04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告医院辩称,手术前医生已经向病人和家属介绍了手术意义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如出血、穿孔、感染、休克等,病人本人同意并签了字。
对于贲门失驰症的治疗,目前一般首选胃镜下气囊或水囊扩张治疗。贲门失驰症的气囊扩张治疗要求达到食道下端括约肌的肌层撕裂,因此所有的手术病人术中、术后均有不同程度的疼痛,且易出现出血、穿孔。病人出现穿孔以后,医院及时将病人转入胸外科进行治疗。经治疗后,病人病情稳定,恢复良好,已于4月20
日痊愈出院。由于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医院不应承担责任。11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泉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徐州市医学会认为,诊断明确,有球囊扩张术的指征,术式选择得当,术后发生食管下段瘘。术中主诊医师在
手术操作过程中脱离岗位,未能全程指导护士操作,是造成患者食管下段穿孔的因素之一。术后怀疑食道穿孔,除拍胸片外,未及时进一步行相关检查给予确诊并未禁食。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学会同时建议孙女士进一步治疗贲门失驰症。
◼鉴定结果出来后,经法庭调解,被告医院与孙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愿意一次性赔偿孙女士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三、护理过程◼护理工作中的事故多由于有章不循及违反操作规程所致。如用错药常由于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之故,其中
尤以忽视药名、剂量、床号的查对而发生事故的居多。◼违反操作规程引起事故的发生也有报导。如静脉穿刺后,忘记解除止血带达10小时之久,使该肢体局部坏死;静脉输液时,针头折断在上臂血管内而未及时设法取出,致发生严重后果;胰岛素休克治疗
结束时,尚未查明鼻饲管是否进入胃内,即灌注糖水而误入气管内,发生高渗性肺水肿;其他如婴儿保温室护理不当,使新生儿或早产儿烫伤等事故也偶有发生。◼此外,在护理工作中,灌肠事故和输血、输液事故也有报告。11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案例◼男性患者刘某因胃溃疡大出血并失血性休克入院
治疗。其同室病友为一位57岁结肠癌患者黄某。患者刘某血型为B型,患者黄某血型为O型。住院第二天,俩人因病情治疗均需要输血300毫升,护士李某带实习护士林某进行输血操作。经核对患者的姓名、床号、血型后,正待给刘某患者输血时,突然呼叫护士李某长途电话,李某
即放下工作吩咐实习护士林某执行操作。李某接完电话后,见两名患者均已输上血液,就与实习护士林某一起离开病室。约25分钟后,患者黄某突感全身冷,大汗淋漓,即让患者刘某呼叫医务人员,经治医师赶到后,考虑为输血反应,即停止输血可20分钟左右
后,患者刘某也开始出现畏寒、全身荨麻疹等症状。经治医师检查后考虑为输血反应,即停止输血。核对两名患者的输血袋检查,发现护士将B型血液给O型血型的黄某患者,将O型血液给B型血型的刘某患者。结果,患者黄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因抢
救无效死亡。11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这是一起由于护士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而造成的医疗损害事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在实施输血过程中,护士李某无视护理操作常规及规章制度,擅自放下工作接电话,也未认真地将工作和注意
事项向实习护士交待。而实习护士不认真查对,随便给患者进行输血。输血后,护士李某和林某均未认真核对,结果导致严重后果。虽然这是护士违反规定导致的医疗损害事件,但也反映了医院在管理制度上、护士职业规范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
陷。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医院也存在过失责任。11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其他2:常见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11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一)疾病的自然转归(二)无法避免的
并发症(三)医疗意外(四)患方原因1、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一旦出现意料之外的不良后果,尤其是猝死,很容易怀疑医方有过失而引起纠纷。2、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缺乏信任,多见于主观上感到医疗服务不良或态度不好,常会将不良医疗后果归罪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医疗
水平低下。3、病员及家属的自身过失,如患者病情严重并且就诊过晚;病员或家属有意无意隐瞒病情或病史;无故拖延或不交医疗费用;不遵照医嘱和不配合治疗。4、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发生自杀、他杀和意外伤害。5、患方受
社会因素影响,索赔以及对较高医疗费用的逆反心理。12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其他3:医疗纠纷的预防12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一、医疗纠纷的危害性1、医疗纠纷对医疗单位的危害(1)严重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引发治安事件,突发性强,破坏性大。(2)加重医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3)增加了医疗单位的工
作负担(4)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5)损害了医院的经济权益(6)影响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与形象2、医疗纠纷对社会的危害(1)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2)加重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3)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判案的难度和工作负担3、医疗纠纷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危害12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二
、医疗纠纷的预防12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125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设立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26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
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咨询。127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128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2)、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3)、因病施治,合理治疗。◼4)、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
等情况,耐心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如实告知患者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或如实告知患者近亲属。129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5)、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
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6)、按照国家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130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5、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2)、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
术、药物和医疗器械;◼3)、隐匿、篡改、伪造、损毁、丢失病历资料;◼4)、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31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一些具体细节1.不断加强医德修养,要积极主动抢救危重病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救病人。2.要坚守工作岗位,特
别是在危重病人抢救阶段,一分一秒也不能离开。3.诊断和治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医生,不能自作主张,肓目进行治疗。4.遵守手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术前准备,不能切错部位,拿错器官。5.护理工作要认真进行查对工作,按规定进行交接
班。6.过敏药品注射前一定要按常规进行过敏试验。132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7.麻醉时要选择正确的麻醉方式,正确的麻醉药品和麻醉剂量。8.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要热情为病人服务,要设法尽量减轻病人痛苦。9.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断
和治疗水平。10.要尽快掌握新技术新方法的操作规程,并能熟练地在病人身上使用。11.经常请示上级医生,争取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多操作,多练习。12.在诊疗过程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预防事故的发生。133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134医疗纠纷医学知识宣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