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贵州省结核病规范治疗管理办法课件.ppt,共(47)页,239.500 KB,由小橙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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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贵州省结核病规范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政策法规贵州省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潘建敏本节内容导航⚫总则⚫组织领导和职责⚫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结核病人治疗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则⚫为加强结核病的规范治疗管理,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总则⚫结核病规范化治疗管理是指将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治疗、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执行,目的是采用有效的方法发现并治愈结核病人第二条总则⚫发现、登记、治疗、管理的对象是所
有的结核病人,包括菌阴、菌阳病人第三条总则⚫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机构(含私立医院、个体诊所,以下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四条组织领导和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制定年度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急重症结核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并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
传和健康教育第五条组织领导和职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的管理工作⚫军队(含武警、消防)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由
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司法部门(含监狱、劳教)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由司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但疫情报告需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属地管理第六条组织领导和职责⚫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结核病规范化治疗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卡介
苗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发证技术考核、接种事故的鉴定和技术处理承担病人发现、治疗、管理、登记和疫情报告、管理、监测工作⚫乡(镇)卫生院在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建立结核病痰涂片检查实验室,凡发现疑似结核病人须转诊、报告⚫承担病人的治疗管理和痰涂片检查、复查工作
,负责督导村医实施好“直接面视下的病人治疗”工作第七条组织领导和职责⚫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家具备结核病收治条件的县级医院,各市(州、地)所在地确定一家具备结核病收治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作为结核病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组织领导和职责⚫定点医院必须开展痰结核菌检查及X线摄片检查,以痰涂片检查结果为结核病诊断及评价转归的主要依据⚫必须有专人负责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对确诊为涂阳、初治重症涂阴和初治涂阴活动性结核病人(包括住院
病人),必须采用统一的免费抗结核板式药进行治疗⚫必须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出院后应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实施督导化疗第八条组织领导和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同级药品监督机构配合加强辖区内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将抗结核药品作为处方药进行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疫情报告
、转诊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密切注意、掌握本地区结核病疫情,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到早期发现、合理治疗第十一条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是结核病的法定报告人,对发现的疑
似结核病人和结核病人应予以登记,按照国务院规定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十二条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填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疑似结核病人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为涂阳、初治重症涂阴和初治涂阴活动性结核病人后,向推荐或转诊人发放报病奖励第十二条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非定点医院发现结核病例和疑
似结核病例除急重症病人需⚫要住院治疗的外,都要将病人及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院进行确诊、登记和治疗管理第十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收到疑似结核病人和结核病人转诊单或通过网络直报查到报告的病人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追踪第十
四条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非定点医院收治的急重症结核病人和定点医院收治的结核病人,在病人出院时,收治的医疗单位要将病人住院治疗的有关资料转送到病人所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应于接到报告的三天内,落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
⚫结核病人的诊断必须作痰涂片检查,已确定为菌阳或菌阴病例市(州、地)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向所辖区域内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院提供开展痰涂片检查所用试剂第十六条⚫结核病人的接诊程序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
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第十七条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第十八条结核病的诊断标准涂阳结核病人:凡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为涂阳病人⚫初诊结核病人,直接痰涂片镜检2次痰菌阳性⚫1次涂片阳性加1次培养阳性⚫虽1次
涂片阳性,但经病案讨论会或主管专业医师确认,胸片显示有活动性结核病变阴影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涂阴活动性结核病人⚫必须具备的指标⚫至少三份痰标本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阴性⚫符合活动性结核病变的胸部X线表现(有或无
结核临床症状)⚫临床上可排除其它非结核性肺部疾患注: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F)检出抗酸杆菌或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可确诊第十八条结核病的诊断标准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涂阴活动性结核病人⚫辅助指标⚫
结核菌素(PPD5TU)皮肤试验强阳性⚫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第十八条结核病的诊断标准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第十九条结核病的确诊各县(市、区)结
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院是肺结核病确诊的专业机构涂阴的活动性结核病人在确诊前应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诊断技术小组讨论会确认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第二十条结核病的治愈标准涂阳病人⚫治愈涂阳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两次涂片阴性结果,其中一次在完成治疗时⚫完成疗程涂阳病人完成规定疗程
的治疗,强化期末有一次痰涂片阴性,在继续治疗期没有或仅有一次痰涂片阴性,疗程最后一个月无痰检结果的病人⚫失败涂阳病人治疗第5个月时,痰涂片检出阳性的病人结核病例报告、转诊和诊断第二十条结核病的治愈标准涂阴病人⚫完成疗
程涂阴病人完成规定疗程的治疗,疗程末痰涂片检查阴性的病人⚫失败涂阴病人治疗中转为涂阳病人为治疗失败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结核病人由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结核病人的治疗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规定,按
统一化疗方案进行规范的全程督导、强化期督导或全程管理,城市社区、乡村卫生机构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第二十一条结核病的治疗原则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非定点医院不得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结核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诊治结核病的广
告宣传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急重症结核病人及急重症疑似结核病人、或有其他严重并发症及因意外事故必须抢救的结核病人应立即实施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第二十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患结核病在定点医院住院
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非定点医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除抢救危重病人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四条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对所有接受免费治疗的结核病人实行在医护人员或接受过培训的志愿人员面视下服药为主的全程督导化疗⚫实行县、乡、村三级医生
分级负责制第二十五条实行结核病人全程督导管理的原则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六条结核病人管理的内容⚫督导病人服用抗结核药物,确保病人做到全疗程规律服药⚫掌握病人用药后有无毒副反应,如有毒副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证病人完成规定治疗⚫督促病人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病情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采取多种形式,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病人的治疗依从性及家属的责任心,争取痰菌尽早转阴,减少传播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第二十七条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对乡(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对不住院化疗的涂阳病人在强化期及继续期内各进行一次家庭访视、了解病人治疗情况。督促医务人员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掌握本辖区病人的治疗情况,对治疗效果进行
考核、分析和评价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七条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医生,负责指导村医对病人的治疗督导⚫接到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后,应立即对病人进行访视并落实治疗管理结核病人治疗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每个病人全疗程至少
访视4次,了解病人治疗情况,督导村医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在村医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应选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如村干部、小学教师、学生等)或病人家属进行培训,替代医务人员实施督导化疗第二十七条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结核病人治疗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每个病人全疗程至少访视4
次,了解病人治疗情况,督导村医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在村医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应选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如村干部、小学教师、学生等)或病人家属进行培训,替代医务人员实施督导化疗第二十七条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七条结核病
人管理工作的分工村医及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是实施督导化疗管理的执行者,每次督导结核病人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病人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人中断服药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七条结核病人管理工作的分工村医及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一旦发现病人出现
毒副反应或中断用药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督促病人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治疗记录卡”上交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归档保存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八条结核病人管理
方式全程督导化疗⚫对接受免费治疗的结核病人,在治疗全过程中,病人每次服药均在督导人员(村医或志愿者)直接面视下进行。全程督导化疗的执行方法以《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为准强化期督导⚫指在强化期进行由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的治
疗,方法同全程督导化疗。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八条结核病人管理方式⚫全程管理在治疗过程中,通过对病人加强宣教,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核查剩余药品量、复核病人服药情况、尿液抽检,误期(未复诊、取药)返回等综合性管理方法,以保证病人规律用药结核病人治疗管理第二十八条结核病人管
理方式病程记录⚫每次病人到结防机构取药都应作病程记录。疗程结束时进行小结,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规律用药,如不规律则应记录其原因⚫病情进展情况,好转还是恶化,并说明具体情况⚫痰菌检查结果⚫有无药物不良反应,如有药物不良反应
,记录其种类、程度、持续时间、处理意见结核病人治疗管理⚫乡、村医生完成对登记的接受免费治疗的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管理工作,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认后,按规定向乡、村医生发放病人治疗管理工作补助费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的;进行诊治肺结核病广告宣传的,由市(州、地)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未按规定转诊结核病人的对就诊的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
管理化疗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
疾病⚫肺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是引起结核病流行的传染病附则初治重症涂阴肺结核⚫X线检查符合下属两种情况的病人①胸片显示有空洞的活动性结核病人②确诊为粟粒型结核病并适于不住院治疗的病
人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①从未因结核病接受过抗结核药物治疗的病人②因结核病接受抗结核药物化疗不足一个月的病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市(州、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
住院治疗的急重症结核病人⚫肺结核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呼吸衰竭、肺不张、支气管扩张、肺气肿、结核性脓胸、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合并妊娠及患其它严重疾病的病人附则⚫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21日贵州省卫生厅下发的《贵州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19
99年5月19日贵州省卫生厅下发的《贵州省结核病规范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