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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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一、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等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系统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审查全国医用辐射监测网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5(一)术语和基础知识67891011放射性对健康的影响–确定性效应确定性效应•超过‘阈剂量’值时,发生率100%;–严重程度与接受的剂量大

小有关;典型症状:乏力、脱发、牙龈出血、白细胞降低、性欲降低、皮肤红斑、溃疡、不同类型的放射病,直至死亡。12确定性效应-忻州事故(1)13确定性效应-忻州事故(2)•确定性效应-忻州事故2•2.54Gy•乏力、脱发、牙龈出血、

白细胞降低、皮肤红斑、溃疡、放射病14确定性效应-忻州事故(4)15确定性效应–受伤的手16•放射性对健康的影响–随机性效应随机性效应•主要表现是癌症发病率增加。•癌症发病率与接受的剂量有关,接受的剂量

越大,癌症发病率越高•严重程度与初始剂量无关。•没有最低‘剂量阈值’。17胎儿受照与遗传效应——胎儿出生前受照•1-3周内受照:不致引起活产儿的确定性效应与随机效应。•3周-妊娠终了:–确定性效应–胎儿畸形,阈值:0.1Gy。–随机性效应–活产儿癌症概率增加。•8-

15周最危险:–严重智力发育迟缓–0.4/Sv。–智商降低–30(IQ/Sv)。•遗传效应-后代中的随机性效应•受照者后代遗传紊乱18小剂量刺激效应(Hormesis)•有些实验表明,辐射可以刺激细胞的繁殖与修复,增强免疫及改变体内激素平衡。这种现象称为小剂量刺激效应。但由于小剂量统

计学上的困难,这些未成定论,尚未达到需要在放射防护中予以考虑的程度19(五)现代放射防护的基础•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把随机效应控制在可以合理接受的水平。•‘线性无阈’假设–随机性效应没有剂量阈值,任何小剂量的照射,都会引起癌症危险度的增加

。增加的幅度,可由大剂量引起的危险度,按线性模型外推得到。•‘ALARA’原则–要尽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我们接受的辐射剂量,要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AsLowAsReasonableAchievable)。20(六)、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外照射防护•内照射防护21•外照

射防护措施距离防护:D1r12=D2r22尽量远离放射源-机械手、机器人。.时间防护:D=剂量率乘以时间尽量缩短从事放射性工作的时间-限定工作时间、轮流作业。屏蔽防护:D=D0e-μd人与放射源之间设置防护屏障-铅室

、铅围裙、铅玻璃。22•内照射防护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经呼吸道吸入:•通风橱、手套箱、口罩、面具、气衣、湿式作业。•防止放射性物质经食道进入:–加强对水、食品的监测–禁止在工作区或污染区进食、吸烟。防止手污染。•防止

放射性物质经体表进入:–避免皮肤与放射性物质接触,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防护鞋等。–离开工作场所和污染区,要彻底清洗。洗消前后都应进行体表监测。2324共分7章46条,附件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业条件)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两个附件: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内容解析25重点条款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目的(1)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2)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3

)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6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

作的医疗机构。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不适用:设备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磁共振、超声波等非电离辐射诊疗工作27•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28第四条(分类许可管理)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医用电离辐射源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治疗核医学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DSA普通X射线机X射线CT机DRCR钴-60治疗机伽玛刀医用

加速器X射线治疗机后装治疗机敷贴源伽玛照相机SPECTPET骨密度仪体内治疗源放射性药物分类29许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来源: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449号令第八条)30重点条款说明第二章执业条件

准入管理:具备条件者予以批准第六条(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1(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

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γ刀)32第七条(人员条件)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诊断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1、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33医学物理人员认定:(1)大学本科理工科(包括核物理、普通物理)专业毕业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经放射肿瘤学或放射治疗或核医

学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提供相应书面证明。(3)以辐射剂量计算、治疗计划制定或审核、照射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为主要工作任务的专职人员,具有本岗位工作能力和工作经历;不应由放射肿瘤治疗医师兼任。34第八条(设备条件)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诊断至少有

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注意和、及、或的区别35第九条(安全防护条件)放射治疗核医学介

入放射学X射线诊断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

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36第十条37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11-18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38第三章设置与批准(11-18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治疗1.立体定向(γ刀、X刀)2.医用加速器治疗3.质子等重粒子治疗4.钴-60机治疗5.

后装治疗(中子)6.深部X射线机治疗7.敷贴治疗8.其他放射治疗项目核医学1.PET影像诊断2.SPECT影像诊断3.γ相机影像诊断4.骨密度测量5.籽粒插植治疗6.放射性药物治疗7.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39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介入放射学1.DSA介入放射诊疗2.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X射线影像诊断1.X射线CT影像诊断2.CR、DR影像诊断3.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4.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5.普通X射线

机影像诊断6.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40•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41•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

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

要求的,方可施工。42•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43•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44•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45•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

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46•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

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

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4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五)被卫生

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8(1)管理人员(第19条,人员与职责)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说明:没有要求建立组织,单位大小不同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

量保证)49•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

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50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2)检测设备检测(第20条,设备性能)验收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稳定性检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状态检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球管、放射源51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2)检测设备检测(第20条,设备性能)放

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52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场所(第21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

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53•个人剂量(第22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3)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第23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54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4)质量保证(第24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55第四

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5)放射防护原则(第25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屏蔽防护与辐射危害告知(第25条)医生在对患者实施放射诊疗前,应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

告知患者射线对健康的危害。56•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

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

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

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57控制健康普查(第27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58适应症问题(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要求实施。伽玛刀:能否戒毒、癫痫59•(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

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四)

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

,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60•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

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61事件报告(第32条)规定了放射诊疗事件报告制度,即医用辐射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进行原因调查,进行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

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62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医疗机

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6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

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6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65第六章法律

责任•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

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66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

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67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放射卫生单位档案目录(共14个)一、工作计

划及总结(分年度)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三、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四、放射防护领导机构及相应部门放射防护负责人名单五、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分年度)六、建设项目批文69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分年度)八、放射设备清单(分年度)九、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分年

度)十、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分年度)十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分年度)十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分年度)十四、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材料(分年度)7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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