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实施办法汇总课件.ppt,共(35)页,2.093 MB,由小橙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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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第一条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主管部门1❖第二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第三条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考试时间与科目2❖
2010年度浙江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6日至17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10月16日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17日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下
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考试时间与科目2考试周期与免试科目❖第四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3考试
周期与免试科目❖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3报名方法与考试地点❖第七条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
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4报名方法与考试地点
❖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须提交《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2),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
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台湾居民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浙江执业药师报名材料培训机构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组织管理)。5执业药师考试培训考试纪律❖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
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5LOGO《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总则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第
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1总则执业类别:❖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
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1申请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三)
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2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
照片5张;❖(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申请提交材料2第十一条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
业药师注册证》;❖(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申请提交材料2❖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
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二条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申请提交材料2❖第十
三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
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与管理3注册与管理3❖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
师注册证》;❖(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变更注册管理3❖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
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变更注册管理3❖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4❖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注册4❖第十八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第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第二十条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销注册4❖第二十一条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
》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销注册4❖第二十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第二十四条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第二十五条本办法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则5LOGO《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工
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精神,不断提高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http://zyys.sfda.gov.cn注册补充意见1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在应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统一印制新版《执业药师注册证》,取消《执业药师注册证》副本,注册证书上不再加盖国家局公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做出注册
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注册单位公章2❖二、执
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持有专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属于再次注册的,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
、自修内容15学分。❖三、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的,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在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或门店注册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注册类别、执业范围3❖四、注册
机构对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同时,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注销其从业药师资格,并在办公场所或电子政务网上公告。❖从业药师本人须按照以上要求主动交回《从业药师资格
证书》,严格禁止空挂。从业药师注册4五、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以上(含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再注册手续5❖六、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
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七、注册机构受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手续,做出变更注册许可决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册机构,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变更注册信息提示。❖八、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时须提交近期一寸免
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注册补充意见6❖九、注册机构须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办公场所、电子政务网上公告。❖各注册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着力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切实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断规范执业行为。要按照国食药监
人〔2007〕783号文件要求及以上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四日注册补充意见2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