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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课件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
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
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的健康危害的;⚫(三)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
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
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实施召回的原因;−(三)调查评估结果;−(四)召回分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四)召回的预期效果;−(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
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三)调查评估结果;−(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
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
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
款。•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药品
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三)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
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