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课件.ppt,共(178)页,286.001 KB,由小橙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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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海翔药业2010年10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共14章31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章机构人员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五章设备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
验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第十三章自检第十四章述语附录2:原料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药品生产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
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
及混淆、差错的风险。(简单地说,整个GMP的过程就是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第四条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第五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创新或改进的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
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第七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
任。•第八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节质量保证•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条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1.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2.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3.明确管理职责;•4.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
无误;•5.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6.确保验证的实施;•7.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药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定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9.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
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10.制订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第十一条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素:•1.明确规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2.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3.已配备所需的资源,
至少包括:•(1)恰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4.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制订相关设施的操作说明和操作规程;5.操
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6.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的记录,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7.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的完整生产记录包括发运记录,应妥善保存、查阅方便;
8.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的质量风险;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10.审查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二条质
量控制包括组织机构、文件系统和取样、检验、产品批准放行等。放行程序应保证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认定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销售。•第十三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1.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2.应有
经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查、检验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3.由质量控制部门批准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
产品和成品抽样;4.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5.应有仪器或手工记录,表明所需的取样、检查、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经过调查;6.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产品放行审核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
差的评估;7.原辅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第十四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第十五条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
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六条质量风险管理应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确定相应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ICHQ9)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机构应独立于
其它机构,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QA)和质量控制部门(QC)。•第十八条质量管理机构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
文件。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机构的人员。•第十九条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
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二十条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第
一节原则第二十一条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质量受权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执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
计划、组织和协调,确保质量受权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第二节关键人员•第二十三条质量受权人•质量受权人是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的最高管理者,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质量管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1.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生产产品范围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从事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品生产的,质量受权人还
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等要求。2.质量受权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药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围绕企业质量目标,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负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3)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工作;(4)负责产品放行,确保每批放行的产品
的生产、检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5)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委托生产及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自检等工作;(6)参与技术改造、关键物料供应商选取、关键生产设备选用、关键岗位人员的确定等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并从质量管理
的角度提出意见,行使否决权;(7)确保企业所有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1.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2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1)确保药品按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确保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确保生产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7)协助建立和完善质量管
理体系。第三节培训•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应有经质量受权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第二十六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
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第二十七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第四节人员卫生•第二十八条所有人员都应
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第二十九条为满足企业的各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并通
过管理手段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第三十条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生产。•第三十二条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对个人卫
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第三十三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洗手、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第三十四条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第三十五条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
和个人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第三十六条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及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的表面。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七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应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三十八条应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的风险。•第三十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
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第四十条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四十一条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
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第四十二条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第四十三
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第四十四条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四十三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1.应综合
考虑药品的特性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共用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可行性。•2.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
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第二节生产区•3.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4.生产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的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
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其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5.非药用产品不得在药品生产厂房内生产。•第四十四条生产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级别要求合理布局,洁净级别分类见无菌药品
附录。第四十六条生产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级别要求合理布局,洁净级别分类见无菌药品附录。第四十七条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洁净区与
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等级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等级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以前规定同级别相邻房间之间的压差≥5Pa)口服液体和固体、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生产的暴露工
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要求和特性需要采取适宜的微生物监控措施。第四十八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药
品或物料的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第四十九条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第五十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
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洁净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第五十二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
内进行。第五十三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应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尘埃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第五十四条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合理设计,以避免混淆或
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措施。第五十五条生产区应有适度的照明,应特别注意需要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控制。第五十六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第五十七条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
,以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第五十八条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应特别注意清洁、干燥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
度、光照),并进行检查和监控。•第五十九条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应储存在安全的区域。•第六十条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装备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第三节仓储区•第
六十一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他方法代替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六十二条通常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
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能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第六十四条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
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第六十五条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第六十六条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符合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第六十七条实
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第四节质量控制区第五节辅助区第六十八条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第六十九条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
仓储区直接相通。第其实条维修车间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第五章设备第一节原则•第七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
菌。•第七十二条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第七十三条应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和验证、维修和维护、使用、清洁的文件和记录。第二节设计和安装•第七十四条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与药品直接接
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第七十五条药品的生产和控制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
和仪表。•第七十六条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第七十七条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与药品直接接触的润滑剂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第七十八条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
相应记录。第三节维护和维修•第七十九条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药品质量。•第八十条应制订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第八十一条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第八十二条主要生产和检验
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第八十三条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第八十四条已清洁的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第八十五条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用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修和维护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
和批号等。•第八十六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第八十七条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第八十八条主要固定
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第四节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第五节校准•第八十九条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第九十条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
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第九十一条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第九十二条超出校准合格标准的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
用。•第九十三条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第九十四条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各类药品生产选用的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第九十五条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第九十六条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第九十七条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
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第九十八条应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九十九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如注射
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第一百条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和及必要时包含其他供水管道,并有相关记录。操作规程还应详细规定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和应采取的措施。第六节制药用水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一百零一条确保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符合该药品注册的质量标准,并不得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应建立明确的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和管理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第一百零二条所有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如接收、待验、取样、贮存、发放及发运均应按照操
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第一百零三条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能满足质量保证需要,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其运输条件应予确认。•第一百零四条物料应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第一百零五条改变物料
供应商应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第一节原则•第一百零六条接收•应有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接收的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来自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物料的外包
装应贴签标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每次接收均应有记录,记录包括:•1.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2.企业内
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3.接收日期;•4.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5.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批号;•6.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7.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8.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第一百零七条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及时按待验管理,直至
放行。•第一百零八条物料和产品应在企业规定的合适条件下,根据物料和产品性质有序分批储存和周转,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第一百零九条物料和产品的发放及发运应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第一百一十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
理的,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第二节原辅料•第一百一十一条进口原辅料应符合药品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第一百一十三条由数个批次构成的一次收货的物料,
应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后使用。•第一百一十四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有适当的标识,应至少标明下述内容:•1.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2.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3.物料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4.有效期或复验期。•使用
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第一百一十五条应有适当的操作规程或措施,确保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一十六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第一百一十七条原辅
料应按有效期或复验期储存。储存期内,如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验。•第一百一十八条应由专门指定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确保合格的物料经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适当标识。•第一百一十九条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第一百二十条用于同一批药品
生产的所有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相应的明显标识。第三节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第一百二十一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第一百二十二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明确的标识,至少标明下述内容:•1.产品名称和
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2.生产批号;•3.数量(如:毛重、净重、皮重);•4.生产工序(必要时);•5.物料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第四节
包装材料•第一百二十三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第一百二十四条包装材料应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应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二十五条应有印
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企业应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第一百二十六条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特别注
意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第一百二十七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区域内,以免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第一百
二十八条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第一百二十九条每批或每次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第一百三十条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
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予以销毁并有相应记录。•第五节成品•第一百三十一条成品最终放行前应待验贮存。•第一百三十二条成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通常在标签上已注册,按照标签上的贮存要求贮存即可)•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
料和产品•第一百三十三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存放在足够
安全的隔离区内。•第一百三十五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任何处理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指定人员的批准并有相应记录。•第一百三十六条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
、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有相应记录。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第七节其它•第一百三十七条只有经预先批准,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在某一确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应对相关
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后,方可按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应有相应记录。回收批次的有效期应根据参与回收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来确定。•第一百三十八条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
性考察。•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品名、生产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第一百四十条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
督下予以销毁。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应至少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储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
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如对药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退货产品不得重新发运。如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后的产品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要求。任何退货处理均应有相应记录。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一百四十一条企业应确定需要进行的确
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第一百四十二条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认或验证,应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
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第一百四十三条企业确认和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应在验证总计划中以文件形式清晰说明。•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建立确认和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1.设计确认(DesignQualification或
D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2.安装确认(InstallationQualification或I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3.运行确认(OperationalQualificat
ion或O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4.性能确认(PerformanceQualification或P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持续有效地符合标准
要求。•5.工艺验证(ProcessValidation或PV)应证明一个生产工艺在规定的工艺参数下能持续有效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第一百四十五条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验证其对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
应能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药品标准和规定要求的产品。第一百四十六条确认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和验证后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第一百四十七条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
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因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一百四十八条清洁方法应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
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应在验证总
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第一百五十条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的职责。•第一百五十一条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
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第一百五十二条应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良好的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本规范所指的文件包括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应精心设计、制订、审核和发放文件,文件的内容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一致,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管理和操作规程以及记录。•文件应按
照操作规程管理,内容应清晰、易懂,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第一百五十四条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的记录。第一节原则•第一百
五十五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一百五十六条文件内容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第一百五十七条文件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第一百五十八条原版文件复
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清晰可辨。•第一百五十九条文件应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按规定管理,防止因疏忽造成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第一百六十条记录应留有
数据填写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第一百六十一条应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六十二条记录应保持清洁
,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第一百六十三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
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每批药品应有批档案,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档案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一百六十四条如使用电子数据处
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统的详细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经过核对。如果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通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记录;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限制
数据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它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应便于查阅。第二节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五条物料和成品应有经过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有质量标准。•第一百
六十六条物料质量标准•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包括:•1.对物料的描述,包括:•(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2)质量标准的依据;•(3)经批准的供应商;•(4)印刷包
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2.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3.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4.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5.有效期或复验期。•第一百六十七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标准•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
包装产品应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也应制订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八条成品的质量标准•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1.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2.对应的产品处方及编号;•3.对产品规
格和包装的详细说明;•4.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5.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6.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7.有效期。第三节工艺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每种药品的每种生产批量均应有相应的经企业正式批准的工艺规程,每种药品的每种规格和每种包装类型均应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
订应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第一百七十条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第一百七十一条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1.生产处方•(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消失、
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唯一的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说明计算方法;•2.生产操作要求•(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主要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2
)关键设备的准备所采用的方法(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3)详细的生产步骤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评判标准;•(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
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7)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3.包装操作要求(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规格;(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
,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4)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
辅助性操作条件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6)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合格标准;(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第一百七十二条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第一
百七十三条批生产记录应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订。记录的设计应避免抄录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生产批号。•第一百七十四条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经过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
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按照批准的书面程序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第一百七十五条生产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
、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情况应有记录。•第一百七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即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第四节批生产记录•第一百七十七条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1.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2.生产以及中间
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3.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4.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5.每一原辅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
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6.所有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7.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8.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9.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
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第五节批包装记录•第一百七十八条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有批包装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第一百七十九条批包装记录应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订。
记录的设计应注意避免抄录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标注所包装药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第一百八十条批包装记录应有待包装产品的生产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生产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
求同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见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包装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设备应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还应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检查情况应有记录。•第一百八
十二条在包装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包装操作负责人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八十三条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1.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2.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3.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4.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5
.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6.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7.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8.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它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
复制品;•9.对特殊问题及异常事件的注释,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10.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第一百八十四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题目、编号
、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订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下述活动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得结果的相关记录:•1.验证;•2.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3.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4.培训、着装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5.环境监测;•6.虫害控制;•7.变更控制;•8.偏差处理;•9.投诉;•10.药品召回;•11.退货。第九章生产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第一百八十六条应建立产品划分生产批次的规定,生产批次的划分应能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第一百八十七条应建立编制药品生产批号和确
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编制唯一的生产批号。除另有法定规定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第一百八十八条每批产品应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
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第一节原则•第一百八十九条不同品种和规格的药品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九十条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它污染。•第一百九十一条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第一百九十二条为防
止混淆和差错,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应贴签标识或以其它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标明生产工序。第一百九十三条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经过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
,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第一百九十四条应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它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第一百九十五条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品名、生产批号、
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并经签字批准,必要时,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并做出处理。第一百九十七条生产厂房应仅限于经
批准的人员出入。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一百九十八条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1.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2.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3.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
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有压差控制;4.应尽可能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5.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6.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7.
采用密闭系统生产;8.干燥设备的进风应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通常安装气液分离器);9.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10.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1.软膏剂、栓
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第一百九十九条应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第三节生产操作第二百条生产操作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区和设备已处于清洁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生产无关的原辅料、遗留产品、标签和文件。第二百零一条生产操作前,应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
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第二百零二条应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第四节包装操作第二百零三条制订包装操作规程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的风险。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
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第二百零四条包装操作前,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作区、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它设备已处于清洁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包装无关的产品、物料和文件。第二百零五条包装操作前,应核对待包
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第二百零六条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有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标识。第二百零七条待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保持清洁,并注意清除容器中玻璃碎
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第二百零八条通常情况下,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及时贴签;否则,应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以确保不会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第二百零九条任何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的打印(如生产批号或有效期)均应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应
特别注意手工打印情况并定期复核。第二百一十条使用切割式标签,以及在包装线以外打印标签时,应有专门的管理措施,防止混淆。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它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有记录。第二百一十二条包装材
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清晰、不褪色、不易擦去。第二百一十三条包装期间,产品的在线控制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各项内容:1.包装外观;2.包装是否完整;3.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4.打印内容是否正确;5.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
正常。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第二百一十四条只有经过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后,出现异常情况时的产品方可重新包装。此过程应有详细记录。第二百一十五条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或异常
时,应进行调查,未得到合理解释前,成品不得放行。第二百一十六条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实验室
的人员、场所、设备应同生产操作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如有特殊原因,可以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阐述的原则,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百一十八条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
以管辖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第二百一十九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的学历,并至少经过一定时限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第二百二十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还应具有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第二百二
十一条文件•1.质量控制实验室文件应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应有下列详细文件,如:•(1)质量标准;•(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4)检验报告或证书;•(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记录;•(7)仪器
校准和设备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2.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3.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4.除与批档
案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保存其它原始资料,如实验室日志或记录,以方便查阅。•第二百二十二条取样•应有取样的操作规程,包括:经授权的取样人、取样方法、取样用设备、取样量、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以及为避免因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的预防措施等。•1.质
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2.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详细阐述:•(1)取样方法;•(2)所用器具;•(3)样品量;•(4)分样的方法;•(5)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6)样品容器的标识;•(7)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
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8)贮存条件;•(9)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3.取样方法应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4.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
产的开始或结束)。•5.样品的容器应贴有唯一性的标签标明内容物,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6.样品应按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成品的样品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成品贮存条件保存。第二百二十三条检验应有物料和不同生
产阶段产品的书面检验操作规程,阐述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结果应有记录。1.企业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它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3.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对检验方法进行认证,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4.检验应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复核,确保结果与记
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严格核对。的历史记录。5.检验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物料或产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供货批号或生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
操作规程;(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6.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有记录。7.应特别注意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的
质量。8.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产品检验用动物,必要时应在使用前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确保动物适用于预定用途。动物应有标识,并应保存使用。第二百二十四条检验结果超标调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
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二十五条留样1.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2.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3.
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4.成品的留样(1)每批药品均应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应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不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
拟包装。(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应至少能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二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应至少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有记录。(6)留样应按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5.物料的留样(1)制剂生产用每
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2)物料的留样量应至少满足鉴别要求。(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
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物料的留样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适当包装密封。第二百二十六条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1.试剂和培养基应从可靠的供应商处
采购,必要时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2.应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3.应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对试剂进行鉴别或
其它检验。4.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校正因
子,并有标化记录。5.每次配制的培养基使用时均应进行无菌性和灵敏度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有培养基使用的记录。6.应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规定不超过5代)7.检定菌应有适当的标识,内
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8.检定菌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第二百二十七条标准品或对照品1.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按规定贮存和使用。2.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有效期(如有)、首次
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3.企业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应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
化应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二十九条物料的放行1.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密封性的检查情
况和检验结果。2.物料的质量评价应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它决定。3.物料的放行应由指定人员(可不同于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第二百三十条产品的放行•1.在批准放行前,药品及其生产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
过验证,保证药品的生产符合本规范要求,应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并确认符合以下各项要求:•(1)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2)所有必须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由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3)变更已
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4)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额外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5)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它批次产品,应一并处理。•2.药品
的质量评价应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它决定。•3.每批经批准放行的药品均应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放行。•4.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放行还应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三十一条应进行适当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监控已上市药品的稳定性,以发现市售包装
药品与生产相关的任何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第二百三十二条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并确定药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第二百三十三条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
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储存时,应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外,还应考虑对储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第二百三十
四条持续稳定性考察应有考察方案,结果应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第二百三十五条考察方案应涵盖药品有效期,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每
种规格、每种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2.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3.检验方法依据;4.合格标准;5.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6.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7.贮存条件(应采用与药品标
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标准条件);8.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说明理由。第二百三十六条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率应能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
少每年应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第二百三十七条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额外增加批次,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也应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三十八条关键人员
,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有书面协议。生产企业应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第二百三十九
条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第二百四十条应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定期审核
总结报告。第四节变更控制第二百四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百四十二条应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
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第二百四十三条任何申请的变更都应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
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有科学依据。第二百四十四条任何与本规范有关的变更经申请部门提出后,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评估、审核和批准,制订变更实施的计划,明确实施的职责分工,并监督实施。变更实施应有相应的完整记录。第二百四十五条改变原辅料、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它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四十六条
变更实施时,应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第二百四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第五节偏差处理第二百四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确保所有人员严格、正确执行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
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第二百四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程序或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五十条任何偏差都应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
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五十一条任何偏离预定的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
等的情况均应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清楚的解释或说明,重大偏差应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它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偏差及其处理情况应向质量受权人通报。企业还应采取充分的预防措
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第二百五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第六节纠正和预防措施•第二百五十三条企业应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与风险的
级别相适应。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采用的方法应能改进产品和工艺,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第二百五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包括:•1.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它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
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2.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3.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4.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5.对实施
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予以记录;•6.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7.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第二百五十五条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有文件记录,
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第七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第二百五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审计或评估
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主要物料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其它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做出质量评估。第二百五十七条应建立物料供应商审计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
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质量审计内容、评估标准、质量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确定现场质量审计周期以及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第二百五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和质量评估,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
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审计和评估的实践经验。第二百五十九条现场质量审计应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体系
。现场质量审计应有报告。第二百六十条必要时,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六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
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试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
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如有)等,并及时更新。第二百六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
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第二百六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应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第二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
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第二百六十六条应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回顾分析应有文件记录。企业至少应对下列各方面进行回顾分析:1.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
商的原辅料;2.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3.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4.所有重大偏差(包括不符合要求)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5.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6.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7.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8.所有因
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其当时的调查;9.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10.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完成的工作情况;11.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12.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协议的回顾分析,以确保内容更新。第二百六十七条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并有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应有文件和记录说明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理由。应及时、有效地完成经批准的整
改计划。应有检查、回顾这类措施的管理规程,自检过程中,应检查管理规程的有效性。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第二百六十八条当企业为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
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负责最终产品放行的质量受权人应确保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第九节投诉第二百六十九条应根据操作规程,详细审核所有的投诉以及有关产品潜在质量缺陷的其它信息。第二百七十条所有产品缺陷的投诉
,都应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彻底进行调查。第二百七十一条应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并向质量受权人报告。第二百七十二条应有操作规程,详细阐述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第二百七十三条如果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
缺陷,应考虑检查其它批次的药品,以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第二百七十四条因投诉做出的所有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均应有记录,并应注明所查相关批记录的信息。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定期检查投诉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需引起注意的问题,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
召回药品的特殊问题或重复出现的问题。第二百七十六条如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在考虑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第一节原则第二百七十七条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
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第二百七十八条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
何变更,均应符合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第二节委托方第二百八十条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本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第二百八十一条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
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第二百八十二条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百
八十三条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第三节受托方第二百八十四条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第二百八十五条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
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第二百八十六条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第四节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
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第二百八十八条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药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第二百八
十九条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第二百九十条生产、检验和发运
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第
二百九十一条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计。•第二百九十二条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同意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第一节原则第二百九十三条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有质量缺陷或怀疑有质量缺陷的所有产品。第二百九十四条除有证据
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外,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按规定监督销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如涉及其它批次或产品,应同样处理。•第二百九十五条每批产品均应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能追查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
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生产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第二百九十六条药品发运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第二百九十七条发运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
效期后一年。第二节发运第三节召回第二百九十八条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紧急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参与这项工作。产品召回负责人一般应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
向质量受权人通报所有产品召回处理情况。第二百九十九条为良好组织所有召回工作,应制订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修订。第三百条召回处理应能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第三百零一条如因产品有不良事件或有缺陷或怀疑有缺陷而拟从市场召回时,应立即向当地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三百零二条负责产品召回的人员应能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第三百零三条已召回的产品应有标识,并单独贮存在安全的区域内,等待最终处理决定。第三百零四条召回的进展过程应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发运数和召回数之间的数量平衡。第三百零五条应定期对产
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第十三章自检第一节原则第三百零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以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第二节自检第三百零七条自检应按预定的计划,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发运、投诉、药品召回等项目
定期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符合质量保证的要求。第三百零八条应由企业指定人员独立、细致地进行自检,也可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第三百零九条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有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
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此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执行也应有相应的记录。第十四章术语第三百一十条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1.包装(Packaging)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分装、贴签等。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
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通常均不视为包装。2.包装材料(PackagingMaterial)药品包装所用的任何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3.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
tingProcedure)经批准用来指导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如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也称标准操作规程。4.成品(FinishedProduct)已完成生产所有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5.产品(Product)指药品的
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6.重新加工(Reworking)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于常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7.待包装产品(BulkP
roduct)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它加工工序的任何产品。8.待验(Quarantine)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它有效方式将其隔离,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
之前所处的搁置、等待做出合格、不合格决定的状态。9.发放(Issue)指企业将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内部流转的一系列操作。10.复验期(RetestDate)为确保原辅料的适用性而需重新检验的日期。11.发运(Distrib
ution)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12.返工(Reprocessing)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同样的常规生产工艺进行再
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13.放行(Release)指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准予投放市场或其它决定的判断的操作。14.工艺规程(ProcessingInstr
uction)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规定所需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15.供应商(Supplier)指物料、设备、仪
器、试剂、服务等的提供方,如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16.回收(Recovery)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17.计算机化的系统(ComputerizedSystem)用于报告或自动控制的集成
系统,包括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18.交叉污染(Cross-contamination)原辅料或产品与另外一种原辅料或产品之间的污染。19.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一个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所指示的量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
的由参照标准所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20.阶段性生产方式(CampaignProduction)指在共用产品的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方式。21.洁净区
(CleanArea)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防止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22.警戒限度(AlertLevels)超出关键参数的正常工作范围时即达
到警戒限度,此种情况下应采取调查和纠正措施以防止达到纠偏限度。23.纠偏限度(ActionLevels)当超出某一关键参数的可接受标准时即达到纠偏限度,超出该限度时应进行调查并采取纠偏措施。24.检验结果超
标(OutofSpecification,OOS)所有超出质量标准或药品注册批准、药典以及由企业制定的可接受标准的检验结果,同时适用于中间控制实验室检测超出预订标准的检验结果。25.批(Batch/lot)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
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
生产的产品。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26.批号(Batch/LotNumber)用于识
别一个特定批次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27.批档案(BatchDossier)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和信息。28.气锁间(AirLock)设置于
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之间)的具有两扇或多扇门的隔离空间。设置气锁间的目的是在人员或物料出入时,对气流进行控制。气锁间有人员气锁间和物料气锁间。29.企业(Manufacturer)在本规范中如无特别说明,企业特指药品生产企业。30.确认(Qu
alification)有文件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31.生产(Production)物料和各种产品的采购、药品的加工、质量控制、审核放行、贮存、发运及相关控制等一系列活动。32.退货(Returns)将
药品退还给企业的活动。33.物料(Material)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
其它物料。34.物料平衡(Reconciliation)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范围。35.污染(Contamination)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
、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引入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中或其表面。36.系统(System)相互影响的活动和技术以一种有意识控制的方式结合的一个有组织的整体。37.验证(Validation)有文件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达到预期结
果的一系列活动。38.印刷包装材料(PrintedPackagingMaterial)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39.原辅料(RawMaterial)除包装材料之外,药品
生产中使用的任何物料。药品制剂的原辅料包括原料药和辅料。外购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视同为原辅料。40.中间产品(IntermediateProduct)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41.中间控制(In-pro
cessControl)也称过程控制,指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中对工艺过程加以监控,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节而做的各项检查。可将对环境或设备控制视作中间控制的一部分。42.质量保证(QualityAssurance)是指为确保产品符合预定用途所需质量要
求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43.质量标准(Specification)详细阐述生产过程中所用物料或所得产品必须符合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是质量评价的基础。附录2:原料药•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非无
菌原料药生产及无菌原料药生产中非无菌生产工序的操作。•第二条原料药的生产起始点必须符合注册批准要求。•第二章厂房与设施•第三条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按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标准设置。•第四条质量标准中有热
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厂房的设计应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据预定用途、工艺要求等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第五条质控实验室区域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当生产操作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无不利影响,且检验操作对生产也无不利影响时,中间控制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第三章设备第六条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或冷
却介质等,应避免与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当任何偏离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时,应进行评估,以确保对产品的质量和用途无不良影响。第七条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
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的措施。第八条使用同一设备生产多种中间体或原料药品种的,应说明设备可以共用的合理性,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九条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专用。第十条设备的清洁1.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原
料药或阶段性生产连续数个批次时,宜间隔适当的时间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物(如降解产物或达到有害程度的微生物)的出现和遗留。如有影响原料药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2.非专
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前,必须对设备(特别是从粗品精制开始的非专用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以防止交叉污染。3.对残留物的可接受标准、清洁规程和清洁剂的选择,应有明确规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
用水应至少符合纯化水的质量标准。第四章验证第十二条关键的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通常应在研发阶段或根据历史的资料和数据确定,应规定关键工艺参数的必要范围,以确保工艺操作的重现性,包括:1.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2.确定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关键工艺参数;3.确定常规生产和工
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第十三条验证应包括对原料药质量(尤其是纯度和杂质等)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操作或因素。第十四条验证的方式1.原料药生产工艺的验证方法一般应为前验证。因原料药不经常生产、批数不多或生产工艺已有变更等原因,难以从原料药的重复性生产获得现成的数据时,可进行同步验证。
2.如没有发生因原料、设备、系统、设施或生产工艺改变而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的重大变更时,可例外进行回顾性验证。该验证方法适用于下列情况:(1)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均已确定;(2)已设定合适的中间控制项目和合
格标准;(3)除操作人员失误或设备故障外,从未出现较大的工艺或产品不合格的问题。(4)已明确原料药的杂质情况。3.回顾性验证的批次应当是验证阶段中有代表性的生产批次,包括不合格批次。应有足够多的批次数,以证明工艺的稳定。必要时,可用留样检验获得的数
据作为回顾性验证的补充。第十五条验证计划1.应根据生产工艺的复杂性及工艺变更的大小决定工艺验证的运行次数。前验证和同步验证通常采用三个连续的、成功的批次,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批次才能保证工艺的一致性(例如复杂的原料药生产工艺,或周期很长的原料药生产工艺)。2
.工艺验证期间,应对关键的工艺参数进行监控。与质量无关的参数,例如与节能或设备使用相关控制的参数,无需列入工艺验证中。3.工艺验证应证明每种原料药的杂质都在规定的限度内,验证数据至少应与工艺研发阶段确定的杂质限度或者关
键的临床和毒理研究批次的杂质数据相当。第十六条清洁验证1.清洁规程通常应进行验证。清洁验证一般应针对污染及物料夹带易给原料药质量带来最大风险的状况及工艺步骤。2.清洁规程的验证应当反映设备实际的使用情况。如果多个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共用同一设备生产,且采用同一
规程进行清洁的,则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作为清洁验证的参照物。应根据溶解度、难以清洁的程度以及残留物的限度来选择清洁参照物,而残留物的限度则需根据活性、毒性和稳定性确定。3.清洁验证方案应详细描述需清洁的对象、清洁规程、选用的清洁剂、可接受限度、需监控的参数以及检验方法
。该方案还应说明样品类型(化学或微生物)、取样位置、取样方法和样品标识。专用生产设备且产品质量稳定的,可采用目检法确定可接受限度。4.取样方法包括擦拭法、淋冼法或其它方法(如直接萃取法),以对不溶性和可溶性残留物进行检验。5.应采用经验证的、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灵敏度高的
分析方法。每种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必须足够灵敏,能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的限度标准。应确定分析方法可达到的回收率。残留物的限度标准应切实可行,并根据最有害的残留物来确定,可根据原料药的药理、毒理或生理活性来确定,也可根据原料药生产中最有害的组分来确定。6.对需控制热原或细
菌内毒素污染水平的生产工艺,应在设备清洁验证文件中有详细阐述。7.清洁规程经验证后应按验证中设定的检验方法定期进行监测,以保证日常生产中规程的有效性。第五章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合理的物料质量
标准。第十八条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某些材料,如工艺助剂、垫圈或其它材料,可能对质量有重要影响时,也应当制订相应材料的质量标准。第十九条如果设备专用于一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生产,且该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批号有可追踪的顺序,则不需有单独的设备使用记录;设备,清洁、维护及
使用记录可以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保存,也可单独保存。第二十条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规程应包括:1.所生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名称和文件编号;2.标有名称和特定代码(足以识别任何特定的质量属性)的原料和中间产品的完整清单;3.准确陈述每种原料或中间产品的投料量
或投料比,包括计量单位。如果投料量不固定,应注明每种批量或产率的计算方法。如有正当理由,可制定数量合理变动的范围;4.生产地点、主要设备(型号及材质等);5.生产操作的详细说明,包括:(1)操作顺序;(2)所用工艺参数的范围;
(3)取样方法说明,所用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4)完成单个步骤或整个工艺过程的时限(如适用);(5)按生产阶段或时间计算的预期收率范围;(6)必要时,需遵循的特殊预防措施、注意事项或有关参照内容;(7)可保证中间产品或原料药适用性的贮存要求,包括
标签、包装材料和特殊贮存条件以及时限。第二十一条在决定批放行前,所有偏差及调查报告都应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予以审核。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可将决定中间产品放行的职能委派给生产部门。第六章物料第二十三条进厂物料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前,应有正确标识,经检验合格后才可予以放行,应有防
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存中的书面规程。第二十四条采用非专用槽车运送的大宗物料,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来自槽车所致的交叉污染。第二十五条大的贮存容器及其所附配件、进料和出料管都应有适当的标识。第二十六条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部门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
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以确认这些物料。免检应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第二十七条除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免检物料外,应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的测试。第二
十八条供应商的批准应有审核和评估的资料,该资料应有足够的证据(如以往的质量情况)证明该供应商能始终如一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物料。至少应对三批物料做全检后,方可减少全检的次数,但至少应定期进行一次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第二
十九条可在室外存放的物料,应存放在适当容器中,有清晰的标识,并在开启和使用前应进行适当清洁。第三十条必要时(如长期存放或贮存在热或潮湿的环境中),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物料的质量,以确定其适用性。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操作1.原
料应在适宜的条件下称量,以免影响其适用性。称量的装置应具有与使用目的相适应的精度。2.如将物料分装后用于生产的,应使用适当的分装容器。分装容器应有标识并标明以下内容:(1)物料的名称或代码;(2)接收批号或流水号;(3)
分装容器中物料的重量或数量;(4)必要时,标明复验或重新评估日期。3.关键的称量或分装操作应有复核或有类似的控制手段。使用前,生产人员应核实所用物料正确无误。4.应将生产过程中指定步骤的实际收率与预期收率比较。预期收率的范围应根据以前的实验室、中试或生产的数据来确定。应对关键工艺步骤收率的偏差
进行调查,以确定偏差对相关批次产品质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5.需返工或重新加工的物料应严加控制,以防止未经批准即投入使用。6.应遵循工艺规程中有关时限控制的规定,以保证中间产品和原料药的质量。发生偏差时,应作记录并进行评价。时限控制并不适用于加工至某一目标值(例如pH调节
、氢化、干燥至预设标准)的情况,因为反应终点或加工步骤的完成是根据中间控制的取样和检验来确定的。7.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应在适宜的条件下存放,以确保其适用性。第三十二条生产过程中的取样和控制1.应综合考虑所生产原料药的特性、反应类型、该
工艺步骤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控制标准、检验类型和范围。前期生产的中间控制可以较为宽泛,越接近最终工序(如分离和纯化)中间控制可越严格。2.中间控制可由有资质的生产部门人员进行,并可在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的范围内对生产过
程进行必要的调整。3.应制订书面规程,详细阐述中间产品和原料药的取样方法。应根据科学合理的取样操作来制订取样计划和取样规程。4.应按规程进行取样,防止所取的中间产品和原料药样品被污染。应制订规程保证取样后样品密封完好。5.中间控制的目的是为了监控和调整工艺,在调整过程中发生的中间控制结果超
标通常不需要进行调查。第三十三条病毒的去除或灭活步骤1.病毒去除和灭活是某些工艺的关键步骤,应按经验证的规程操作。2.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去除和灭活病毒操作后可能的病毒污染。敞口操作区应与其它操作区分开,
并设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3.同一设备通常不能用于不同的纯化操作。如果使用同一设备,应采取适当的清洁和消毒等必要的措施来防止病毒通过设备或环境由前次纯化操作带入后续纯化操作。第三十四条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混合:1.本附录中,混合是指将符合同一质量标准的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合并
以得到均一产品的工艺过程。将来自同一批次的各部分产品(如同一结晶批号的中间产品分数次离心)中间混合,或将几个批次的中间产品合并在一起作进一步加工可作为生产工艺的组成部分,不视为混合。2.不得将不合格批次与其它合格批次相混合,以使混合
后的批次符合质量标准。拟混合的每批产品均应按规定的工艺生产、单独检验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3.认可的混合操作包括(不限于此):(1)将数个小批混合以增大批次量;(2)将同一原料药的多批尾料混合成为一个批次。4.混合过程应加以控制并有完整记录,混合后的批次应进行检验,以确认符合质量
标准。5.混合的批记录应能追溯到参与混合的每个单独批次。6.如果原料药的物理性质至关重要(例如:用于口服固体制剂或混悬剂的原料药),混合工艺应进行验证,以证明混合批次的质量是均一的。因混合可能对关键特
性(如粒径分布、松密度和堆密度)产生影响,验证还应包括对这些特性的检测。7.如混合可能对产品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对最终混合的批次进行稳定性考察。8.混合批次的有效期应根据参与混合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来确定。第三
十五条批的划分原则1.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第三十六条污染的控制1.如有充分的控制,同一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残留物可以带入后续的数个批
次中,带入的残留物不得引入降解物或微生物污染,不得对原料药的杂质分布有不利影响。2.生产操作应防止中间产品或原料药被其它物料污染。3.原料药精制后的操作,应特别注意防止污染。第三十七条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包装1.容器应能保护中间产品和原料药,使其在运输和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不变质、不受污染
。容器应进行清洁,如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性质有要求时,还应进行消毒,以确保其适用性。2.容器不得因与产品发生反应、释放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3.可以重复使用的容器,应按书面规程清洁,并去除或涂毁容器上原有的标签。4.需外运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容
器应采取适当的封闭措施,以便收货者能察觉到封闭状态的变化,并警惕内容物可能已有变动。第八章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第三十八条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可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要求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不合格物料的最终处理情况应有记录。第三十九
条返工1.通常可以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重复既定生产工艺中的步骤,进行重结晶或其它物理、化学处理(如蒸馏、过滤、层析、粉碎)。但如果大多数批次都要返工,则此类返工操作应作为一个工艺步骤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2.经中间控制检测表明某一工艺步骤尚未完成,从而继续
进行该步骤的操作属正常工艺,不属于返工。3.将未反应的物料返回至某一工艺步骤并重复进行化学反应的操作应属返工,除非此步骤已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应对此类返工仔细加以评估,以确保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未因可能生成副产物和过度反
应物而受到不利影响。第四十条重新加工1.应对重新加工的批次进行评估、检验及必要的稳定性考察,并有完整的文件和记录,以表明重新加工后的产品与原工艺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同。同步验证往往是验证重新加工规程的适当手段,可用一个方案同时确定重新加工的规程和预期结果。2.应按书面规程将重新加工的每个
批次的杂质分布与正常工艺生产的批次进行比较。如常规检验方法不足以说明重新加工批次的特性,还应采用其它的方法。第四十一条物料和溶剂的回收1.如有经批准的回收方法,且回收的物料符合与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则可以(从母液或
滤液中)回收反应物、中间产品或原料药。2.溶剂可以回收,并在同品种相同或不同的工艺步骤中重新使用,应对回收过程进行控制和监测,以确保回收的溶剂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如回收的溶剂用于其它品种,需证明不会对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精制工序不得使用同品种前工序或其它
产品的回收溶剂。3.新鲜的和回收的溶剂混合时,应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其对生产工艺的适用性。4.回收的溶剂、母液和其它回收物料的回收、使用应有完整的、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定期对其进行杂质检测。第九章质量管理第四
十二条应根据生产工艺的可接受标准及其一致性来制订合适的原料药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应当包括对杂质的控制(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残留溶剂)。如原料药有微生物控制的要求或细菌内毒素控制的要求,应制订相应的限度标准。第四十三条由受控的常规生产工艺制备的每
种原料药都应有杂质档案,用以描述产品中存在的已知和未知的杂质情况。杂质档案应注明观察到的每一杂质的鉴别或定性分析指标(如保留时间)、杂质含量范围,以及已确认杂质的类别(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溶剂)。杂质分布一般与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所用起始原料有关。从植
物或动物组织制得的原料药、发酵原料药通常不一定要有杂质分布图。第四十四条应定期将杂质分析资料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杂质档案,或与以往的杂质数据相比较,以查明原料、设备运行参数和生产工艺的修订所致原料药的变化。第四十五条原料药的持续稳定性考察1.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质应当与上市
产品相同或相仿。2.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应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3.此后,应每年至少将一批(除非当年不生产)产品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并检验,以确认稳定性。4.有效期短的原料药,在进行稳定性考察时应适当增加检验频次。第十章采用发
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第四十六条利用天然或重组有机体发酵生产的原料药,除应符合本附录其它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以下条款要求。第四十七条对于采用发酵工艺生产的原料药,由于其所用的原料(培养基、缓冲组分)可能为微生物污染创造条件,应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注意防止微
生物污染。第四十八条工艺控制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1.工作菌种的维护;2.接种和扩增培养;3.发酵过程中关键操作参数的控制;4.菌体生长、生产能力的监控;5.收集和纯化工艺过程——此工艺去除菌体、菌体碎片、培养基组份,需保护中间产品和原料药不受污染(特别是微生物学特征),避免质量下
降;6.在适当的生产阶段进行生物负荷监控,必要时进行细菌内毒素监控。第四十九条必要时,应当验证培养基、宿主微生物蛋白、其它与工艺及产品有关的杂质和污染物的去除效果。第五十条菌种的维护和记录的保存1.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能进入菌种存放
的场所;2.菌种的储存条件应能保持菌种活力并防止污染;3.菌种的使用和储存条件应有记录;4.应对菌种定期监控,以确定其适用性。5.必要时应进行菌种鉴别。第五十一条菌种培养或发酵1.需在无菌操作条件下添加细胞基质、培养基、缓冲液和气体时,应采用密闭或封闭系统。
如果初始容器接种、转种或加料(培养基、缓冲液)使用敞口容器操作,应有控制措施和规程将污染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2.当微生物污染可能危及原料药质量时,敞口容器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或相似的控制环境下进行。3.操作人员应穿着适宜的工作服,并在处理培养基时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4
.应对关键的运行参数(如温度、pH、搅拌速度、通气量、压力)进行监测,确保与规定的工艺一致。菌体生长、生产能力(必要时)也应当监控。5.菌种培养设备使用后应清洁和灭菌。必要时,发酵设备应清洁、消毒或灭菌。6.菌
种培养基使用前应灭菌,以保证原料药的质量。7.应有适当规程监测各工序是否染菌,并规定应采用的措施,该措施应评估染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确定能消除污染使设备恢复到正常的生产条件。在处置被染菌的生产物料时,应对发酵工艺中检出的外来有机体进行鉴别,并在必要时评估外来生物体对产品质
量的影响。8.染菌事件的所有记录均应保存。9.更换品种生产时,对多产品共用设备应在清洁后进行必要的检测,以便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第五十二条收获、分离和纯化1.无论是在破坏后除去菌体或菌体碎片,还是收集菌体组分,收获步骤的操作所用的设备以及操作区的设计,应能将污染
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2.灭活繁殖中的有机体、去除菌体碎片或培养基组分(应当注意减少降解和污染、防止质量受损)的收获及纯化规程,应足以确保所得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具有持续稳定的质量。3.所有设备使用后应适当清洁,必要时应消毒。如果中间产品和原料药的质量能得到保证,所用设备也可连续多批生产不用清洁。
4.如果使用敞口系统,分离和纯化操作的环境条件应能保证产品质量。5.如果设备用于多个产品的收获、分离、纯化时,需要增加额外的控制手段,如使用专用的层析柱或进行附加检测。第十一章术语1.传统发酵指利用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或用传统方法(如辐照或化学诱变
)改良的微生物来生产原料药的工艺。用“传统发酵”生产的原料药通常是小分子的产品,如抗生素,氨基酸、维生素和糖类。2.非无菌原料药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3.关键质量属性指某种物理、化学、生物学或微生物学的性质,它应当处于适当限度、范围或分布以保证预期的产品质量。4.工艺助
剂在原料药或中间体生产中起辅助作用、本身不参与化学或生物学反应的物料(例如,助滤剂、活性炭,但不包括溶剂)。5.母液结晶或分离后剩下的残留液。母液可能含有未反应的物料、中间体、不同量的原料药和/或杂质。它可用于进一步
加工。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