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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价医学宣教介绍法规及相关政策思考参考文献内容Contents案例介绍1、药品定价制度的发展2、药品是如何定价3、药品定价的基本方法4、国内药品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5、国外药品定价制度1、药品定价制度的发展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所有药品的出厂价、批发
价和零售价,实行政府定价(全面管制)90年代初至1996年由企业按规定自主定价,只对极少数大宗的基本药品实行出厂、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的价格管理。(逐步放松阶段)1996年国家颁布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恢复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
,对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和临床应用量大、面广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以及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实行出厂、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的政府定价。(药价管制再探索阶段)2000年至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了实施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相关程序要求。对药品
只定零售价,中间环节交给市场。(价格系统管制阶段)2015年6月至今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药
品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定价阶段)药品的定价是一个非常这复杂的话题,其涉及到国家政策法规、药品营销渠道、药品价格体系、现行医疗体制甚至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经济学等等内容2、药品是如何定价按照定价权的不同,药品的定价分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2015年之前)国际上对药品的定价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法:(1)以参考为基础的定价;(2)利用药物经济学开展以绩效为基础的定价;(3)差别定价(即公平定价,或称Ramsey定价;(4)平均和可比定价;(5)利润控制定价;(6)成本加成定价
(包括流通、市场开发);(7)对新药的创新定价方法,如价格-用量合同定价、风险共合同定价等;(8)其他控制价格的方法,如确定批发和零售加成比例、税收、调剂的加成;(9)仿制药的定价政策等。3、药品定价的基本方法政府干预过多新药审批把关不严格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完善药品
价格居高不下1234我国医药企业在药品定价时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实际上,国内制药企业自主定价能力是受着各种各样因素限制的。政府部门对企业的销售利润、销售成本、流通差价、折扣率等都做了规定。“新药”价格是“老药”的几倍,甚至数十倍。制造商在核算新
药品成本时,往往加入了设备的更新费用、研究经费和临床验证费,导致了新的药品定价普遍偏高。由于消费者对处方药品没有自主选择权,药品生产商会通过给医院医生“回扣”来推销药品。,这便导致医生爱开“大处方”,造成不合理用药,扰乱药品市场
的流通秩序。流通环节过多,价格层层加码,导致价格居高不下。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企业内控机制不到位,造成大量期间费用,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医院双向垄断,医疗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药品价格无法通过供求关系来决定。4、国内药
品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仅限于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采用国际参考定价的药品主要涉及新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内的新药。德国率先在其法定医疗保险系统中实践一种新的价格规制体系—参考定价。参考定价为平衡健康风险和控制药品费用带来了新的希望。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制
定最高零售价,政府定价主要针对非专利处方药品,其中,新药需要运用国际参考定价来调节价格。联邦政府专利药价格评审委员会(PMPRB)针对专利药品制定了价格评审指南,即“过高价格指南”,规定专利药品价格不能超过其他几个工业化国家同种药的中位价且永远都不能是全世界最贵的。德国
加拿大荷兰日本5、国外药品定价制度国外定价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现行规定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1996年: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6-08-21生效日期:1996-09-
15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
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面广、
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
价格管理部门协调。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
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
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二)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对药品流
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的进销差率、综合管理费率和批零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进口药品价格应本着下列原则,确定进销差率和国内销售价格。(一)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
组织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安排。(二)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执行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三)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格的,执行国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的,其价
格按低于国产同类药品价格的原则安排。(四)非口岸地组织进口的药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凡国家有价格的均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未定价的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第十条凡获得国家级“卫药试字”批准文号的一、二类新药
,在试生产期内其出厂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报国务院和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价格按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新药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第十一条医院自制药品要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成本,本着保本
的原则制定价格。具体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保健药品价格的制定,要质价相符,禁止牟取暴利。出厂价格的单位产品销售利润率一般控制在20%以内。个别投资大、疗效好,利润率确需突破规定的,生产企业须报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批发价
格、零售价格按化学药品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第十三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医院自制药品、中成药、中药材及饮片等各类药品的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所有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第十六条各级价
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和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越权制定或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的;(二)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的;(三)不按规定执行药品提价申报或调价及新药试销价格备案制度的;(四)药品生
产企业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的;(五)超过规定的流通环节差价率或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加价倒卖药品的;(六)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八)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的;(九)进行价格歧视,实行
区内外两种价格的;(十)高抬虚定价格进行回扣的;(十一)未经批准,自行制定国家管理的药品中的新剂型新规格品价格的。(十二)其它药品价格违法行为。1997: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政府定价、各类药品价格的制
定、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差别差率、新药价格的制定、保健药品的作价、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等规定做了补充。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
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
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2015年5月4日):。法规及相关政策(现行规定)《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部分内容):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除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
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
形成价格。(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法规及相关政策(现行规定)三、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发挥政府、市场“
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
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四、加强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二)建立评估机制。(三)加强宣传引导。法规及相关政策(现行规定)《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部分摘录)二、立即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
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
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
品集中采购申请。四、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五、健全教育防范和日常监管制度,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机制法规及相关政策(相关措施)案例案例及分析2015年8月,多家新闻媒体关于抗癌药物放线菌素D在我国很多城市一药难求的
报道,再次将廉价救命药品短缺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与百姓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然而常见廉价药逐渐消失、廉价救命药紧缺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10月17日,济南的一家大型三甲医院里,重金属中毒的小张就在等待着依地酸钠。由于短缺,医院没有依地酸钠库存,也没有理想的
替代药,医院多方寻找采购的过程中,小张只好先在其他治疗手段的支撑下等待。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及分析(案例)2015年8月,杭州一名婴儿患上婴儿痉挛症,急需特效药“注射用促皮质素(ACTH),但医院里没药。婴儿家长将寻药
求助发到了网上,引发了一场“寻药接力”,不少热心人士通过各种渠道找药。当时,武汉、上海等全国多地医疗界人士查找后均发现,各自所在的医院中没有这种药。与此同时,ACTH在黑市上被热炒。在一些贴吧和聊天群里,原价7.8元一盒共10支的ACTH被炒到了4000元。从约8毛钱一
支到400元一支,ACTH身价暴涨了几百倍。案例三案例四案例及分析(案例)廉价药“有价无市”退出市场,没有利润企业不愿生产。传统低价药没有多大利润空间,除去仓储、物流成本,基本没有利润可言,药厂不愿生产,销售者也无动力推荐。
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此类药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渐渐被高价药、“名牌药”取代,少有人问津。对于此类药品,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以需定产”,在药品供给体系也进行供给侧改革,让生产流通体系的目标是“满足患者的需要”。政府可以直接招标
企业,直接进行定点生产,集中配送,同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保障企业的正常利润,这样能够满足患者的需要。原因解决方法案例及分析(分析)陕西省咸阳市检方近日查办了一起医疗系统腐败大案,咸阳、安康、汉中3市6家公办医院负责人涉案,其中包括8名
正副院长和4名科室负责人,他们涉嫌在医疗设备采购中收受贿赂,涉案金额达260万元,其中一名院长受贿金额就达120万元。某国家三甲医院脑外科主任医师柯某某多年来利用其开处方的便利,从药商靳某某处收受回扣多达
11多万元。后被人举报而案发。案例五案例六案例及分析(案例)药品回扣产生的原因:1.药品定价机制尚不完善2.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缺乏机制保障使收受回扣成为普遍现象。3.医务人员缺乏自律和职业道德下降使收受回扣恶
性发展建议和对策完善药品定价机制,建立健全解决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教育、预防、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强化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正反典型教育。要从机制、制度上解决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条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原因解决方法案例及分析(分析)思考010203应不应该将医疗价格交给市场调节?两票制合理么?是否真做得到?大家觉得药品应该怎么定价最合适?思考并讨论以下问题:思考题参考文献1.沈洪涛.中国药品价格治理困境与改进建议[J].中国软科学,2012,7(2):16-2
42.杨莉.国际药品价格管制方式及效果研究的系统综述[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7(4):17-233.李琼.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中药品价格及生产政策回顾与解读[J].医疗管理与信息4.李洁.我国药品政府
定价制度分析及完善策略[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2)102-1045.房信刚.“以药养医”的根源分析与破除对策[J]医院改革2015,35(7):5-66.张新鑫.价格管制“医保支付政策与制药企业创新激励,科研管理[J].2015,36(12)120-1277.吴伟旋.基于临床疗效的药品
定价法研究综述.中国医药导报[J].2015.12(31)66-69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