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学习体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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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说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学习体会课件.ppt,共(27)页,507.500 KB,由小橙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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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整理课件1整理课件2▪第一条为减少因滥用阿片类物质造成的艾滋病等疾病传播和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戒毒成效,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艾

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整理课件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的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康复的戒毒

医疗活动。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整理课件4▪第三条维持治疗工作是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维持治疗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整理课件5▪第四条对在维持治疗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整理课件6▪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

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协调、监测评估与监督管理全国的维持治疗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维持治疗工作计划,确定各省(区、市)工作任务。整理课件7▪第六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食品

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的维持治疗工作规划,开展组织协调、监测评估等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维持治疗工作的审批,组织维持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培训,并对维持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卫计委质控中心张帆)▪省

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治疗人员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的审核和确定,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治疗人员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安监处王昆)整理课件8▪第七

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商解决维持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品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维持治疗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整理课件9▪第八条维持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维持治疗人员按照规

范提供治疗及综合干预服务,并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信息管理等工作。▪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治疗人员,开展必要的社会心理干预等工作。整理课件10▪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

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结合辖区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规划维持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整理课件11▪第十条医疗机构拟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应当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执业登记机关,由其将书面材料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省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维持治疗工作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被批准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分别报上一级行政部门备案。整理课件12▪第十一条维持治疗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等发生

变化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整理课件13▪第十二条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三)具有与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保人员;▪(四)符合维持治疗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

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整理课件14▪第十三条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相关培训;▪(三)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整理课件15▪第十四条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护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三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整理课件16▪第十五条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整理课件17▪第十六条维持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延伸服药点,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维持治疗机构负责延伸服药点的日常管理。整理课件18▪第十七条维持治疗机构依法对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整理课件19▪第十八条维持治疗使用的药品为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规格:1mg/ml,5000ml/瓶)。▪配制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的原料药实行计划供应,由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用计划,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后执行。整理课件20▪第十九条经确定的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配制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并配送至维持治疗机构。整理课件21▪第二十条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从本省(区、市)确定的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购进盐酸美沙酮口

服溶液。跨省购进的,需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维持治疗机构调配和拆零药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当定期消毒或者更换,防止污染药品。整理课件22▪第二十一条维持治疗药品的运输、使用及储存管理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整理课件23▪第二十三条申请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应当向维持治疗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吸毒经历书面材料;▪(三)相关医学检查报告。▪维持治疗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格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

请人是否可以参加治疗,并将审核结果报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整理课件24▪第三十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维持治疗药品的配制和质量控制情况;▪(二)维持治疗药品的供应情况;▪(三)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药品的安全管理情况。整理课件25▪第三十九条维持治疗机构提供维持治疗服务的价格执行当地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维持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治疗人员

的诊疗费用,可以用于维持治疗药品的配制、运输、配送和维持治疗机构的日常运转、人员培训、延伸服药点的管理等各项开支。整理课件26▪第四十条符合规划设立的维持治疗机构所需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给

予适当补助。▪第四十二条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整理课件27▪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卫疾控发〔2006〕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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