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封井的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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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化工企业生产污水中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水封井是防止油气互窜的安全设施。该设施虽然简单但却十分重要,其主要作用是:当发生火灾事故时,限制火灾燃烧面积和影响区域。但是笔者在参与企业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不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水封井,或者水封井设计不合理、维护管理不到

位等现象,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水封井起不到任何作用,将会造成事故影响和范围扩大。因此,企业有必要了解水封井的设计及管理要求。01有关水封井的规范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

B50160-2008)规定: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

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的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

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第4.2.5条第6款规定: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1283-2020)规定:7.3.4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

列部位应设水封井:1围堰、管沟等的污水排入生产污水(支)总管前;2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3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4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7.3.5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

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7.3.6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51188-2016)规定:6.2.8甲、乙、丙类工艺装置内生

产污水管道的水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处;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处;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

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2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采用水封井隔离。6.2.9含有可燃液体的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6.2.11液化烃罐排水应设置单罐水封,且不得穿越隔堤。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

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6.2.12甲B、乙、丙类可燃液体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高度不小于250mm的水封。水封高度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不宜穿越隔堤,必须穿越

时应设置水封等安全措施。6.2.13厂房内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和专用水封,深度超过150mm排水明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应与管道直径相适应,且不应小于150mm。6.2.14生产储存可燃液体的建筑物,当用防

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设置水封。02水封井设置型式《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3034-2012)推荐了甲型、乙型、丙型3种型式。根据环境和工况,企业可以采用相应型式的水封井,且须满足水封

高度要求。图1甲型水封井图2乙型水封井图3丙型水封井03水封井设置存在的问题1.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水封井。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是设计单位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存在漏项;二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

要求进行施工建设,企业也未及时发现;三是罐区及建筑物布局发生变更,防火分区增加,未增设独立的水封井。2.水封井设置不合理。部分单位水封井结构设置不合理,进水管口高度与出水管口高度一致或进水管口高于出水管口,无法形成水封。3.水封管理不到位。部分

企业水封高度不足250mm,甚至水封井内没有水。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企业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4.罐区内部至水封井的排污管道、阀门使用可燃材质。若罐区发生火灾时,这种材质在高温、火

焰的作用下熔化甚至烧毁,使防火堤不完整,导致防火堤内的液体流出罐区,导致事故后果扩大。5.建筑物或罐组有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未独立设置排出口和(或)水封。6.某企业双氧水装置中间

罐区排污管道出口隔断阀处于常开状态。04管理建议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计水封,杜绝应设不设和设计不合理现象;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图进行施工;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审核设计图和施工图,验收时要严格把关,确保水封井能够正常发挥作用。2

.水封井位置应考虑一旦管道内发生爆炸时造成的影响最小,故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3.生产污水中含有可燃液体,在水封井及管道内经不断累积后导致可燃气体浓度高,反而成为安全隐患,因此企业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井内残留液,并加强水封井周围

明火管理。4.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设排气管,减少可燃气体聚积。5.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水封液位,确保水封高度不小于250mm,水封井缺水及时补充。6.罐区排水管出口处安装切断

阀,阀门、管件应选用不燃材质,不排水时应保持关闭状态,防止物料泄漏至防火堤外,发生消防和环保事故。7.定期检查水封井排污阀是否在备用状态,保持阀体及附件的清洁,阀盖与阀体连接及阀门出口等处无渗漏和生锈。定期清除水封井底污泥,

保障排污阀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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