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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法律法规核心制度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护理部护理法律法规、核心制度一、护士条例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五、护理核心制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
章医疗损害责任)一、护士条例1、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一、护士条例2、护士在其
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一、护士条例4、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一、护士条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
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一、护士条例5、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6、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一、护士条例7、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一、护士条例8、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案例:某厂矿医院的护士,在为厂里的职工体检过程中,发现自己厂子里的某女同志甲有先天性的阴
道闭锁。该护士在下班回家的班车上,就将甲先天的生殖器官缺陷告知了乙和周边的同志,结果很快这个消息就在厂区内播散开了,后来甲了解到这个情况以后,就很害羞,最后一时没想开,就自杀了。请问:该护士是否侵犯了该患者的权利?案例:A.没有侵犯任何权利B.侵犯了
患者的隐私权(隐私指的是患者个人内心与身体中存在的不愿让别人知晓之秘密。这些秘密包括:案例:1.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特点、生殖系统、生理缺陷或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2.患者既往的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3.患者的家族疾病史、生活史、情感史
;4.患者的人际关系状况、财产及其他经济能力状况等。保护病人的隐私,实际是尊重病人的人格。医务人员必须为病人保守秘密。这些隐私资料的公开将严重地侵犯患者的名誉权、人格权,给患者的政治生命、工作、家庭生活、爱情等方面造成经济
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护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该护士泄露患者隐私,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一、护士条例9、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
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一、护士条例10、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
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一、护士条例(3)泄露患者隐
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11、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一、护士条例本条例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1、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二、护士执业注册管
理办法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
册。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4、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6、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7、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1)注册有效
期届满未延续注册;(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8、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9、本办法自2008
年5月12日起施行。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
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5、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
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7、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
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
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8、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
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0、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
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1、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
放太平间。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2、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3、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
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
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
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
超过5年。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
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
不超过2人。(13)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14)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4、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
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5、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6、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1、医疗机构应
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四、医
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3、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四、医疗机构病历管
理规定4、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5、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1)申请人
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
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
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6、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7、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8、医疗机构受理复印
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
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
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五、护理核心制度(一)病房管理制度(二)抢
救工作制度(三)分级护理制度(四)护理交接班制度(五)查对制度(六)给药制度(七)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八)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管理制度(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五、护理核心制度(一)病房管理制度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病房管理由护士长负责,科主任积极协助,全体医护人员参与。2、严格执行陪护制度,加强对陪护人员的管理,积极开展卫生宣教和健康教育。主管护士应及时向新住院患者介绍住院规则、医院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教育,签署住院患者告知书,教育患者共同参与病房
管理。3、保持病房整洁、舒适、安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五、护理核心制度(一)病房管理制度4、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应摆放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长同意不得任意搬动。5
、工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规定着装。病房内不准吸烟,工作时间不聊天、不闲坐、不做私事。治疗室、护士站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原则上,工作时间不接私人电话。6、患者被服、用具按基数配给患者使用,出院时清点收回并做终末处理。五、护理核心制度(一)病房管理制度
7、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派专人管理,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8、定期召开工休座谈会,听取患者对医疗、护理、医技、后勤等方面的意见,对患者反映的问题要有处理意见及反馈,不断改进工作
。五、护理核心制度(一)病房管理制度9、病房内不接待非住院患者,不会客。值班医生与护士及时清理非陪护人员,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严禁散发各种传单、广告及推销人员进入病房。10、注意节约水电、按时熄灯和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长明灯。11、保持病房清洁卫生
,注意通风,每日至少清扫两次,每周大清扫一次。病房卫生间清洁、无味。五、护理核心制度(二)抢救工作制度1、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培训,提高其抢救意识和抢救水平,抢救患者时做到人员到位、行动敏捷、有条不紊、分秒必争。2、抢救时做到明确分工,密切
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五、护理核心制度(二)抢救工作制度3、每日核对抢救物品,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各种急救药品、器材及物品应做到“五定”:定数量品种、定点放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抢救物品不
准任意挪用或外借,必须处于应急状态。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五、护理核心制度(二)抢救工作制度4、参加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和抢救常规,确保抢救的顺利进行。5、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准确
、及时填写患者护理记录单,记录内容完整、准确。五、护理核心制度(二)抢救工作制度6、严格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在抢救患者过程中,正确执行医嘱。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执行前必须复述一遍,确认无误后再执行;保留安瓿以备事后查对。及时记录护理记录单,来不及记录的于抢救
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五、护理核心制度(二)抢救工作制度7、抢救结束后及时清理各种物品并进行初步处理、登记。8、认真做好抢救患者的各项基础护理及生活护理。烦躁、昏迷及神志不清者,加床档并采取保护性约束,确保患者安全。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五、护理核心制度(三)分级护
理制度分级护理是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护理级别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下达,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四个级别。护理级别应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五、护理核心制度(三)
分级护理制度1、护理级别确定:(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2)、重症监护患者;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5)、使
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五、护理核心制度(三)分级护理制度(2)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1)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五、护理核心制度(三)分级护理制度(3)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1)、病情稳定,仍需要卧床的患
者;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五、护理核心制度(三)分级护理制度(4)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五、护理核心制度(三)分级护理制度2、分级护理要点:(1)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
下要点: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
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6)、实施床旁交接班。五、护理核心制度(三)分级护理制度(1)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
命体征;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案例: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案例: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11月3日夜班值班医师毛晓珺
,对患儿家长多次反映病情变化,请求察看患儿病情的合理要求,态度冷漠,没有认真观察患儿病情变化,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事发后还隐瞒自己值班期间上网下围棋的事实真相。管床医师没有对患儿血象异常及时申请会诊,也
没有将该患儿病情向夜班值班医生交班。值班护士也未认真执行分级护理规定,没有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变化。案例: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联合调查组由14人组成,当中有4名是南京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5名包括扬子晚报记者在
内的中央省市媒体记者,1名网民代表(由南京市纠正不良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1名计算机专家,2名省级综合性医院医疗专家,1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调查组的一名电脑专家用国家保密部门对上网记录进行检查的软件,恢复了被删除的上网记录,通过这款软件搜索
到的上网记录和IE缓存里记录是一致的。案例: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在这份宝宝的“长期医嘱单”上写着“一级护理”。所谓“一级护理”,就是要求护士或者医生每30分钟巡视一次。但徐定金表示,整个晚上,即便测量体温,都是他们自己到护士台去取送温度计。而另一个细节是宝宝的“临时医嘱单”,从这份临时医
嘱单上看到,从11月3号下午4点到第二天凌晨5:56分,期间近9个小时的时间,宝宝的“临时医嘱单”上没有任何医嘱记录。案例: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患儿家属指定代理律师耿延。按照法律规定,他向南京市儿童医院开出了一份赔偿清单: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9万,精神抚慰金12万,共计索赔额51
万元。案例: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南京市卫生局已决定对南京市儿童医院院长方如平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委书记金福年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值班医师毛晓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开除处分;给予管床医生冯晓津、陈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眼科护士周颖、毛
婷、徐源媛、夏矜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眼科主任陈志钧、眼科护士长彭明琪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耳鼻喉科值班医生李旭行政警告处分。五、护理核心制度(三)分级护理制度(3)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
征;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五、护理核心制度(三)分级护理制度(4)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1)、
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五、护理核心制度(四)护理交接班制度1、病房护士实行24小时三班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履行各班职责护理患
者。2、每天晨会集体交接班,全体医护人员参加,一般不超过15分钟。由夜班护士详细报告重危及新入院患者的病情、诊断及护理等有关事项。护士长根据报告作必要的总结,扼要的布置当天的工作。五、护理核心制度(四)护理交
接班制度3、交班后,由护士长带领接班者共同巡视病房,对危重患者、手术后患者、待产妇、分娩后、小儿患者以及有特殊情况的患者进行床头交接班。4、对规定交接班的毒、麻、剧、限药及医疗器械、被服等当面交接清楚并签字。五、护理核心制度(四)护理交接班制度
5、除每天集体交接班外,各班均需按时交接。接班者应提前10—15分钟到科室,清点应接物品,阅读交接班报告和护理记录单。交班者向接班者交清患者病情,并对危重、手术、小儿患者以及新入院患者进行床头交接。未交接清楚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凡因交接不清所出现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6、值班者在交班前除完成本班各项工作外,需整理好所用物品,保持治疗室、护士站清洁,并为下一班做好必要的准备。五、护理核心制度(四)护理交接班制度7、交班内容患者的心理情况、病情变化、当天或次日手术患者及特殊检查患者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当天患者的总数、新入院、
出院、手术、分娩、病危、死亡、转科(院)等及急救药品器械、特殊治疗和特殊标本的留取等。五、护理核心制度(四)护理交接班制度8、交班方法(1)、文字交接:每班书写护理记录单,进行交班。(2)、床头交接:与接班者共同巡视病房,重点交接危重及大手术患者、老年患者、小儿患者及特
殊心理状况的患者。(3)、口头交接:一般患者采取口头交接。五、护理核心制度(五)查对制度1、处理医嘱、转抄服药卡、注射卡、护理单等时,必须认真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执行医嘱时应注明时间并签字。医嘱要班班查对,每天总查对。每周大查对一次,
护士长参加并签名。每次查对后进行登记,参与查对者签名。五、护理核心制度(五)查对制度2、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三查、七对”。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对;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3、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时医师可下达口头医嘱,护士执行时必须
复诵一遍,确定无误后执行,并暂保留用过的空安瓿。抢救结束后及时补开医嘱(不超过6小时)。五、护理核心制度(五)查对制度4、输血:取血时应和血库发血者共同查对。三查:血的有效期、血的质量及输血装置是否完好;八对:
姓名、床号、住院号、瓶(袋)号、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液种类及剂量。在确定无误后方可取回,输血前由两人按上述项目复查一遍。输血完毕应保留血袋12—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将血袋上的条形码粘贴于交叉配血报告单上,入病历保存。五、护理核心制度(五)查对制度
5、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药瓶标签上的药名、失效期、批号和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使用。摆药后须经两人查对后再执行。6、抽取各种血标本在注入容器前,应再次查对标签上的各项内容,确保无误。五、护理核心制度(五)查对制度7、
手术查对制度(1)、六查十二对:六查:1)到病房接患者时查2)患者入手术间时查3)麻醉前查4)消毒皮肤前查5)开刀时查6)关闭体腔前后查。十二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间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所带物品药品、药物过敏史及有无特殊感染、手术所用灭菌器械、敷料是否合格及数量
是否符合。五、护理核心制度(五)查对制度(2)、手术取下标本,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无误后方可与病理检验单一并送检。(3)、手术标本送检过程中各环节严格交接查对,并双方签字。五、护理核心制度(五)查对制度8、供应室查对制
度(1)、回收器械物品时:查对名称、数量,初步处理情况,器物完好程度。(2)、清洗消毒时:查对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及配制浓度;浸泡消毒时间、酶洗前残余消毒液是否冲洗干净。五、护理核心制度(五)查对制度(3)、包装时:查对器
械敷料的名称、数量、质量、湿度。(4)、灭菌前:查对器械敷料包装规格是否符合要求,装放方法是否正确;灭菌器各种仪表、程序控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5)、灭菌后:查试验包化学指示卡是否变色、有无湿包。植入器械是否每次灭菌时进行生物学监测。五、护理核心制度(五)查对制度(6)、发放各类灭菌物品
时:查对名称、数量、外观质量、灭菌标识等。(7)、随时查供应室备用的各种诊疗包是否在有效期内及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8)、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要查对批批检验报告单,并进行抽样检查。(9)、及时对护理缺陷进行分析
,查找原因并改进。五、护理核心制度(六)给药制度1、护士必须严格根据医嘱给药,不得擅自更改,对有疑问的医嘱,应了解清楚后方可给药,避免盲目执行。2、了解患者病情及治疗目的,熟悉各种常用药物的性能、用法、用量及副作用,向患者进行药物知识的
介绍。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五、护理核心制度(六)给药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用法、时间。4、做治疗前,护士要洗手、戴帽子、口罩,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五、护理核心制度(六)给药制度5、给药前要询问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需要时作
过敏试验)并向患者解释以取得合作。用药后要注意观察药物反应及治疗效果,如有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医师,并记录护理记录单,填写药物不良反应登记本。6、用药时要检查药物有效期及有无变质。静脉输液时要检查瓶盖有无松动、瓶口有无裂缝、液体有无沉淀及絮状物等。多种药物联合应用时,要注意配伍禁忌。五、护
理核心制度(六)给药制度7、安全正确用药,合理掌握给药时间、方法,药物要做到现配现用,避免久置引起药物污染或药效降低。8、治疗后所用的各种物品进行初步清理后,由中心供应室回收处理。口服药杯定期清洗
消毒备用。9、如发现给药错误,应及时报告、处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五、护理核心制度(七)护理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治疗、护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护理部定期检查考核。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坚持医嘱班
班查对,每天总查对,护士长每周总查对一次并登记、签名。3、毒、麻、限、剧药品做到安全使用,专人管理,专柜保管并加锁。保持固定基数,用后督促医师及时开处方补齐,每班交接并登记。五、护理核心制度(七)护理安全管理制度4、
内服、外用药品分开放置,瓶签清晰。5、各种抢救器材保持清洁、性能良好;急救药品符合规定,用后及时补充,专人管理,每周清点两次并登记;无菌物品标识清晰,保存符合要求,确保在有效期内。6、供应室供应的各种无菌物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7、对于所发生的护理差错
,科室应及时组织讨论,并上报护理部。五、护理核心制度(七)护理安全管理制度8、对于有异常心理状况的患者要加强监护及交接班,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9、工作场所及病房内严禁患者使用非医院配置的各种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器,确保安全用电。10、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理预案和危重患者抢救护理预案。五、护理核心制度(八)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管理制度1、各科室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记录护理不良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涉及人员等情况。2、护理不良事件包括患者
跌倒、坠床、走失、皮肤压疮、输液(输血)反应、导管滑脱、意外伤害、护理差错等。五、护理核心制度(八)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管理制度3、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要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护理不良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并逐级上报。4、
护士长及护理部接报告后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护理不良事件。5、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后,护士长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进行原因分析和定性,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五、护理核心制度(八)护理
不良事件上报管理制度6、对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有意隐瞒不报的科室和个人,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7、护理部定期组织护士长讨论、分析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五、护理核心制度(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1、在各类诊疗活动中,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
姓名、性别、床号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不得仅以床号作为识别依据。五、护理核心制度(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2、建立使用“腕带”识别标示制度。至少将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腕
带”作为各项诊疗操作时识别患者的有效手段,并首先在重症医学科、急诊科、手术室、儿科、产科、新生儿等高危科室中得到实施。腕带上标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过敏史等信息。五、护理核心制度
(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3、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操作前,实施者均应亲自与患者或其家属沟通,作为最后识别与确认患者的手段,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五、护理核心制度(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4、对于手术病人,医师应在手术前一天对手术患者的手术
部位再次确认,并经患者本人认可;护士除了给患者作好其它术前准备外,必须为患者佩带腕带。进入手术室后,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护士应再次核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等情况,并与患者共同确认。五、护理核心制度(
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5、完善并落实关键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1)、急诊与病房、手术室、重症医学科之间。2)、手术室与病房、重症医学科之间。3)、产房与病房(NICU、手术室)之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缝肛”门中的法律问题家属说:产妇肛门被缝;助产士说:用人格担保没用过针,只是线扎;医院说:产妇的实际情况与
家属的说法不一致,肛门没有被缝上,助产士只是为产妇痔疮出血点结扎止血;卫生管理机构说:目前无证据证明助产士张某缝合产妇林某肛门;助产士张某为产妇林某结扎痔疮止血,其行为超出其职业范围;专家说:护士对产妇做了一个“缝扎止血”;最后深圳警方的《鉴定意见告知书》的鉴定意见
是:林某某肛门周围见环状痔脱出,水肿;脱出物在9点位,可见黑色丝线缝扎,肛门周围皮肤未检见损伤痕。案例:“缝肛”门中的法律问题问题出在程序上。如果产妇林某当时确实肛门部痔疮出血不止,助产士用纱布按压仍不能止的情况下,应当由
医师立即对产妇本人及家属进行告知,并进行书面签字。接下来,助产士怎么处理呢?《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说得很清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也就是说如果痔疮的出血影响到了产妇的生命体征,比方说
血压下降、心跳增快、呼吸急促等情况,那么,护士采用环扎(不用针缝)甚至结扎止血都可以;但是,在痔疮出血并不影响产妇生命的情况下,助产士是不可以对痔疮进行缝扎的,何况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上面第五十五条明确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的,应当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这些都是法律,为什么助产士就想不到呢,为什么还有人在说结果是最重要的呢?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当时情况紧急,那么在事后一定要书面告知产妇及其家属。案例:“缝肛”门中的法律问题所以,在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助产士缝扎的是痔疮,但痔疮就不是肛门的一
部分吗?为什么产妇及家属如此气愤呢?因为他们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所以,不管助产士出于好心还是他心,这样一省再省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是最大的过错,所以这才是事情的本质可以看出,省略了该做的环节,必然导致医患沟通障碍,也导致在处理过程中,医方和患方、医方和社会(包括媒体)的沟通障碍,也必然导致
事情复杂化。所以,任何复杂的事情都简单不得!依法办事,绝不是一句空话。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
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
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
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
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