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第五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数量、包装49.pptx,共(73)页,1.623 M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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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数量、包装与检验第五章商品的数量、包装与检验商品的数量❖约定商品数量条件的意义❖商品的计量单位❖重量的计算方法❖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导读案例▪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
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一)约定商品数量条件的意义•商品数量的多少,是制定
单价和计算总金额的重要依据,不仅关系到交易规模的大小,而且是影响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重要因素。所以,商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件(要件)。◼上述案例中,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
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小思考: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哪种决定?•A、收取52吨货物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C、拒收52吨货物D、拒收多交
的2吨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若卖方提交的货物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若卖方交货不足,则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补足,并赔偿买方可能的损失。
商品的计量单位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吨、千克、克、磅、英担、美担、盎司、克拉等(农、副、矿产品等)件、双、套、打、罗、令、袋、桶、包、卷等(日用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等)米、英尺、码等(金属绳索、布匹、绸缎等)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玻璃板、
地毯、皮革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立方英寸等(木材、化学气体等)升、加仑、蒲式耳等(酒类、汽油及液体商品)▪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310.00FOB大连。但在签约时只是笼统地写了10000吨,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
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问这样做是否妥当?小提示:注意国际度量衡制度的差异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1(metricton)公吨=1000kg=0.984(long)ton长吨1(metricton)公吨=1.1023短吨重量的计算方法毛重净重公量自重加包装重量(GrossW
eight),适用于低值商品。毛重—皮重(包装)(NetWeight)对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和因包装关系不便分别计算皮、净重的商品,可采取“以毛作净”(GrossforNet)的做法。用科学方法抽掉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即为公量。适用于经济
价值较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等。计算皮重的方法(1)按实际皮重计算(2)按平均皮重计算(3)按习惯皮重计算(4)按约定皮重计算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计算:某毛纺厂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公吨,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
羊毛净剩8公吨,问:该批羊毛的公量为多少?(1+标准回潮率)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实际回潮率)实际含水量实际回潮率=————————干量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法定重量实物净重
法定重量(LegalWeight)是指纯商品重量与直接包装物(如销售包装)的重量。实物净重是指除去销售包装后的重量,又称净净重(NetNetWeight)例如:假设某出口公司与客户成交薄形钢板1万张,每张重100千克,尺寸均为(5×4
)平方米。根据上述描述,可以推出该批钢板的理论重量为:100×10000=1000000(千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二)关于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成交数量+计量单位1、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1)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幅例1:
1000M/T,With2%moreorless(1000公吨,2%溢短装)例2:25000M/T,卖方可溢装或短装3%,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和溢短装条款案例▪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
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案例分
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
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案例]▪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A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
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2)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
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本规定既适用于散装货,也适用于包装货。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
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也允许有5%的伸缩。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
数时不适用。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
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案例分析1、机动幅度的选择权2、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
法小思考:一笔出口矿砂的合同规定:“25000M/T3%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准备交货时,矿砂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作为卖方你准备交付多少?为什么?如果站在买方的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一般由卖方行使多交或少交的选择权,有时也可由买方选择。按合同价格计算、按装船日市场价格计算、按到货日市场价格计算、按部分合同价格部分市场价格计算。❖包装的重要性及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合同
中的包装条款导读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听,共80箱。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听,共计100箱,总听数没变。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断人证实:不论是2
4听装或30听装,其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双方引起争议,提起诉讼。请问:法官应如何判决?为什么?包装的重要性及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包装的作用: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便于贮藏、运输、销售、使用促使商
品增值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包装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交易条件。包装的种类一、运输包装(外包装、大包装)(一)对运输包装的要求(二)运输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销售包装按包装方
式不同按包装造型不同按包装材料不同按包装质地不同按包装程度不同单件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箱、袋、桶、捆等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硬性包装纸制、金属、木制、塑料、麻制品、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包装等全部包装、局部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包装,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单
件运输包装实例集合运输包装实例二、销售包装(内包装、小包装)(一)对销售包装的要求(二)销售包装的分类挂式、堆叠式、易开式、携带式、透明式、喷雾式、配套式、礼品式包装等等。可口可乐公司产品的销售包装(三
)销售包装的标示和说明1、包装的装潢画面2、包装上的文字说明3、包装上的标签4、条形码美观大方、有艺术吸引力,突出商品特点,适应进口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商标、品牌、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生产国别、制造厂商、货物名称、商品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UPC码、INA码运
输包装上的标志一、运输标志(Shippingmark)标准化运输标志:•ABC………收货人代号•1234………参考号•NEWYORK………目的地•1/25………件数代号•运输标志是运输包装标志中最重要的标志,它出现在贸易单据中。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尺码重量标志运输标志(Shi
ppingMark)收货人目的港(地)合同号(定单号、发票号等)批件号SMCONEWYORK95/CNO.345789NO.100—2or2/100TEL:00971-42269228(ISO)规定的,它由4行组成,每行不得超过17个英
文字码。Size:___Packing:__Color:____Music:____Weight:___65x57x38cm主唛头侧唛收货人电话我某公司在一笔出口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出运输标志,因此,我备货时就刷好运输
标志,但到装船时,国外开来信用证又指定运输标志,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二、指示性标志三、警告性标志四、尺码重量标志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定牌生产——指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无牌生产——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
商标或牌名的做法。说明: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中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和/或内外包装上都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它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全不标)和定牌中性包装(标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两种。定牌中性包装与定牌
生产的区别是什么?定牌中性包装的商品未注明生产国别和厂商,而定牌的商品通常需要注明生产国别和厂商。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为“鲨鱼”牌,并不得注明“Madeinchina”。问可否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案例思考一挪威客户购买
我塑料发夹,但要求改用买方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我方可否接受?一旦该货买方拒收,我方可否将该批货物直接售给同一地区的其它客户?为什么?对于用外方商标问题,无中国产地标识问题,一般参见如下意见:❖1、贴外方商标的风险,需要判断外方的商标在中
国注册情况及是否侵害其他人的商标权问题。如我方同意,还需要外方承担因此导致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货物被海关查封等;2、没有中国产地问题,一般情况下,进口国需要产品标明其来源地,如外方坚持,则要求其承担因此导致的法律后
果并赔偿你司经济损失。3、如果该产品附有外方的商标,转让其他客户不太可行,除非该外方同意。当然,可以选择将商标除掉再转让他人,这需要征询当地律师的意见。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包装条款的内容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例1:Incartonsof10kilosnetea
ch.纸箱装,每箱净重10公斤。例2:每件装一塑料袋,半打为一盒,十打装一木箱。运输标志由卖方设计。Packing:Eachpieceinapolybag,halfdoz.Inaboxand10dozensinawoodencase.Shippi
ngMarkisdesignedbyseller.1、考虑商品的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2、对包装的要求应具体明确3、应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4、明确由何方提供运输标志5、如果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则合同中应明确提供的时间、规格、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货物
的责任等。二、商订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inwooden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
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卖方此时才意识到
C.K.D.是指COMPLETELYKNOCKED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评析: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第五节商品检验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
验标准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导读案例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公吨,价格为CI
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
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
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
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
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1、商检的概念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
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1)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以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从WTO贸易谈
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2)进口商的权利《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
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
责赔偿?为什么?▪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二、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权)
(一)在出口国检验1、产地(工厂)检验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
为准。案例:▪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不一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他所收到的
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
拒赔是否合理?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二)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重量”)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
,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案例:▪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目的
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
,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案例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
个重要环节。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三、检验机构(一)国际
上的检验检疫机构▪官方检验机构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半官方检验机构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非官方检验机
构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公证鉴定业务四、检验证书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一)检验证书的种类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
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积载鉴定证书、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二)检验证书的作用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五、检验标准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国际权威性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
、某国权威性标准六、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以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
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报告。”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等。案例分析:我某省A公司某年8月向美国某B公司以T/T付款方式出口医疗设备用微型轴承,累计金额达28万美元。合同品质
条款对微型轴承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和标准,且买方复验的时限只按照合同格式条款中的一般规定为买方有复验权,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无权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迟迟没有汇付货款,A公司经函询B公司得知该商品的最终用户
声称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交涉并说明产品系根据国际标准ISO进行检验证明合格。经几次交涉未果,至第二年11月,A公司在久未能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在美国对B公司提出起诉,要求对方付款。B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随即对A公司提出反诉,理由是经检验发现其中价值2万
美元的商品规格与标准的规定误差较大,不符合合同规定。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认定A公司提供的价值2万美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而货款中应扣除该金额,同时支持B公司的反诉中提出的索赔要求,要求A公司支付因质量问题而导致B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16万美元。最终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5万美元。▪从
此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Thankyouverym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