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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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安办内容•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7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

章,共5条•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共1条第十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

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建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

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特点•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强制性(GB)•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分类•检验方法•生产经营的卫生要求(卫生规范)•食品产品标准•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制定•国家标准--卫生

部食品中农药残留--卫生部、农业部畜禽检验--农业部、卫生部•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企业标准--企业•国家标准--卫生部食品中农药残留—农业部、卫生部畜禽检验--农业部、卫生部•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企业标准--企业二、食品检验•检验机构•

资质认定•检验制度•复检要求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检验机构•按级别:国家、省、市、县(区)•按系统:农业、畜牧、

质检、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按种类:乳制品、农产品等资质认定RiskAssessmentRiskManagementRiskCommunication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认可中国合格评定

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组成13医大农大商大工大林大卫生农业质监食药监畜牧出入境检验质检一站质检二站民营机构农科院轻工研究院等系统院校科研社会存在的问题一、“三高三低”问题•仪器设备基础

设施配置高、利用率低;•总体检验检测水平高、应急检测能力低;•省级检测能力高、基层检测能力低的。二、各系统的检测机构信息交流不畅,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三、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互不相认,有时还会出现结果不一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鼓励地

方特别是基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整合试点,积极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机构•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整合检测资源•方式:工作整合,信息整合•意义:1、将分散的资源形成合力2、明确各监测机构职能3、便于事件查处4、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全面掌握辖

区食品安全整体情况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暂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样,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抽样委托检验的,应当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检验检测制度18企业自检设立检测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检测监督抽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风险监测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

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告知抽检部门。复检机构应当采用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检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三)已进行过复检的;•(四)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五)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首批复检机构名录•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国家农林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

,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定义

: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主要服务对象:学校、工地、大型活动•形式:一般为份饭(盒饭)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可从业。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目的:防止从业人员传播疾病项目: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机构:医疗、疾控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二)食品添加

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

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

食品安全的饰物;(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

理食品;(二)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六)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

格;企业可以按照申请生产许可的检验要求,组织调试生产少量食品以供检验,但不得出厂销售。一、食品生产企业先申请生产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二、许可检验: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许可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负责抽取样品并封存,由企业自行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许可机关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

准予许可。三、试生产的样品不能销售第二十条•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

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相关产品是指食品包装、容器、炊具、洗涤剂、消毒剂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生

产许可证。食品及其相关产品食品类普通食品食品原料类食用农产品营养强化剂乳与乳制品肉与肉制品粮油类调味品……特殊管理的食品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声称保健功能食品新食品原料药食两用物质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食盐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香精香料食品相关产品食

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消毒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465种•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47种•有可能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22种。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说明:有些食品

添加剂是必须的没有盐卤就没有豆腐!吃豆腐有益健康!喝盐卤要人命!不能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三聚氰胺最主要的用途是作为生产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原料,还可以作阻燃剂、减水剂、甲醛清洁剂等。采用凯氏定氮法估测食品和饲

料工业蛋白质含量方法的缺陷,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三聚氰胺不是食品添加剂!2006年11月12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报了北京市个别市场售卖用添加了苏丹红的饲料喂鸭所产的“红心鸭蛋”,在该批鸭蛋中检测出苏丹红。“红心鸭蛋”事件苏丹红Ⅰ号分

子结构苏丹红不是食品添加剂!!!苏丹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工业染料,广泛用于如溶剂、油、蜡、汽油的增色以及鞋、地板等增光方面。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

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一条•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必须与企业生产许可范围一致。第二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复检的样

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第二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者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检验采购许可证

合格证明销售生产进货查验记录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销售台

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内容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

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

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二十七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

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四)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五)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

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六)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省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

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食用农产品生产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

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应当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菜园果园农场猪场鸡场牛场渔场千家万户消费者农村贩运

者农贸市场/食品加工厂超市/卖场/零售店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和经营者食品溯源系统RFIDtraceability质量控制系统Controlsystem食用农产品/食品供应链全程质量控制与可追溯农业生产规模•全国共有2.4亿农户,户均承包耕地7.5亩,相当于美国的1/400;•年出栏500

头以上生猪和存栏100头以上奶牛,规模化养殖比重分别为34%和28%;•农民专业合作社37.91万家,实有入社农户2900万左右,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种养殖环节的风险49农产品种植1、禁、限用农药残留:禁用

--甲胺磷,限用—氧乐果、克百威、滴灭威2、重金属和生物毒素污染:谷物产生生物毒素、水稻中铬、铅超标3、果蔬产品违规使用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畜产品养殖1、瘦肉精2、抗生素残留3、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水产品养

殖储运1、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主要是鳜鱼、多宝鱼等2、储运环节保鲜剂、染色剂、麻醉剂相关案例•2006年“多宝鱼”事件,给养殖业造成20多亿元的损失;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不仅使多年辛苦经营的企业毁于一旦,

而且对我国奶业发展造成巨大冲击,至今,国产乳制品仍处低迷状态;•2012年河南生猪“瘦肉精”案件,双汇集团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损失超百亿元,再次敲响了质量安全警钟。•2010年海南“问题豇豆”•2012年山东毒韭菜•2011年催熟香蕉•20

12年山东甲醛白菜据报道,2010年4月4日山东即墨王先生请朋友吃韭菜饺子,导致8人中毒入院经查:韭菜产地曾先后采用敌敌畏、甲基异硫磷、呋喃丹、敌灭威等农药灌根以杀灭韭蛆等害虫日久造成土壤累积性污染,被韭菜吸收,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导致中毒第二十九条•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

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

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转基因食品•定义:利用现代分子生

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的食品。转基因生物直接食用,或者作为加工原料生产的食品,统称为转基因食品。•特点:产量高、营养丰富、抗病力强•品

种:西红柿,大豆,玉米,大米,土豆(食用)等•争议:基因污染临界食品专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构建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监测体系。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

费者举报、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第三十三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召回的;(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四)监督抽查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五)检验不合格的。召回•定义: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的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隐患的活动。•意义:一是为防患于未然,

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三是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分级:一、二、三级。一级最严重,以此类推•分类:主动召回、被动找回(责令召回、强制召回)第三十四

条•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

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第三十五条•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销毁的,应当予

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食品标示缺陷:食品外包装上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或要求,食品本身是合

格的,不存在安全问题第三十八条•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

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校外托餐

机构•定义: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特点:规模小、设在民宅、条件简陋、非专业人员,因达不到餐饮服务机构标准而成为监管空白。•管理:教育--信息,通报食药监—监管第三十九条•校外托餐机构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二)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业人员持有健康

证明;(五)实行分餐制;(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一条•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场

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机械消毒、包装、检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四)生产布局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回收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爆、防尘、

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第四十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材料;(二)已消毒的餐饮具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三)生产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四)独立包装上应

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五)建立生产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六)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八)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定义:具有消毒服务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问题:一是选址不当,面积不达标,工艺流程不合理;二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三是未经消毒效果检验直接投入使用;四是包装标示不规范监管:卫生—许可,

日常监管工商—注册登记食药监—对餐饮机构使用餐具进行检测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加工小作坊•定义: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特点:方便当地群众购买食品,生产地方风味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扩大就业•问题:生产条件简陋、生产隐蔽、监管难度大等,成为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区,是历来食品安全监管难点。•管理:目录管理,市质监部门制定目录,同级政府审批后实施。考虑地域性特色食品,传统食品,低风险

食品加工小作坊现状•在中国,作坊式小企业40余万家,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78%。而在方便面市场,四大企业占据79%的市场份额。大中企业22%小企业78%中小企业21%四大企业79%第四十五条•小作坊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办理工

商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具有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六)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

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第四十七条•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者布局、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负责人变更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生产核准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小作坊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

请。发证部门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不变。第四十八条•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按照保证食

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三)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

后,应当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五)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九条•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食品

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除生产许可证编号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用容器包装好的食品,区别于散装食品。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五

十条•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小作坊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

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五十一条•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

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二条•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报告登记。重新恢复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

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销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制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食品摊贩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的相关信息;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

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

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摊贩•定义:指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销售预包装或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摊贩)以及从事食品现场制售、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食品制售摊贩)。•不包括流动商

贩。•管理单位:指早、夜市,固定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开办者,我省多数地方是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路边摊贩谁管?第五十五条•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

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二)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室外公共场所和时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持有健康证明;(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食品安全。•公示经营者信息--体现诚信原则,同时也便于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点、时间—政府指定•清洁剂、洗涤剂等--符合标

准的产品•包装容器、工具—无毒无害•使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第五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五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

定有关部门对城区内本级政府指定区域外的食品流动摊贩进行查处、取缔。辣椒制品使用罗丹宁B•人工合成染料,又称玫瑰红B,或碱性玫瑰精。曾有人用老鼠做试验发现,罗丹明B会引致皮下组织生肉瘤,证明可能致癌。•非法添加:辣椒制品塑化剂风波•

2011年,台湾发现生产起云剂的企业用塑化剂作原料起云剂,起乳化作用,多用于制作饮料、烘焙糕点等,用棕榈油等原料制成。性质:人为,故意犯罪•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用于软化塑料制品,生产所料、橡胶制品等,增加弹性、韧性。•20

12年,国产白酒被检出塑化剂•性质:溶出、迁移瘦肉精•定义:是一类药物的总称例如莱克多巴胺及克伦特罗等。•作用: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危害:恶心、头晕、肌肉颤抖、心悸、血压上升等中毒症状,严重可出现心律失常•2011年、2012年卫生部门风险监测

,均有检出环境要素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的三条路径:水体、空气、土壤水体土壤空气环境因子与食品安全工业污染食品安全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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