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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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刑法分论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

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4、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断标准:◼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

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问题◼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既遂的标准

并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只要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放火罪◼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既可作为也可不作为。3、主体:一般主体4、

主观:故意(直接、间接)案例◼某甲在货场盗窃后,为毁灭罪证而临时起意放火烧毁现场,刚刚用火柴点着货物,发现有人巡逻至此,于是扔掉引火物就跑,结果火被巡逻人员发现而及时被扑灭。◼思考:某甲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本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界限◼独立燃烧说◼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

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反之,为未遂。案例◼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盛萌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某

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2年8月20日21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翌日凌晨,傅盛萌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思考:对被告人傅盛萌应认定为(

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放火罪的认定◼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关键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思考:故意杀人、盗窃、贪污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如何定性?◼一罪——放火的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数罪—

—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失火罪◼概念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观:引起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2、主体:一般主体3、主观:过失(针对严重后果而非行为)案例◼某村村民某乙在自留地里烧荒,中午回家吃饭的时候,因火势借风力蔓延引起附近一座山

被烧毁,造成重大损失。◼思考: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关键不在于点火行为是不是故意的,而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案例◼2002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朱淑芬因与邻居姜某发生口角

,欲行报复。当晚,朱携带装有半针筒甲胺磷农药的注射器到姜某家户外敞开式丝瓜棚内,将农药注入多条丝瓜中。次日晚,姜某及其外孙女黄某食用了注入农药的丝瓜后,均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二被害人被送进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思考:如何对朱某的行为定性?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投放危险物质

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1)危险物质;(2)投放(3)危害公共安全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故意(直接、间接)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本罪与故意杀人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区分:关键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请判断下列行为的性质◼例1: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机电系材料专业06级常某与牛某、李某、石某为同班同学。常某性格内向,对3名受害人经常一起玩耍而不理睬自己心存不满,并认为

他们歧视自己,遂怀恨在心。某日,常某以非法手段从外地获取了250克剧毒物质硝酸铊,并用注射器分别向3名受害人的茶杯中各注入2毫升硝酸铊,导致了3名受害人铊中毒。请判断下列行为的性质◼例2:D见自己的情妇被

情敌挖走,怀恨在心,结果买来200克杀鼠药投放到情敌猪食内,毒死了情敌家五头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1)其他危险方法,

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

损。司法实践中的“其他危险方法”◼(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4)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补充◼1、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4日《关

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客体:交通运输安全◼(1)犯罪对象必须是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2)犯罪对象只能是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客观: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的行为。◼如何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1)交通工具是否是正在使用(2)破坏的方法和部位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1、客体不同◼2、对象不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组织、

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三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是否开始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故意恐怖组织的特征◼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

动为目的◼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利用该组织实施绑架、爆炸、故意杀人等犯罪活动,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本罪与组织、领导、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1、类罪名不同。◼2、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案例:许某劫持航空器案◼被告人许某于2002年4月17日17时左右,携女儿乘坐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大连——沈阳——延吉”的CJ6621航班。飞机起飞10多分钟后,许某从座位上

突然起身,用左手搂住正在为其他人服务的乘务员许某,同时用右手所持的卡锁刀逼在许某胸前,高喊:“我要劫飞机。”许某奋力挣脱,机上乘客与空中安全员随即将许某制服。后飞机安全降落。◼思考:如何对许某的行为进行定性?劫持航空器罪◼概念◼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

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1)“正在使用”◼(2)航空器不仅包括民用航空器也包括国家航空器。◼客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认定◼1、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目的、行为的表现◼2、劫持航空器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客体、对象、目的不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概念◼盗窃、抢夺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2、客观:盗窃、抢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故意认定◼1、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别:对象不同◼2、犯本罪而又使用枪

支弹药实施其他犯罪的,如杀人、伤害的,通常要数罪并罚◼3、犯本罪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4、盗窃普通财物而误盗他人包中枪支,而后持有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私藏枪支与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关于审理非

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1、“非法储存”试纸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2、“非法持有”是指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

,违法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3、“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规定,私自藏匿所配置、配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案例◼A原为公安机关一民警,因严重违反纪律规范被

依法清除出警察队伍,领导找其谈话要求其将此前依法配备的枪支、子弹上缴,但A欺骗说不小心丢失,就是不依法上缴。◼思考:A的行为如何定性?交通肇事罪◼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交通运

输安全◼(1)“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2)本罪中的交通工具除了机动车辆外,还包括在轮船,如果在内河或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3)交通

肇事罪要求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中。构成要件◼客观:(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2)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1)(2)之间还须具有因果关系。◼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

员。◼主观:过失(对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机动交通工具能否构成本罪?◼被告人苏某早上七八点的时候,骑着自行车将自己的小孩送到学校后回家,沿着京保公路良乡段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行至村路口附近,准备从西向东横穿公路进入村中。当苏某的自行车前轮已经越过路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时,

恰逢藏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因躲闪不及,摩托车的前轮撞在苏某自行车中部,两车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滑行六七米,苏某被撞入路东的排水沟里,未受伤,而藏某因头部着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苏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

亡”是“消极逃逸”,即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此时直接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之际又采取了积极的手段或措施

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则该“积极逃逸”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危险驾驶罪◼《刑法》13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普通罪名◼爆炸罪(危险犯)◼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概念◼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客体:公共供电中的公共

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正在使用中的”一般理解是正在通电的,但有两点要注意,即使是不通电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1)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即使尚未通电使用,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农村小水电站季节性通电的线路,或者季节性使用的电力排灌设备即使在暂停使用期间不通电的,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客观: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危险犯)◼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对象是指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以外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五、资助恐怖活动罪◼立法将其规定为实行行为,是独立的犯罪,不按照共同犯罪的从犯论处。◼六、劫持船只、汽车罪◼本罪是指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其中的运输既包

括境内的运输,也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和从境外运往境内。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属于危险物质。◼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九、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特殊: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过失。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名。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之处:将该罪的犯罪主体

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正式颁布实施,其中

一条新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尤为引人关注。记者昨天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出了首张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准予逮捕的通知书。据了解,这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该罪名作出批捕决定。◼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柴宁(化名),2006

年12月勾结民工景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煤矿开采。12月25日上午,柴宁刚从煤窑巡视后离开,窑内发生了塌冒事故。民工景某、唐某被埋在了窑内。因柴宁的干预,直到26日零时,警方才接到一名民工的偷偷报警,赶到现场。但两名民工都已死亡。◼十一、危

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思考:央视大火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罪◼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罪与

非罪的界限:“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报或者谎报,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使一些本可抢救出来的人员未能救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

谎报,而且还指使、授意他人不报、谎报、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其他事故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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