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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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8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8.1概述◼8.1.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概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

全,施工现场及附近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据统计,我国建筑业每年因工死亡率大体为万分之3,仅次于采矿业而位居全国各行业的第二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据调查分析,生产过

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建筑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是避免建筑生产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基本保证。◼8.1.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我国2002年6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为我国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工程建筑的安全生产是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建设必须管安全”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原则。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主要有:◼1980年《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83年《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1989年《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91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11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8.1.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与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其所属建筑安全

生产的管理职责,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自行规定。◼8.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8.2.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

实,《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8.2.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

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8.2.2.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他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8.2.2.2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结合建筑企业及工程建设的特点,相关法规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工长、施工员对

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按照职工总数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一般为千分之2~千分之5),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8.2.2.3从业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承担下述主要责任与义务:◼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8.2.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而在我国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在事故总数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是极为重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内容,主要有:◼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教育和培训◼8.2.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制度◼1.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3.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2.5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劳动保

护制度◼1.从业人员的权利◼(1)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权◼(2)知情权◼(3)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4)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5)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6)依法获得赔偿权◼2.工会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权利的保护◼工会是职工依法组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1)提供劳动保护用品◼(2)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保护◼(4)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8.2.6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及奖惩制度◼1.市场准入制度◼为确

保安全生产,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奖惩制度◼国家实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8.3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8.3

.1工程安全及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制度◼1.工程安全保障制度◼为确保工程在建设中与投产使用后的安全,《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至于房屋拆

除,也需要一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条件,否则也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此,必须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其负责人对安全负责。◼2.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制度◼(1)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杂乱的施工条件、快速的人机流、开敞的施工环境,“

扰民”和“民扰”同时存在。这一切使得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极多,因此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最为重要的环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现封闭管理。◼(2)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管

理◼建筑施工多为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常常需进行深基开挖。因此对周围环境,特别是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可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义务、也有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周边的环境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8.3.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概念◼工程

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表所示:评判指标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人)重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一级重大事故≥30/≥300二级重大事故1

0~29/100~300三级重大事故3~9≥3030~100四级重大事故≤23~1910~30备注重大事故等级的判定只需具备其中条件之一。◼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国务院

各有关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直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建设部。◼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同时,事故发生单

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

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此外,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和调查程序按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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